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天斋诗话:关于“平平仄仄平仄平”是否出律?
——兼答谢石公问:“我襄夫子兴汉风”中的拗“汉”
几天前,谢石公对我《因“汉风改版事次韵陈小明先生》那首七律中“我襄夫子兴汉风”的“汉”是否合声律提出了质疑,也引起了金公忠林、段公观宋的跟帖关注,我除了表示感谢,还答应回家后给予解释,故专撰此文,申述我用该拗句的理由。请谢公教正和诸位学友抛砖。
一、先从格律诗的对黏说起
但凡做格律诗的人都知道,律绝的声律讲究对黏(这里只说“对”)。所谓“对”,即出句字为仄时对句相对的字应平(平收入韵的句子例外),反之亦然。如“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王之涣《登鹳雀楼》),出句声律效果为“仄仄平平仄”,对句为“平平仄仄平”;又如“画省香炉违伏枕,山楼粉堞隐悲笳”(杜甫《秋兴八首》之二)。出句声律为“仄仄平平平仄仄”,对句为“平平仄仄仄平平”,都是字字合律一字不拗的工对。
这种对黏工整的声律形式是格律诗声律的“正体”或曰“正格”。
但完全按这种“正格”来写诗很难做到。因为它会严重束缚内容的表达,所以诗人在写作实践中往往“出格”。为使这种出格“合法化”,于是人们就发明了所--谓的“一三五不论”(实际是认可有限的“出格”),这就大大解放了内容表达的区间,丰富了格律诗的表达能力。
可后来人们又发现,仅仅“一三五不论”还不够,还会影响内容表达,诗人在此之外往往还会写出一些“出格”的句子,即所谓“拗句”。如“野火烧不尽”(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声律本为“仄仄平平仄”,但句中“不”字拗(当平为仄);又如“一身报国有万死”(陆游《夜泊水村》),声律本为“平平仄仄平平仄”,但整句只“身”一个平声字,即使“一三五不论”,句中的“万”还是拗(当平为仄),遇到这种“出格出律”的情况怎么办?于是人们又想出了一些使其“合法化”的办法,那就是“拗救”,即在本句或下句相应的位置改变它本来的平仄规定,用平救仄,用仄救平。像“野火烧不尽”,就用下句“春风吹又生”的“吹”救上句的“不”(“吹”当仄改平);“一身报国有万死”就用下句“双鬓向人无再青”的“无”救上句的“万”(“无”当仄改平),同时这个“无”还救本句的“向”(“向”不救“无”,则本句为“孤平”),是所谓“一字二救”。按照人们惯常的说法,这样的“拗句”,经这么一“救”,就不“病”了,就算“合律”了。
二、再说“平平仄仄平仄平”并未出律的客观理由(证据)
以上说的是拗救的几种典型,但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今天要论述的重点是“平平仄仄平仄平”句式即像“我襄夫子兴汉风”是否“出律”,应不应该承认它的“拗救”,应不应该像“仄仄平平仄平仄”的句式一样,给它个“名份”,确定它作为一个“特殊律句”的地位。
我们知道,迄今为止,一种被普遍认可并几成定论的说法是,律诗中的“b”型句(五言)“平平平仄仄”可以拗救为“平平仄平仄”(即用第四字的“平”救第三字的“仄”),七言句“仄仄平平平仄仄”,可以拗救为“仄仄平平仄平仄”(即用第六字的“平”救第五字的“仄”),理由是晚唐以降,写这种句子的特多,而且喜欢用在律诗尾联的出句(即第七句)上。因此,王力的《古代汉语》说可以把它不看成拗句,而直接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律句。
但无独有偶,按照律诗重“对黏”的规矩,既然b型句五言“平平平仄仄”可以拗救为“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平仄仄”,可以拗救为“仄仄平平仄平仄”,而它的对句(A型句)五言“仄仄仄平平”为什么就不能拗救为“仄仄平仄平”,七言“平平仄仄仄平平”为什么就不能拗救为“平平仄仄平仄平”呢?这样一来,“平平仄平仄”与“仄仄平仄平”、“仄仄平平仄平仄”与“平平仄仄平仄平”不成“天生一对,地配一双”的工对了么!因为它们不仅各各在本句进行了“自救”,而且在对句中进行了“互救”,应是璧玉成双,相得益彰的美事。
遗憾的是从古到今,若多音律大师,没一人触及这一话题。有说的是“A型句一般不用拗救”,或只说这种A型句的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须为仄声,以避免出现“三平尾”(如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川》的“城阙辅三秦”、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的“一封朝奏九重天”,“辅”和“九”字处非仄不可)。连王力老夫子都不敢趟这趟浑水。他在他的《古代汉语》律诗格律章中对其它几种拗句讲得非常详尽,唯独对“平平仄仄仄平平”可否拗救为“平平仄仄平仄平”缄口不言,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
但“无人说”和“消极回避”,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际情况是,古往今来这种拗句拗救的诗句并不鲜见。下面举几个例子,以证“平平仄仄平仄平”(含五言“仄仄平仄平”)的句式之由来有据:
(一)“八月湖水平,涵虚混太清”(孟浩然《过洞庭湖赠张丞相》):此联出句的声律效果为“仄仄平仄平”,可它的“正格”却是“仄仄仄平平”。无疑是“仄仄仄平平的拗救形式。第三字“湖”当仄为平,用第四字仄声“水”相救。这说明,早在盛唐之初,这种拗救的句式就已实际存在。
(二)“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李清照《夏日绝句》):此联声律效果为“平平仄平仄,仄仄平仄平”,实际是“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的拗救形式。出句第三字“做”当平为仄,第四字平声“人”相救,此即所谓的“本句自救”,这是大家都认可的,无需多说。需要强调的是对句“死亦为鬼雄”(声律效果与“八月湖水平”完全相同),第三字“为”当仄为平,第四字“鬼”救(当平改仄)。借用王力“双鬓向人无再青”中的“无”既救本句的“向”,又救上句的“万”之理论,这个“鬼”不仅救了本句的“为”,还救了上句的“做”,也是一个“一字救二拗”的例子。这样上句的“做”就有了“人”和“鬼”两救,成为“二字救一拗”。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此联通过本句的“自救”和出出对句的“互救”,彼此呼应,成了声律非常工整的句子,切合格律诗重“声律相对”的要求。
(三)“清风肃肃摇窗扉,窗前修竹一尺围”(苏轼《寿星院寒碧轩》):这首诗被方家称作“拗律体”,按正体格律,此联严重“失对”。但对句“窗前修竹一尺围”的声律效果为“平平平仄仄仄平”,无疑是A型句“平平仄仄仄平平”的拗句,第六字“尺”当平为仄,未救。我想苏老夫子大概想到反正是“拗体”,干脆就采取了“拗而不救”的放任态度。但也许有人说,句中第三字“修”可救“尺”,但个人认为不可。一是“修”按“一三五不论”本是可平可仄之属,二是“前三救后六”的本句相救现象,不要说“远水难救近火”,而且也无有发现先例(虽然对句相救横向看来似乎更远,但纵向却在咫尺),因此是个不折不扣的、“未得救”的拗句。
(四)“少年倜傥廊庙才,壮志未酬事堪哀”(毛泽东《七律·咏贾谊》):此诗与《七绝·贾谊》被认为是毛泽东“建国”后咏贾谊的姊妹篇。我用引联的出句“少年倜傥廊庙才”来作个近现代人有将A型句“平平仄仄仄平平”拗救为“平平仄仄平仄平”的例子。此句的实际声律效果与笔者“我襄夫子兴汉风”完全一样,同为“仄平仄仄平仄平”。句子第一字“少”可平可仄,不论。第五字“廊”当仄为平,第六字“庙”属“二四六分明”,本应为平,但为救第五字改仄,因为不这样改,就应了观宋兄所说,成了“三平尾”(毛泽东此诗的第二句“堪”也拗,特别是后三联的声律很乱,因不是本文评析的范围,从略)。
(五)我的观点不乏知音。最近在《中华诗词网》上看到一位网名叫“散发弄扁舟”的诗家一篇“该为‘平平仄仄平仄平’出律平反”的文章,其观点与笔者不谋而合,更增加了我用该句式的底气和勇气。该作者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既然“平平平仄仄”可以拗为“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平仄仄”可以拗为“仄仄平平仄平仄”,为什么它的对句“仄仄仄平平”就不可以拗为“仄仄平仄平”?“平平仄仄仄平平”就不可以拗为“平平仄仄平仄平”?他认为这种“出对句的互拗互救”恰好构成了一种“重量平衡美”;其二,无论出句对句,既然前人可以将“仄仄仄平平”拗为“仄仄平仄平”,将“平平仄仄仄平平”拗为“平平仄仄平仄平”,为什么今人就不能?所以他认为视这种“拗句拗救”的句式为“出律”的观点早该“平反”,不但不能算出律,还得提倡。他把这种句式戏称为“第五种拗救法”,并在写作中一贯实行之。
三、最后说说我写“我襄夫子兴汉风”的主观理由(动机)
上节重点讲了我写“我襄夫子兴汉风”的客观理由,但这并非我写这个拗句的决定因素。实际上,我在做格律诗时还是很讲规矩的,尽量避免“拗句拗救”(哪怕是前人已有定论可以“拗句拗救”的),只是在不得已即为了不“以文害意”时,才不愿为格律“绑架”,偶尔拗之。而且这种“偶尔拗之”,还得尽量考虑去“救”,实在不可救时才作罢(这一点,我在稍前的《就格律诗词的两个问题复原上草先生帖》中已有详细叙述)。比如“我襄夫子兴汉风”,“汉”字拗,就安排相邻的“兴”去救。当然我也完全可以让这个句子不拗的,比如将“汉风”改为“唐风”,而且“唐风汉韵”的用法也是说得通的。但恰恰汉诗总会的网站就叫“汉风”,这一改,就会严重损害内容的表达。另外“唐”为阳平,读音比较柔软缠绵(且“唐”在前文已出现过,再用即为“低级重复”),而“汉”为去声,读来有种峻峭、激越的力量感,个人感觉更好一些。
有了上面的主观理由和动机,加上上节所列的五大客观理由和证据,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遂决定用“汉”弃“唐”去“潇洒拗一回”。至于笔者主张的“平平仄仄平仄平”句式应和“仄仄平平仄平仄”句式一样,也将它视为非“拗救”的“特殊律句”,咱人微言轻,比不得王力式的大家,能否得到诗坛认可,那就不是鄙人所能强求的事了。但我觉得作为个人观点,也应勇于“亮剑”。再说格律这东西,也不应让“大人物”主宰一切。何况前人能用,我就不能用?和尚动得,我就动不得!
不过话说回来,在“平平仄仄平仄平”句式得到普遍认可、得到正式“平反”、特别是得到“大家鼎定”之前,我还是把它作为一个“拗句拗救”的句子看待。所以我在回帖时,首先肯定了谢公的治学态度值得钦佩,并表明“我襄夫子兴汉风”中的“汉”不管怎么说都是一个“拗汉”,答应稍后向他说明我为什么明知其拗又坚持要用的理由,所以今天就写了这篇文章。个人认为,对这种句子的定性,眼下只能说是一个经拗救后合律的句子。至于诗界用与不用,全凭各人的认识理解,不可强求。我只能表明个人观点,今后仍不排除使用这种句式,而且希望这种句式早日得到诗坛的普遍认可,与“仄仄平平仄平仄”一样,并列列入“特殊律句”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