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公告的实行,宣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三份文件的废止,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制度,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实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自行申报制度,体现了税收便利原则。
一、资产的定义
开宗明义,除了第一条扣个帽子外,第二条就对资产作出了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新办法对资产的定义覆盖了整张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较之老文件,不仅去掉了“且与取得应税收入”限制条件,而且增加了无形资产。值得关注的是括号内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亦即会计核算上的“其他应收款”,除非与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否者只要发生损失,可以依法申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母子间的流动性借款,子公司不能偿还的,根据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很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实发生子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解决的办法是母公司将债权转为权益性投资,在子公司转让或者清算时税前扣除。
二、损失的界定
新办法未对损失界定,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无需做进一步的延伸解释和定义,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未列明损失,只要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均可申报扣除,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这无疑是对企业的利好,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争取。
三、损失的分类管理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主要有: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除了上述列举的各项实际资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
四、损失的扣除年度
1、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这么理解:一是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二是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强调会计处理,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减少差异。
五、损失扣除的申报管理
1、申报时限
1.1、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1.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2、申报管理形式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和内容对比如下:
| 清单申报 | 专项申报 |
要求 |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
内容 |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
资产状态 | 资产权属 | 申报方以及申报程序 | ||
资产损失 | 捆绑资产 | 直接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清单或专项,下同) | ||
非捆版资产 | 属于总机构的资产 | 直接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 | ||
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 | 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 | 总机构再做清单申报 |
七、申报要求
1、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取消审批制度后,意味着该项涉税业务的风险基本上转移到企业一方,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管理,保存好证据材料
2、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分级管理、纳税评估制度: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制度: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八、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列示如下:
类型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含义 |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内容 |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 (二)资产盘点表; | |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 |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 |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 |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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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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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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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型案例
25公告非常详细地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出了规定,胡说财税在此不一一就所有资产举例阐述,仅就典型的案例作分析。
1、固定资产损失
类型 |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
损失 金额 | 账面净值―责任人赔偿 | 账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 账面净值―责任人赔偿 |
证据材料 |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 |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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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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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案例:2013年12月31日,君合信公司某项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该项专利权的摊销期限为10年。该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会计与税法的摊销期相同,已摊销5年,已累计摊销250万元。残值为零,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现该项专利权生产的产品已没有市场,预期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决定将未摊销的账面金额作损失处理。如何计算该项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损失?
君合信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25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50
贷:无形资产--XX专利权500
君合信公司的税务处理:
第一步,确定按法定资产损失程序作专项申报
该公司应当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第二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净值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税前扣除的摊销额=500-250=250万元,通过上述分析,会计处置损失150万元,因此需纳税调减100万。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做纳税调减,差异转回。
3、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胡说财税表格列示二者的差异如下:
类新 | 债权性投资损失 |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
基本证据材料 | 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 | |
特定证据材料 |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 |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 |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 |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 |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 |
|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 |
|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
|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从上述差异不难看出为什么许多企业将债权性投资专为权益性投资,尤其对即将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母公司同时对子公司持有债权性投资,都热衷于“债转股”,具体原因在此不做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