庄丰源案 吴嘉玲案

一组新闻事件Research,主要利用维基百科相关词条,并再补充:
联合早报1月28日的新闻说,香港数名DPHK成员游行到新政府总部,抗议香港政府容许「双非」婴儿有居港权,但没有制订长远人口政策。该批代表要求政府修改《基本法》,禁止「双非」子女有居港权。他们指出,私家医院减收内地孕妇,及阻截中介公司非法协助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等,只能短期纾缓问题,治标不能治本。http://realtime.zaobao.com/2012/01/jz120128_025.shtml
居港权争议可能可以追溯到香港回归的那一天,在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系列裁决中,最有名的可能当属庄丰源案。庄丰源,1997年9月29日生,中国香港居民。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中国内地来到香港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于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到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庄丰源,同年11月24日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法例,庄丰源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香港原属英国管辖,其法律制度也遵循英美法系,实办判例法制度,“庄丰源”案的胜诉,赋予香港生子的法律合法性。
庄丰源案关联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1、1984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英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4/01/content_1396234.htm)
联合声明附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的说明如下:
2、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其中,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此前,在1990年4月2日,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http://www.npc.gov.cn/npc/bmzz/xianggang/2007-12/07/content_1382459.htm),规定在“在一九九六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
3、1993年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www.cpu.gov.hk/tc/documents/conference/c-aliao.rtf)在回归前,联合声明的双方可能就意识到中对于香港居民的定义过宽。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网站的文档(廖长城资深大律师,如何从法律途径处理终审法院居留权判决后果)显示,“双方讨论了对联合声明附件一笫十四段中关于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藉子女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规定的理解问题。双方同意对这一规定作如下理解:不过,似乎此次会议没有留下关于这一理解的法律文件
4、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20248.html)该意见规定:
5、1997年7月10日香港政府向临时立法会提出入境条例修订条例
修订重点包括:
6、1999年7月16日,立法会通过决议案修改《入境条例》,确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定义如下(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counmtg/minutes/mn140799.ht):
7、1997年9月29日 庄丰源出生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中国内地来到香港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于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到香港探亲期间庄丰源出生,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法例,庄丰源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8、1999年1月29日吴嘉玲案终审判决
1997年7月10日,吴嘉玲在父亲代表下向高等法院指入境条例有关修订违宪。吴嘉玲于1997年7月初来港,她的来港方式在法律修订前并非违反偷渡罪行,但在经修订後,她的行为被後来的法律追溯成为犯罪。这一点是她指称违宪的其中一个理由。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判决,令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有否单程证,亦不论是否生於中国。这个判决引发舆论对于潜在人口压力的关注。
对于本案判决,DPHK的主要观点是:(http://203.194.138.186/database/opress/990515.htm)
9、1999年5月18日 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联与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如果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对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终审法院应请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但此条仅对香港法院获基本法授权解释基本法的权利进行限制,并未禁止其它个体提请释法或人大常委主动释法。1999年6月10日国务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释法的提请。
10、1999年6月26日 全国人大对第一次释法:
在这里,转载原文:http://www.basiclaw.gov.hk/tc/materials/1999_6_26.html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庄丰源案 吴嘉玲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维基解密披露的美国外交电文指出,在全国人大释法之后,香港终审法院五名常任法官曾考虑集体辞职抗议。最终因忧虑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独立性而没有实行。(http://www.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20110907/news_20110907_55_782639.htm,这个链接疑似被墙
11、2001年7月20日 高等法院裁定庄丰源案港府败诉
(判词英文原版: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22558;中文版: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936)判词中提到:对案件判决的各方后续反应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2007年1月8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谈及是否应为庄案翻案以解决内地孕妇来港产子潮的问题时(http://news.21cn.com/today/pandian/2007/01/18/3095902.shtml),表示为解决问题而改变裁决,是违反法治精神。他强调法官会以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职责。李国能强调:3、DPHK(略)4、港府(略)本案件判决造成的社会影响
香港法律体系遵循英美法系,实办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庄丰源”案的胜诉,赋予香港生子的法律合 法性。自2002年起,中国孕妇来港产下婴儿数目不断增加的现象渐被留意(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panels/hs/papers/hs0108cb2-761-3-c.pdf),越来越多内地孕妇到香港生孩子,在2010年88000个香港新生婴儿中,约47%的为内地妇女所生(http://hm.people.com.cn/GB/230533/16677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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