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细节上看呼格吉勒图也是真凶
呼格吉勒图案件重审了,但我看见的是被舆论绑架的审判,这个案件从各种已知的细节上看,呼格吉勒图也应当的真凶,案件虽然出现了另外一个真凶供认,并不能排除呼某人就不是真凶,这个案件就各种知已细节所反映的内容,呼格吉勒图应当也是真凶之一,案件是有两个凶手的,在第一个凶手赵志红行凶离去之后,呼某某再一次行凶,因此这个案件应当不是冤案。
现在此案从已知的细节可以还原一下:
在报案以后,多次询问当中报案人出现了先后矛盾,这是有嫌疑的根本,而且对另外的他的朋友,就说了警察询问了他一晚上,同样的问题问了十几遍,为何问这样多的细节这样多遍,就是看其前后的细节是否一致,这是探测其是否说谎的关键。
然后呼某则发现多次询问的细节有所差别,因此警察对他有所了怀疑,结合现场的足迹等,发现其多次进出过女厕所,足迹与他的陈述以及他同伴的陈述不一致,嫌疑加重。
对其同伴没有逼供是肯定的,而这个案件两个报案人要查明是一个人作案还是两个人作案也是必须的,如果呼某某有重大嫌疑,其一起报案的同伴也是重大嫌疑,但我们看见的是警察对其同伴是没有逼供的,因此警察并不是一上来就无厘头的逼供和怀疑也是肯定的,而且12小时的讯问期限内就将其同伴放出了。
呼案他自己陈述他曾单独进入过女厕所,这个撒谎如果深挖也是很有意义,因为他原来是说没有进入过女厕的,是叫上同伴一起进入的,这里还有一个他被认定有嫌疑的关键就是他不仅仅在报案的时候对警察撒谎了,而且还对当时他的工友同伴撒谎了,他当时为何要这样撒谎?他为何还要在有同伴证明的情况下进入一次女厕?这里面才是重大的嫌疑,再进一步的就是他既然坚决要求报案,既然坚决要求报案,而报案的时候又说谎话,这真是真凶所应有的犯罪心理。
呼某某对检察院检察官的说法是“我今天讲的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我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上厕所,可以回去,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全是假的。……”仅仅尿急就能够承认?这里我们看他的说法里面他没有提及被刑讯,而是说没有让他尿尿,这不让尿尿本身即使是尿裤子也不会招认杀人强奸的,一般人也应当有常识是强奸案怎么可能就招认后没事了?而且从细节上看他同伴出来时他已经被铐住定为有罪了,也就是他那时已经招认了,这个时间不到一个晚上!他是上完厕所后回来就厕所遭遇去报案的,也就是睡觉前已经尿尿过了,就算不让尿尿,对健康成年人憋到早上也不应该问题啊!所以这段话公知认为是他翻供或者对刑讯的控诉根本不成立,是完全有问题的,逻辑上是站不住脚。这段话真实透露的信息是警察说那女的没有死,他才崩溃的!如果警察说那女的没有死,他如果真的是冤枉的他一定会说是让那女的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不会被诱供的。真实的合乎逻辑的情况是他在听到异响后等真凶赵志红离去以后他进入了女厕,看到裸体美女忍不住后也干了一把,结果女孩醒了他害怕掐死了她,因此留下手指甲内的皮屑,皮屑血型相合且与伤口吻合,我们注意这里说他指甲内的皮肉是几毫米长的,带血能够化验血型的,不是简单能够留在指甲内的!而且这个指甲抠伤必然要留下伤口和流血才可以,这本身就是有力的犯罪证据。如果不是受害人的,他的指甲抠了谁带上了这样大的皮屑?这细节当时他会辩解的,被抠的人的血型还要与指甲内的血型符合的,他会说这个人出来让警察查证的!他应当是找不出这个人!如果能够找出来,检察官讯问时和上法庭都会说的。现在警察说那女孩没有死,他就崩溃了。因为他也行凶,他是绝对不敢让女孩来辨认他的,这就完全可以让审讯人相信他就是真凶。
我说呼案警察没有陷害他的动机,就有人说所谓的命案必破所以警察会杀良冒功,但本案检察院和法院可没有必须破案的压力,同时对他的同伴如果真的要杀良冒功,是不会把他同伴给放出来的,也不会单独逼供他而没有逼供他的同伴。这里法院和检察院可不愿意把公安有疑点的案件承接下来变成自己的疑点。还有就是对女孩体内的精液DNA检测问题,上次我已经说过,这确实不是一定不可少的,就如李天一案,精液DNA里面没有李天一的,但一样不妨碍定他是强奸犯,呼某很可能在女孩醒来后根本没有来得及射精,强奸案肯定要问清楚射精与否的,而且是否射精不是强奸案定罪的标准,我们是插入就为即遂的。
对他的案件我们要注意到的是法院卷宗是供认不讳!这也非常关键,这供认不讳是需要他本身签字和辩护人签字的,他是要判死刑的案件,是必须有辩护人的,即使是他不要或者聘用不起,法院也要给他指定辩护人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就是他的辩护人在哪里?怎么不见他的辩护人给他伸冤?他家那样为之伸冤就不给他聘请辩护律师?他这个案件不翻供是可以快速定案的原因,而且他对检察官所说的不让尿尿等最多是表示了不满而已,这里面的情况就是警察在他招认以后,根本不可能相信他报案所说的前面还有一个真凶的说法,因而遗漏了一个真凶。而对呼某,就算有真凶赵志红,但他也奸了且女孩最终掐死在他手里,他也不冤枉,因此他不翻供才是合理的。
因此案件应当是这样的,赵某行凶呼某在男厕听,赵某走后呼某进入,受不住裸体美女诱惑也干了坏事,还没有来得及射精时女孩醒了,他掐死了女孩逃离,后来他一直担心女孩是否真的死了,又叫上同伴去看了一次,看到女孩死后他报案,但报案时的细节不对被警察发现了马脚,警察说女孩没有死他崩溃了,还在他指甲内发现了带血的皮屑与女孩的伤后吻合血型吻合他提不出其他可能导致皮屑来源的可能,他说前面还有真凶警察不信以为是他狡辩,他不翻供是因为他的强奸杀人即使有前面的真凶也不能降低他的罪行,只有争取自首情节或坦白情节才有轻罪的希望,但对强奸杀人就算是自首也可以不从轻的,且自首没有被认定。因为其供认不讳,且没有射精因此没有DNA检验也足够定罪,所以案件处理很快。后来赵志红归案是意外。
综上,这个案件重审一下有必要,但现在就认定呼某是冤枉的则非常有问题,案件已有细节更像是二次行凶,呼某不是被冤枉的,当年警察办案有失误但不荒诞。就上述细节和刑讯过程,如果把这个过程搬到西方的法庭,就算是零口供,陪审团也会认定呼某是有罪的,而西方对陪审团的这个认定要推翻可不是疑罪从无,同时质疑也不能舆论质疑的,这个法制的差别我们要知道,要接轨就不能选择性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