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的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200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的比较 住宅设计规范200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的比较

国家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7,26日发布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8,1起开始实施,原《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由建设部发布实施,两本规范侧重要点不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两本规范的要求,一并执行。

一,关于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式的区别:

《住宅设计规范2011》4.0.1条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M2)。

《住宅设计规范2011》4.0.4条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

层时,应按外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主要使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

筑面积。

由于首层单元门厅,顶层机房等未计入计算,数值并不准确,合理,施工图上标注面积与测量验收出入较大,全楼各套型总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数值有偏差。

《住宅设计规范2011》使用“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筑面积。

住宅地上全部住宅面积包括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设备用房,以及各层单元交通面积,首层单元门厅等,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

二,套内空间面积的区别:

1, 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按居住空间个数把普通住宅套型分为1,2,3,4类,

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34 M2,45 M2,56 M2,68M2

《住宅设计规范2011》不再区分住宅套型的分类。

5.1.2条规定一居室(卧室+起居厅+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0 M2

零居室(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2M2

2,套内各基本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2003》

《住宅设计规范2011》

卧室

双人卧室

10M2

9M2

单人卧室

6M2

5M2

兼起居的卧室

12M2

12M2

起居厅

12M2

10M2

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米。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

10M2

10M2

厨房

一居室

一,二类住宅4M2,三,四类住宅5M2

5M2

橱柜与橱柜之间,橱柜与墙面之间净距不小于0.9米。

零居室

3.5M2

卫生间

便器,洗浴,洗面3件

3M2

2.5M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厅,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便器,洗浴2件

2.5M2

2.0M2

便器,洗面2件

2.0M2

1.8M2

单设便器1件

1.1M2

1.1M2

洗面,洗浴2件

2.0M2

洗面,洗衣机2件

1.8M2

三,楼电梯以及消防疏散

1, 电梯: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1条,住宅入户层楼面距离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未做修改)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且其中1台应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2003》对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未做强制性要求。

住宅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会导致公摊面积,设备价格,维护成本增加,为了节约开支,大多数开发商在电梯上“能省就省”。常规住宅电梯轿厢尺寸满足不了担架的尺寸要求。

一般医用可拆卸手柄的担架长度尺寸约为1.85~1.9米。青岛规划局要求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供参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将于2013年6月完成“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项目,届时将有可供参考的设计依据和产品标准。

电梯联系廊:

《住宅设计规范2011》6.4.3,6.4.4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若每单元只设置1部电梯,或其中某单元未设可容纳担架得电梯,应从12层起设置相邻单元的联系廊(各单元的连通屋面视做联系廊),联系廊净宽1.1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0米,联系廊间隔不超过5层隔层设置。

条文解释,住户北侧阳台连通的做法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联系廊的设置会带来采光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建议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置2台电梯,其中1部为可容纳担架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厅布置,但新规范对于紧邻起居兼卧室的情况有所放松,要求做好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2, 楼梯

楼梯梯段净宽1.1米(不超过6层的住宅,一侧设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1.0米。)

梯段踏步不小于260X175mm;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1200mm(未做修改)

新增:楼梯为剪刀楼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0mm。

四,关于安全防护:

1, 门窗

普通外窗(非凸窗)

《住宅设计规范2011》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等,窗台距离楼地面净高小于900mm时,

应设置防护措施。

该防护措施可以采用:护栏(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

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扇(3+0.38+3mm

的夹层玻璃),且在防护高度设置横挡窗框。

防护措施的设置起算高度:

当窗台高度大于0.45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设计高度自本层楼地面起算。

当窗台高度不大于0.45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设计高度自窗台面起算。(民用建筑构成可踏面的条

件,必须是同时满足“底部可踏部位≥0.22m,并且高度≤0.45m”。由于住宅必须考虑儿童长期使用

的特殊要求,台面、横栏杆等即使宽度不满足大于或等于0.22m的要求,也会构成无意识攀爬的构造

特性,会导致产生危险,因此住宅要更严格一些。)

凸窗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住宅设计中,凡宽度大于0.22的窗台均视做可供人攀爬

站立的窗台,且低于规定高度(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防护高度均应从窗台面起算,且护栏应

贴窗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2011》5.8.2:

窗台高度不大于0.45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低于0.9mm。(与通则统一)

可开启窗扇洞口距离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算。

目前常规设计住宅凸窗(不落地)设计,在满足通风面积的前提下,凸窗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可开

启窗扇距离窗台面的净高通常小于0.9m(避免实现障碍),所以均应设置贴窗护栏(高0.9米,可

用16.78mm厚的钢化夹层玻璃),防护高度自窗台起算。

住宅凸窗落地设计时,应按阳台处理,设置防护栏杆(六层及以下高1.05米,七层及以上高1.1

米),防护高度自楼地面起算。且距地小于0.5米内使用3+0.38+3mm夹层玻璃。

2, 阳台

阳台,不论凹凸,封闭与否,栏杆栏板的高度均应满足六层及以下高1.05米,七层及以上高1.1米的

要求。

对于封闭阳台,窗台高度应该满足阳台栏板净高(1050/1100mm)的要求,不能降低标准采用低窗台

高度900的要求。

阳台如果采用落地玻璃的情况,不能等同于低窗台只采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扇,应该

设置栏杆。

3, 临空护栏:

楼梯,外廊,天井,上人屋面栏杆高度未做修改。

增加:楼电梯间等住宅公共交通部分的外窗应该按住宅类建筑处理,距楼地面小于0.9米设置防护措

施,不能等同于公共建筑的0.8米。

增加: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米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栏杆(高度1.05米)。

五,隔声降噪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200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2011

允许噪声级最大值

(等效连续A声级)

昼间

卧室

50db

50db

45db

起居厅(室)

45db

夜间

卧室

40db

40db

37db

起居厅(室)

45db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Ctr)最小值

分户楼板

卧室与起居厅之间

40db

45db

住宅与非居住用途空间之间

55db

51db

分户墙

40db

45db

外窗

30db

户门

25db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最大值

分户楼板

卧室

75db

75db

(条件受限时,85db)

起居厅(室)

六,其它:

1, 新建住宅每套均应设置信报箱。

2,竖向排气道屋面出口位于上人平台时,应高出平台地面2.0米,周围4米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米。

3,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室,楼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室排风。

4, 户门门洞最小尺寸为1.0米(原0.9米)。

5,无障碍设计需注意候梯厅深度净宽不小于1.8米,七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不小于2.0米,六层

及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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