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等除外)+“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租金除外)的减少净额+“其他应付款”(押金、现金溢余)的增加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对前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各项的补充。前面已经提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那么,“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就应当包括:
(1)捐赠现金收入。
(2)罚款收入。
(3)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 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借方数额与“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贷方记录分析填列。
此外,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价值较大的其他现金流入,可以增设项目进行反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在填列这个项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为出发点。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并不是企业本期实际的现金收入,在销售实现但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并记入“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可见,本期销售而增加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表明销售实现的收入并没有收到现金,如果本期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减少,通常表明本期收回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有现金流入。但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则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减少实际是没有现金流入的。在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出发点时,还应当考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增减因素,以及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部分。
(3)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本期销售退回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反映,但本期销售退回有的已经支付了现金,有的尚未支付现金,在填列本项目时,应当考虑已支付现金的销售退回的因素。
(4)预收账款。
本期收到的预收账款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在填列本项目时,应当考虑本期预收账款的增减因素。
(5)核销的坏账损失。
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应收账款减少的因素,通常应收账款减少表明收回现金,但核销坏账减少的应收账款没有现金流入,在填列本项目时,还应考虑当期减去核销坏账损失而减少的应收账款的因素。如果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在填列本项目时,还应当加上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损失。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两种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一: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计算方法二: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当期的预收账款-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账损失外,均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期商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其中收到现金的部分为200万元;应收票据(货款)期初余额为52万元,本期收回应收票据(货款)2万元,应收票据(货款)期末余额为50万元;应收账款(货款)期初余额为70万元,本期收回前期应收账款40万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30万元。
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计算如下:
300+(52-50)+(70-130)=242(万元)
或者:
200+2+40=2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