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一条鞭法” 清一条鞭法 pdf

张居正“一条鞭法”

王安石的变法对宋朝富国强兵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其改革本身并未触及到税收制度的变革。宋朝的税收制度依旧是以两税法之“人头税”为实质内容运行的,对这项税制改革具有触动意义的改革是在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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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个贫民皇帝,因为亲眼目睹过元朝横征暴敛对百姓的祸害,他总结出元朝之所以灭亡的主要原因在于暴敛与贪征。因此他实行的休养生息政策使得明初的农业经济迅速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出现了中国社会自汉、唐以来第三个盛世年华。那时的税收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唐代的两税法,以田地为基本衡量单位,从赋税与徭役两个方面来确定老百姓的纳税义务。

进入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有所发展,封建经济已经急剧走下坡路,皇帝和贵族带头掀起了土地兼并的狂潮。这种狂潮使得一大批农民失去了土地,给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可供使用的劳动力,可这些劳动力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封建国家采取驱赶劳动力的政策使他们不能自由出卖自己本身。同时,因为他们是农民,身上还承担着沉重的封建赋税和劳役,因此,他们对政府的统治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政治上,由于宦官专权、皇室靡费、军费开支浩繁导致国家财政亏空日益严重。为了弥补亏损,国家强制性地进行征收,赋税、徭役和地租不断加重,苛政猛于虎,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国内起义不断,统治阶级的江山岌岌可危。对外形势上,东南沿海的倭寇和北方的鞑靼贵族不断进行军事骚扰,导致明朝政府内忧外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力求革新的官僚势力,希望在维持封建政体的前提下,调节封建制度的某些环节,重新巩固封建政体的统治基础。

张居正就是其中的一位。

作为明神宗时期的内阁首辅,执掌国家大权的主要人物,张居正认为明王朝之所以面临如此困境是由于吏治不清造成的,官吏贪污、土地兼并,皇家穷奢极欲,这是造成社会矛盾的关键。针对这些矛盾,张居正将自己改革的首要目标定格在整顿吏治上。

1573年,张居正实施了他著名的“考成法”。这种被后世子孙称之为“绩效考核”的办法被当做他所有改革的前提和保证实施下去,“六科”控制“六部”,内阁控制“六科”,所有要办事项,从内阁到六科全部考核。这种办法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事件全部就地解决,而且责任明确,赏罚分明,使朝廷发布的政令“虽万里外,朝发而夕奉行”。

张居正整顿吏治的主要目的在于富国强兵。作为富国强兵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张居正的精明之处就是将他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指标用“考成法”来考核。他规定,所有地方官员,凡是税收任务达不到90%以上的,一律处罚。1573年当年,根据户部(执掌现在财政、税务、民政、金融等职能的最高机关)通报的税收征收情况,未能完成征收任务被革职的官员山东有2位,河南有9位,被降职使用的官员山东有17位,河南有2位。税收任务与乌纱帽联系起来的制度使各地官员谁也不敢怠慢,拖欠税粮的现象一下子消失了。1577年全国钱粮数目达到435万两,比明穆宗统治时期增长了74%。政治改革为经济改革打下了成功的前提和牢固的基础。

张居正增加赋税的另一个方法就是清丈全国土地。这一试点工作首先在福建展开。摸清了整个福建的土地面积,“闽人以为便”。之后,颁布《清丈条例》,全国性的清丈土地工作全部展开,将地主豪强隐匿的土地大部分清理出来,国家掌控的土地面积达到7013976顷,比1571年增加了2336026顷。张居正的清丈土地面积之策被当时很多人斥之为“下策”。但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张居正清丈全国的土地面积,不仅打击了贵族、缙绅地主隐匿田产,偷逃税赋的行为,而且掌握了纳税的主要证据,为其以后实施的“一条鞭法”,也就是将所有赋税分摊到田亩上,按照田亩征税,奠定了坚实的改革基础。

实话说,“一条鞭法”并不是张居正的首创。当时,在明朝各地,不少有为的封疆大吏都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实施一定范围的赋税改革,比如应天府(今南京)的“里甲银”,浙江、广东的“均平银”,福建的“纲银”,江南的“十段锦”,以及有些地区的“一条鞭法”等。

“一条鞭法”其实称作“条编法”,编是编定的编。最早于1531年由御史陶谐在江西试行取得了成绩,之后,姚宗沐在江西,潘季驯在广东,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应天,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先后试行。名垂青史的清官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上元两县试行一条鞭法后,“从此役无偏累,人始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

但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一条鞭法”触及了官绅的利益,他们的反对声也随即而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内阁首辅的张居正,他的态度就显得异常重要。结果,他坚决而彻底地站在了改革的前沿。因为有福建、江西的成功试点,又有山东等北方地域的成功运行,张居正认为,“一条鞭法”基本上在南方北方都已经具备了成熟的土壤,于是,将这一赋役制度推向全国。

“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qian)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增为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短短的一段文字,但是包含的改革内容却十分丰富:

它规定了赋役合并制度。将明朝初年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徭役,向地方征收的土贡方物和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全部费用都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当中征收。

它规定了量地计丁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丈量土地,计算人口,其征税依据是一个家庭的土地和人丁。

它规定了田赋征银制度。规定在苏、松、杭、嘉、湖这些地区,征收大米和小麦,主要是供应皇室、官吏食用,其他的地区一律按田亩征银两。差役中的“力差”也全部改为缴纳代役的银子,官府征得银子之后按照市场价格雇人服役,老百姓只要交钱之后就可免役。

它规定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缴纳银两比缴纳大米、小麦这些实物要便于运输很多,征税机关也便于征收和运送入库,减少了征收、押解过程中很多的麻烦、手续和费用。

它规定了正杂统筹制度。正税和杂税、额办和派办、力差与银差等,都是按照田地、定额均摊,使正税与附加都建立在了相对合理的基础上。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历史上一次重大的变革,它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首先,扩大了负担面。原先有田不纳税、不服徭役的豪强地主也必须纳税和服徭役,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

其次,取消了力差。采用国家雇人服徭役的办法,使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松弛,农民可以自由离开土地成为可以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之身,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简化了税制。将土地税、正税、和杂税合并在一起,简化了征收手续,简化了税制,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

第四,刺激了商品经济。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了当时和日后的商业繁荣。

第五,刺激了货币的使用。将人头税摊入田亩征收,取消了力役,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六,促进了社会公平。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无地、少地的农民税收负担减轻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缓和阶级矛盾,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第七,推进了赋税进步。“一条鞭法”上呈“两税法”,下接“摊丁入亩”,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的进程向前进迈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一条鞭法”是由地方官员直接征收,而且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就为以后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制度性可乘之机,这种“有治法无治人”的缺陷为以后法律的失效埋下了伏笔。但一代名相张居正以“破家沉族”、“力竭而死”的决心和勇气从事的“一条鞭法”改革却在中国赋税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为银两成为赋税标的物,促使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状态的全面呈现作出了决定性贡献,自己也因此而名垂千古。

(本文发表于2012年《税收理论与实践》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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