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五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一、瑞安市医药公司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款案

瑞安市医药公司自1998年至2003年3月份期间,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汕头市金石制药厂、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以“推广费、宣传费、返利款”名义给付的折扣款、让利款、返利款等款项和实物共计1552270.65元。上述款项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均未依法如实入帐。瑞安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3217.71元,罚款11615.36元的处罚决定。

二、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案

2004年至2005年6月,浙江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采购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复方阿胶浆等产品,以及从上海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麝香保心丸等药品过程中,收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39322.42元,上海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79991.75元,合计119314.17元。嘉兴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030.76元、罚款人民币100969.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为推销药品向医院、药店行贿案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宁波设立办事处,从事药品推广和销售活动。其通过向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地区的多家医院、药店、医生采取宴请、送礼、现金返利、旅游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所支出费用由宁波办事处的医药代表以“专项费用”、“推广费”等方式向公司报销,所有支出均未在帐务上如实反映。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04年实现药品销售额约700万元。宁波海曙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安吉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竞拍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向竞争对手支付贿赂案

2004年6月17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拟对辖区内递铺镇芝里二期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安吉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拍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安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周跃彬等7名自然人(分别已另案处理)达成约定,由该公司付给参与竞拍的其他三方好处费,对方则退出竞拍。在7月13日的拍卖会上,参与竞拍的其他三方均按先前私下达成的口头约定象征性举牌,竞价不超过1600万元,在城南公司应价1620万元后,其余竞拍人均放弃了竞价。城南公司如愿拍得该块土地的开发权。事后,城南公司分别支付给其他三方1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好处费。安吉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向竞争对手支付好处费,使其退出竞拍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拍卖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其分别作出罚款440万元和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子产品计3179717元。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计217709元。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杭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销售手机向零售商营业员支付贿赂款案

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间,为销售其代理的“康佳”牌108等33种型号的手机,以帐外暗中返利的形式,支付给零售商的营业员10元—200元/台不等的销售奖励。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销出各种手机9344台,销售总额计10089520元,共支付给营业员(零售商)的销售奖励合计为422287元。温州鹿城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营业员暗中支付返利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酒水供应商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利用酒店酒水供应中的优势地位,与酒水供应商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酒水供应合同”,约定2002年7月20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由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以49万元买断宁波太平洋大酒店的酒水供应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六次分别以酒水投标款、买断款、赞助款、投标押金等名义收取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的49万元,并将这49万元被记入公司“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扣除支付的铺底货品的仓储费30.8万元,当事人实际收受的酒水买断费为18.2万元。余姚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酒店酒水供应中的优势地位,非法收受酒水进场买断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2002年6月26日,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与华盛商行酒水进销商夏伟中(另案处理)订立协议,由夏伟中以每月提供12920元销售折让款的方式买断该大厦所需酒水的独家供应权。至2003年8月6日被查获时止,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共收取夏伟中销售折让款155040元,上述款项均未如实入帐。绍兴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5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推销书本向学校行贿案

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向海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2004、2005年度春秋季《词语手册》、《口算训练》、《作业本》等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止,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1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海盐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在推销教学用书时,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马志荣向导游支付回扣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2005年4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售额,马志荣按导游和无证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50%向带队导游及无证导游支付回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2个月时间内,马志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16.2万元,支付回扣2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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