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选举法》、《河南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和《卢氏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大会由县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工作,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因故不能到场,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意志。
四、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因老弱病残和其它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五、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六、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结果,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选民凭选民证 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七、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锁上封。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委会成员先行投票,然后按选民小组顺序依次投票。
八、选民填写选票,不受任何干扰。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选民填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更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人。对幕后操纵选举,违反民主原则和破坏选举的,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九、选民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前面的空格内画“○”;如果不同意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前面的空格内画“×”;如果另选其他选民,应在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后,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填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这个人姓名前面的空格内画“○”,另选对象必须是本选区选民。不画“○”视为弃权票。
十、按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l/3至1倍”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本选区卢氏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选人为3名,应选代表2名。本次选举大会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十一、选票用钢笔、圆珠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涂改或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十二、本次选举大会设总监票员、总计票员各1名,监票员、计票员各名。监票、计票人员在事先经过选民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选区选举委员会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十三、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启封计票,并对投票人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十四、正式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举票的三分之一。
十五、选举结果,报县选举委员会,由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规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卢氏县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