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的定义与年龄界定问题 医学上的儿童年龄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2006年)载:儿童,名,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①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②指上述年龄的人。③(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不相交叉。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故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此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它与年龄密切相关。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

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经199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该《批复》规定:“……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废止,废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11日)该《解答》中作了如下规定:“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既对儿童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废止理由是“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

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经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似乎存在逻辑混乱。关于儿童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有儿童,虽则少年儿童之间没有符号,但不一定就是强调儿童之意。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易引起反推——是否还存在“已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

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儿童”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14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概念。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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