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申请书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申请听证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飞跃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黄跃辉,(以下简称:我公司)

被申请听证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安联社)凤凰分社的上级主管,联社在信用社于2002年7月2日伪造、篡改的记我第三本利息书中,盖了联社法人公章,领导还签了字,联社对信用社的违法乱纪、作假,有不可推谢的责任。法人代表:名字不详

被申请听证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合作联社下属凤凰分社(注:原名字叫凤凰信用社,2008年更改名字为凤凰分社),肇事法人代表,前主任:曾世权,现任主任因为调换频繁,名字不详,业务主办:王明权。(以下简称:信用社)

被申请听证人:本案执行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余小平,副院长:罗勇,前肇事副院长:陈海钦,前肇事执行局副局长:伍丽梅,执行庭庭长:徐泽林,执行局局长:王小虎。(以下简称:大安法院)

申请公开听证的事实主题、法律理由和事实证据

强烈要求大安法院依法撤消(2001)大执字第26-184-1《民事裁定书》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真相,依法归还我超标的扣押、侵占使用赚钱10多年的我合法动产和不动产,抵偿超出款项22万多元,并依法执结本案,下面逐条批驳揭露此枉法裁定

一、一句裁判“房屋指向占地”隐瞒、隐藏、替代了我合法有效的00000157号《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证

1:此裁定书第二页第四自然段开始,到第三页全部错误,严重违背国家法律和违背事实真相。此裁定书“二,将被执行人自贡市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大安区凤凰乡大湾村二组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字市交第00000594,面积为903.96平方米的厂房及面积为36.17平方米的门卫室以及房屋指向的建筑占地1013.09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大国用(1996)字第01296号)以房地产评估价值1210851元抵偿给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凤凰农村信用合作社”。这里,“房屋指向建筑占地1013.09平方米,认定错误,什么叫“房屋指向占地”?大安法院在这里以这句裁判,故意隐瞒、隐藏、替代了我合法有效的00000157号厂房、门卫《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证。事实真相是,1999年2月我公司与前凤凰乡基金会双方在自贡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的00000157号《房屋他项权证》,这个抵押登记证件,确定的车间903.96平方米、门卫36.17平方米覆盖下的占地1013.09平方米是合法的,不能够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无权篡改,侵犯。

2:我公司00000157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了我在基金会借款82万元,用的903.96平方米面积厂房、36.17平方米门卫室,房屋覆盖下的占地1013.09平方米,抵押价120万元作的借款抵押担保登记,并注明了1997年办理的他项权0126号注销收回作废了的。由于大安法院执法不公正,不在此裁定书中公开认定我合法有效的00000157号《房屋他项权证》,致使自贡市国土局、信用社、大安法院在2011年分割、测量车间、门卫占地时,暗箱操作,测量前几家人开会密谋,不通知我参加,来人测量前也不通知我一声,上午11点过来几辆轿车一大帮人,搞突然袭击,搞的我措手不及,测量时,参加会议的人全跑了,由我一个人陪大安区国土局临时聘用的某大安区测量中介机构测量人员测量厂房、门卫四周,结果测量人员按照大安法院的超标的扣押墙测量,根本不听我说,测量人员手里只拿着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面附的地形图复印件,没有拿出厂房、门卫房屋他项权证、008号估价书、26-1、84-1民事裁定书等就进行测量,极其的不公正。最终绘的图,严重超标的多测量了我土地给信用社,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我公司重申,此2011年大安国土局测量人员擅自测量分割的厂房、门卫房屋覆盖的占地分割图无效,作废;我公司拒绝履行。此26-1、84-1裁定书作废。我到底负债凤凰乡前基金会移交信用社多少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移交利息?到底我负债信用社多少自1999年6月1日起至我付清债务时止的利息是多少?这些重要的执行标的,都没有结算清楚,大安法院就忙着测量、分割厂房、门卫四周占地,是执行法律程序倒置,是执法犯法行为。如果大安法院仍然要以此两书分割厂房、门卫超标的掠夺我的合法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不纠正错误,我公司强烈不服,继续上访、申诉、控告。并依法提出申请监督执法机关和地方政府,要求举行公开听证,责令大安法院自己为此枉法裁定、厂房、门卫测量分割图的合法性举证,举不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事实,那大安法院自己依法撤消枉法裁定和暗箱操作测量的非法厂房、门卫覆盖占地分割图。

二、36660元利息金额错误,计算此利息利率错误,计算利息的截止日期错误。

1:此裁定书裁判道:“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134451.74元,和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3666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2000921起计算至2001328止),三项小计821111.74元,,在申请人补差的金额中扣除”。此处裁判有四处错误。

1错):此裁定书,错误的裁判申请人信用社申请大安法院执行局执行我公司的(2000)大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我履行借款债务10笔65万元,利息134451.74元,为信用社借款,事实真相是,我没有在信用社借贷一分钱款,我只在基金会借贷了12笔82万元款。信用社于1999年6月1日接收的前凤凰乡基金会移交的借款债权,其中利息,基金会移交我欠利息10笔:45637.23元,信用社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产生的应收的相应利息金额:93795元,抵减判决书判决我于1999年12月缴纳的1万元利息中的4986.96元,还有个5千元没有判决,留着尾巴的,13.41元信用社帮我存放在信用社内,合计为134451.74元。

2错):裁定书中的36666元的利息金额,利率并没有按照(2000)大经初字第312号判决书判决我自2000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时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利率应当是5.85,而此裁定是100%依据信用社提交的记我第五本利息书裁判的是罚息9,错误。正确的计算:依照判决书判决,信用社接收的基金移交65万元借款债权,信用社应当收取自2000年9月21日起至(我确定的付清债务时的截止付利息时间为:2000年12月23日)我付清债务时止的利息:11661元(利率按照的5.85)。三时段利息总合计:151093.23元(详见我于2011年提交的利息书)。本息合计801093.23元。利息分的三步计算,是正确的。

3错):此裁定裁判为我付清债务终止承担信用社利息时间2001年3月28日止,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错误!正确的我付清债务终止计算我承担凤凰分社利息时间应当按照法定时间算为:2000年12月23日止。因为2000年11月13日,判决书一下达20日内,我就将车间、门卫主动积极交给了大安法院和凤凰分社,他们故意拒不打签收条给我,不等于我没有交付,四川省物价局规定,估价书自委托后,15日内出报告。有约定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按法定办。因此,此裁定书中,三项计:821111.74元严重虚假错误,应当是801093.23元。强烈要求大安法院纠正。

三、(1998)大证字第68411万元、7256万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标的,此裁定书裁判的利息金额错误!利息利率错误!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错误!

1:此裁定————书中,裁判到:“1:(1998)大证字第684号公证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9212.33元,(从199879起计算至2011328止);2:(1998)大证字第725号公证书确定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6261.8元,(从1998617计算至2001328止),小计215474.13元,上述款项品迭后申请执行人还应退补被执行人174265.13元。”此处裁判有严重错误,必须纠正。

1错):(1998)684号11万元、725号6万元,合计17万元,系我公司在1998年与前凤凰乡基金会双方在大安区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借款,并不是我在信用社借贷的公证借款。1998年,我在与前凤凰乡基金会产生借贷关系时,根本没有与信用社发生借贷关系,当时信用社的庙门在哪,我公司一概不知道。根本不认识。我公司没有在信用社借贷一分钱。信用社与凤凰乡基金会不是一个单位,法人公章、主管部门都不一样。1999年6月1日以后,凤凰乡基金会因为国家政策原因解散,其债权债务移交信用社接收,本案中,信用社只仅仅拥有收取自1999年6月1日起至我付清债务时止的基金会移交我借款12笔82万元产生的利息的权利。此裁定裁判我公司在信用社借贷的17万元公证借款错误!强烈要求大安法院在新签发的裁定中纠正。并裁判清楚,前凤凰乡基金会移交信用社我到底欠多少借款?到底移交我欠相应的利息金额多少?信用社接收以后,应该收取的利息多少?应当分别裁判清楚,本案最大的纠纷分歧点就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了14年之久,因此,举行公开听证会,要求权利主张人我公司和信用社双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各自的合法权益。因为大安法院只听信用社的指挥,不公正裁判。

2错):此裁定裁判我前基金会17万元公证借款计算利息起止时间严重错误虚假。我在前基金会的此11万元、6万元两笔公证借款,与判决书判决的10笔65万元借款,都是信用社1999年6月1日起从前凤凰乡基金会接收过来的,65万元借款计算利息都是按照三步计算的,为什么这两笔11万元、6万元公证借款就一步到位计算完毕?大安法院系故意为信用社的伪造穿上合法外衣的证据。大安法院裁定中这样裁判的:11万元:“从199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01年3月28日止”错误!;6万元:“从1998年6月17日计算至2001年3月28日止”错误!。翻开1998年6月17日我公司与前凤凰乡基金会双方签定的(1998)大证字第684、725号《公证书》,就会发现,此公证合同是我与凤凰乡基金会双方在大安区公证处签定、办理的11万元、6万元合计17万元借款合同。而并不是与凤凰信用社签定办理的。此借款合同放款方,同样是凤凰乡基金会,而不是信用社。11万元:借款起的时间为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7月9日止归还;6万元:借款起的时间为1998年6月17日至1999年6月16日止归还。而此裁定裁判的11万元、6万元公证借款归还期为:2001年3月28日止,这就严重无中生有错误了!我与信用社双方签定的6万元、11万元《接收基金会移交协议书》编号:(99169)(99170),结转基金会借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农信抵(99)0169号、农信抵(99)170号,就是铁的证据。简直是荒唐和无中生有。强烈要求大安法院纠正这一严重错误。公证了的借款合同,信用社和大安法院都要伪造、篡改,到底还有没有王法?

3错):此裁定书裁判11万元利息金额:29212.33元、6万元利息金额:16261.8元,严重虚假错误。11万元,编号(99169)《接收基金会移交协议书》中,基金会还移交有我欠利息:8309.84元,6万元:编号(99170)《接收基金会移交协议书》中,基金会还移交有我欠利息:4487.91元,合计移交我欠息12797.75元,此裁定书故意隐瞒抹掉了。这利息金额是依照的与前基金会借款合同约定的11万元:13.5‰,6万元:14.1‰,利率计算得出的我欠的基金会余额,而并不是信用社记我第五本利息书中糊写的7.455‰利率计算的。我在基金会的12笔82万元借款合同,没有一笔的利息利率是7.455‰,当时的基金会的利息利率全部是出了名的高利率,10‰几以上,哪有7.455‰的利息利率?而只有信用社的利息利率是这个7.455‰。显然,大安法院此裁定书,已经移花接木,将我在1998年在前凤凰乡基金会借贷的17万元公证借款,无中生有的伪造、篡改、诬栽我是在信用社借贷的。信用社和基金会涉嫌贪污我已经利息,严重虚假错误。强烈要求大安法院纠正。1998年我从基金会借款之日起,按季度缴纳了利息的,虽然欠有余额,但缴纳了大部分的,这已经缴纳了的大部分,此信用社和大安法院在此裁定书中就隐瞒、抹掉了一半的利率,也就是隐瞒抹掉了一半的已经上缴国库的利息,这未免手伸长了,是涉嫌贪污国资和涉嫌金融诈骗犯罪了哦。不是仅仅的犯了错误。

4错):正确的计算17万元公证借款利息与判决书判决65万元利息一样分三步计算:第一步:基金会移交我欠11万元利息:8309.84,6万元欠利息:4487.91元,第二步:信用社从1999年6月1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详见信用社提交的记我第一本利息书记载):11万元:利息15458.74元,6万元:利息1973.40元,第三步:从2000年9月21日起至我付清债务时止既2000年12月23日止,利息利率为5.85,(详见我公司于2010年提交的利息书)11万元:利息8554.56元,6万元:利息1076.40元。总合计11万利息金额:8309.84+15458.74+1973.40=25741.98元,总合计6万元利息总金额:4487.91+8554.56+1076.40=14118.87元。判决书判决我在基金会借款本金10笔65万元,(1998)684、725号《公证书》确定我在基金会借款2笔17万元,合计负债12笔82万元基金会借款,利息,基金会移交12笔合计:58434.98元,信用社1999年6月1日接收后的利息:12笔:132519.10元,总负债合计:1010954.08元,抵减1999年12月我缴纳给信用社利息10000元,我厂房、门卫940.13平方米,占第1013.09平方米,直接抵偿价:1210851元,信用社依法应当退补我抵偿超出款项:209897.00元。基金会移交信用社的国有借款债权得到实现,信用社接收后的应收利息得到实现,因此,大安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扣押、大门紧锁囚禁了5年,信用社2007年砸开使用赚钱至今的我行车、变压器,500平方米厂区院坝依法退还我,依法解除对我没有涉案的600平方米办公楼、1600多平方米的厂区院坝超标的非法扣押、冻结,我还要用我这些动产和不动产来生产,换取饭钱,看病、养活自己一家人。大安法院和信用社无权强行耍赖不依法归还我!强烈要求大安法院和信用社,放弃逼迫我租赁或者卖我的合法动产和不动产给涉嫌无数次诱骗谋杀我未逐的涉黑流氓。

四、1999610日,信用社在与我公司双方签定的12/82万元编号(99160)至(99171)号:《接收基金会移交借款债权协议书》、移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两书中,将其中的基金会帐目上摆设的20万元余额借款人黄跃辉伪造、篡改为飞跃公司;将基金会帐目上摆设的飞跃公司6万元、11万元公证借款伪造、篡改为一般借款的更改约定无效。信用社在移交协议书中单方面变更未还款的借款人名称,是违反国家《贷款法》的,信用社系金融业,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行规和国法,属于犯罪行为,14年的妊娠后,伙同法院孪生翻倍出申请被执行人执行债务标的,设立虚假多个执行立案号,翻倍掠夺被执行人更多的合法财产,更是罪上加罪。信用社代表其单方面阴谋恶意篡改,事前飞跃公司根本不知情,14年后的今天才知道真相,是信用社提供变更后填写的样板,教唆、蒙骗飞跃公司几批次员工照抄填写变更的,并蒙骗飞跃公司在《接收基金会移交协议书》、移交基金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盖的公章和法人私章的。国家《合同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违背一方当事人意愿的、带欺诈性质的合同约定无效。

1:1999年6月10日,信用社与我飞跃公司双方签定的12笔/份82万元编号(99160)至(99171)号:《接收基金会移交借款债权协议书》、基金会移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两书中其中的编号:移交借款协议书编号:20万元(99171)号、6万元公证借款(99169)号、11万元公证借款(99170)号;移交抵押合同编号:农信抵字第20万元(99)171号、6万元公证借款(99)169)、11万元公证借款(99)170号,两书中,基金会帐目上摆设的20万元余额借款人黄跃辉伪造、篡改为飞跃公司;将飞跃公司借款帐户6万元、11万元公证借款伪造、篡改为一般借款。当时,信用社无数次打电话,叫我公司去人,去基金会办公室开会。12份接收协议书和12份移交借款抵押合同填写了一周,信用社给了已经填写好的样本,叫我公司人员照抄。老照抄不完,所以每次去的人员无法固定。移交协议书12份中,编号(99160)至(99171)号,只有篡改了的那份编号(99171)号、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为飞跃公司20万元基金会借款,是我公司一个人填写的,其余的11份移交协议书编号:(99160)至(99170)号,估计系信用社的人填写的,字迹较好,而移交抵押合同篡改了的那份编号农信抵字第(99)171号、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为飞跃公司基金会20万元借款与移交协议书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填写人是我公司同一个人的填写笔迹。而移交抵押合同从编号农信抵字第(99)160号至171号全部是我公司人员笔迹,还每份签了名字。移交协议书没有签填写人的名字。

2:2000年10月,黄跃辉基金会20万元借款篡改为飞跃公司基金借款20万元后,信用社照本宣科的标写在起诉书诉状中,继续蒙骗我公司,大安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下达了判决书。下达判决书的法官也“被骗了”,没有审理清楚;2000年11月30日进入执行程序,信用社将经过篡改了的6万元、11万元,合计17万元我基金会公证借款为一般借款后暂时藏起来,于2000年11月30日,大安法院执行局签发给我的执行立案通知书,是没有篡改的真正6万元、11万元公证借款立案号执行通知(2000)337号。2001年2月,大安法院向我签发包含经过篡改后的20万元基金会移交飞跃公司借款判决书判决我履行65万元,真实的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大安法院和信用社暂时藏起来,没有立案;假的20万元已立案,真的6万元、11万元公证基金会借款大安法院已立案。

2:可大安法院从2001年2月开始至12年后的今天,签发的10多个民事裁定、所有的10多个法律文书中,出现的立案号6万元、11万元公证借款立案号却全部又变成了(2001)26号了,真是奇怪!但大安法院根本就没有签发(2001)26号公证借款6万元、11万元立案通知书给我!现在都没有给我。一真一假,一真一实,大安法院和信用社在与我玩捉猫猫游戏。大安法院把真实的6万元、11万元我基金会公证借款立案号藏暂时起来了,大安法院又先执行信用社经过篡改后的一般6万元、11万元借款了。等于大安法院从2001年至12年后的今天,一直执行的是信用社篡改后的飞跃公司基金会20万元借款和经过信用社篡改后的基金会6万元、11万元一般借款,真实的黄跃辉20万元基金会借款、6万元、11万元基金会公证借款大安法院全部暂时藏起来了。

3:2008年,大安法院又签发(2001)大执字第26-1、84-1《民事裁定书》。26-1号立案号是虚假的6万元、11万元执行标的,后面加了个-1,(今后还可以出现后面加了-2、-5的执行我的债务标的,依次类推,翻倍执行我。大安法院和信用社执行我的100把万元的执行标的,要变成几百万元执行标的执行我,抢劫、掠夺我更多的合法动产和不动产,他们真是生财有道啊!)26-1,代表后面还有许多个的6万元、11万元执行我的债务标的,84-1立案号包含虚假的20万元执行我的判决书判决债务标的,后面-1,代表后面还有许多个65万元执行我的债务标的。说明2008年大安法院已经将一个真实的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一个真实的飞跃公司基金会6万元、11万元公证借款,经过信用社妙手篡改、14年怀胎妊娠后已经“诞生产下的多个崽崽”37万元分裂繁殖出了无数倍个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立案执行我公司了。信用社比江河里的水母繁殖后代还快!是比黄世仁厉害!他们要出手了。

4:2003年,有人传话跟我说,我公司有一笔基金会借款20万元超过了诉讼时效,叫我找律师打回来,果然有律师告诉我,基金会移交信用社我借款,的确有一笔20万元超过了诉讼时效是真,可以打回来,我要求要结案,那律师说,20万元能够打回来,但要结案,结不了,我就知道这里有阴谋。显然,信用社故意要让我领走20万元,要我签字画押,他们好作为我又在信用社借贷了20万元的借款证据既(受精胚胎,信用社还要继续妊娠产崽,再翻倍执行我),放到最后执行我,吃掉我的办公楼。

五、信用社接收了的,直接申请大安法院执行我的,我在基金会借贷并办理了公证借款手续的(19986846万元、72511万元合计17万元借款,信用社同样在移交协议书中没有标明公证借款几个字,属故意诈骗、隐瞒!大安法院执行局积极配合信用社的造假,一案设立了两个孪生立案号(2000337号、(200126号,一个17万元公证借款执行标的,变成了34万元公证借款执行标的

1:我一个基金会移交公证借款,大安法院设立了两个孪生立案号既:26号、337号?我并没有在信用社借贷一分钱。我追问大安法院执行局追问了6年,没有答复,在2006年四川高级法院审理我确认申诉听证会上,大安法院给了我一份《飞跃公司立案号说明》,此说明说,337号为临时案号,26为正式案号,但没有在裁定书中宣布337号作废,同时,没有补发26号立案通知书给我,万一此说明被盗窃,那大安法院一案孪生两个立案号要成为真!执行我的17万元公证借款,要变成为34万元执行标的,无中生有虚假增加我债务,冤假错案将会铸成。大安法院在四川高级法院法庭交给我的此立案号“说明”,盖有鲜章的那份,就在四川高级法院法庭不翼而飞,失踪了,我被迫叫四川高级法院审判人员重新复印了一份给我。因此,必须要求大安法院在结算、终结裁定书中宣布撤消一个立案号,没有签发给我的立案号,补签发。

六、揭开信用社和大安法院为了信用社以100把万元的债权,将我价值几百万元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诈骗完,干净的吃掉,进而编造的几种拒不依法执结本案的骗人谎言版本,让地方政府明白我上访是被迫的,是有理的,只有走公开听证的道路才能够依法执结本案,在这里披露下大安法院和信用社强行要我与信用社“协商”结案的“真相”。希望地方政府不要支持不要相信大安法院和信用社的欺上瞒下的谎言。

1不难看出,大安法院和信用社涉嫌先以45万元(本来判决书判决的是65万元,扣除信用社在移交协议书中篡改了黄跃辉基金会借款20万元为飞跃公司基金会借款20万元,留最后执行我吃掉我办公楼)的判决书判决债权相抵我厂房、门卫1210851元,差价75万元,他们涉嫌诱骗高新、红旗乡、凤凰乡等几个政府联合拿出16万元政府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款,要我打领条领走,(他们急需要的就是我的亲笔领走16万元的画押字迹),60万元,由信用社出钱给我的经济赔偿款(流水槽的老百姓早就在传信用社补偿给我60万元我还不要等),我一旦中招,信用社再拿两笔隐藏了的17万元公证借款,20万元黄跃辉借款,合计37万元拿出来再次执行我吃掉我办公楼,1600多平方米厂区土地,设备等,向我要第二道钱,还要追加我这12年他们故意拒不结案的信用社利息起码300万元以上的阎王利息。信用社涉嫌诈骗我钱财。这个版本,相信我们很多人都已经听说了,这个版本,就是大安法院和信用社、中级法院、四川高级法院某些信用社盟友所谓的本案不能够依法结案,只能够我与信用社“协商”“和解”“私了”结案的最终目的和结局。在这里,希望不明白真相的地方政府、政法委领导同志,看好啦哈,不要再力主我与信用社“协商”结案了哈,而应当依法结案。信用社和大安法院狼子野心已经很明确了。我本来资产大于债务,信用社依靠大安法院执行局的枉法裁定帮助和遮盖,伪造证据,虚假栽赃我另欠信用社债务,再利用大安法院的司法执行权利,重复贱估贱卖,再拖延10把年,记我阎王利息,搞成我资产小于债务的目的,以100把万元的债权,一举侵吞抢劫完我几百万元的动产和不动产。信用社就这个目的。

2:不论信用社和大安法院怎么造假,我只承认在凤凰乡基金会借贷了12笔82万元款,加上基金会移交我欠息:58434.98元,加上信用社自1999年6月1日接收我公司起至2000年12月23日我付清债务时止的利息12万多元,本息合计:100万元左右。我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厂房、门卫940.13平方米,房屋覆盖下占地1013.09平方米,(2002)008号估价鉴定书评估直接抵偿价:121085元,两相抵偿,信用社依法应当退补我抵偿超出款项22万元左右,信用社已经使用赚钱了6年的我行吊车、变压器,500平方米厂区院坝,依法退还给我,我600平方米办公楼,1600平方米厂区院坝,大安法院依法解除超标的非法扣押、冻结手续。大安法院口头上老爱说,按照判决书、估价书依法结案,信用社太吃亏,无论如何想要我更多的厂区院坝土地,还要我的设备信用社才能够生产,出钱都愿意。土地、设备给了信用社,我怎么生产?本身土地、设备是我的,凭什么要给信用社?我不同意!大安法院只为信用社与我争利,侵害我的合法财产权利,这公平吗?我已经表态,进门处适当留点土地给信用社,只要他能够进车就行了,多余的土地、设备我公司不给。依法结案的结局,信用社是知道的,这也是信用社自己起诉的结果。信用社怎么可以耍赖?不认帐?要求大安法院出示就本案为信用社向我多要土地、要设备的法律规定条款。拿不出,就是违法的无理要求。

七、申请公开听证的目的和要求

1:对于以上揭露的信用社造假和大安法院的枉法裁判,我无数次拿上证据,询问过他们两家的官员,他们根本答复不出来。信用社王明权只说,在基金会借了款,就等于在信用社借了款,信用社和基金会是一家人等,除此之外,无语,保持沉默完了。信用社前主任朱主任,说:17万元公证借款,我没有在基金会缴纳利息,对我不构成经济损失等,我说,我在基金缴纳了利息的,朱主任语塞,保持沉默了。大安法院则说,此裁定不是大安法院裁判的,是其他人裁判的,来搪塞,完了。此裁定是2008年签发的,现在2012年了,5年了,大安法院无论如何就是不撤消,不重新签发正确的裁定,不归还我合法财产,不结案。

2:本案12年未结,信用社雇佣涉嫌无数次诱骗谋杀我未逐的涉黑流氓使用厂房、门卫,以及应当退还我的设备。12年官司拖累,以及红黑两道对我一家人的全面封杀,剥夺我一家人靠劳动挣钱养活自己的权利,使我一家人经济十分困难,吃饭都吃不起。还在最近几年红旗乡在经济上对我一家进行了一定的救济。我孩子助学贷款3万多元,欠着成都农行的,农行催要的紧,我无钱归还孩子助学贷款,我每天承受利息经济损失,我亲戚那里也借了款,同样每天在承受利息经济损失,而信用社却无成本使用我的设备和院坝,廉价出租给涉嫌诱骗谋杀我未逐的涉黑流氓,我爱人无故被他们8个流氓围殴….信用社、大安法院他们每天在赚钱,据说租了5年,赚了几十万元了。大安法院执法是如此的不公平。处处为信用社与我争利,执法的杠杆,一边倒向信用社。

3:大安法院和信用社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要我承认并履行(2001)大执字第26-1、84-1〈民事裁定书〉,否则,归还我合法财产和款项免谈,其实,这是个骗局,一旦我承认了此裁定,大安法院只会派一辆车把我一家人撵走至荒地丢弃,我办公楼等所有合法财产全是信用社的了。这样的裁定,我拒绝履行。大安法院和信用社公开明要抢劫我。我无数次要求大安法院撤消此裁定,大安法院说,要撤消就永远结不了案。我要去北京上访,地方辖区政府红旗乡不准许我去,因此,我只好求帮于地方政府和共产党的上级领导,举行公开听证会,要求信用社和大安法院对此裁定举合法证据,放在阳光下,见见光,要他们两家说说为什么本案12年拒不执结?合法理由叫他们举证。光说信用社吃亏了这些不是执法者该说的话是过不了关的。要拿出国家法律依据为他们的造假和枉法裁判举证。是合法还是违法?违法的,就解决撤消纠正。是我的合法财产,该归还了,就坚决脱手归还。该结案了,就应当结案。

4:如果地方政府、政法委不出面牵头组织举行公开听证,大安法院又不纠正错误,继续拒不依法结案,那就准许我依法上访,不得拦截我。我不相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真没有王法了吗?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抢劫弱势百姓吗?谁要阻拦我上访,谁就给我饭吃,谁就跟我归还我孩子的助学贷款,谁就赔偿我的合法财产。我不相信,地方政府会强行要求我履行大安法院的枉法裁定书吧!

申请听证人:四川省自贡室飞跃实业公司

法人代表:黄跃辉

电话:0813-2629689,手机:13547187657

2012-4-5于四川省自贡市流水槽

后附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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