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转让协议有效的青岛中院二审案 青岛中院网

一起“二手网吧”转让纠纷的背后

2013-01-15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石荣标

痴迷网吧 苦于无法取得审批

杨念吉(化名)是一位非常喜欢网吧的人,他一直渴望自己也能有一个网吧,一来可以满足自己网游的需要,二来也可以盈利赚钱。

但由于网吧业前几年管理混乱造成的负面影响,青岛市早就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网吧经营许可证了。审批一个新的网吧经营许可证是没有可能了,但是杨念吉想到了另一个办法——接手别人的二手网吧。

在几经打听之后,杨念吉看好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一处准备转让的一家名叫“红叶子”的网吧。经过现场勘验之后,杨念吉确认,红叶子网吧拥有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是一家手续完备的正规网吧。

在和网吧老板的代理人袁自立(化名)交谈的过程中,杨念吉还了解到,红叶子网吧是租赁别人的房子开办的,房屋产权人是许某,租期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房屋租金已经交到了2010年12月9日。

在经过几轮讨价还价之后,2010年5月28日,杨念吉作为甲方与乙方红叶子网吧老板代理人袁自立签订了一份整体网吧转让合同,转让费38万元。除乙方在收到转让费后将网吧转让给甲方以外,合同还约定,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证件过户的工作,但时间不限,过户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杨念吉按约将38万元付给了袁自立,同样,袁自立也如约将粉刷一新的网吧及设备包括组装电脑60台、电脑桌60张、空调2台、沙发若干以及包括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等证照一并交付给了杨念吉。

一间完整的网吧买下来了,杨念吉准备开始好好经营。

风云突变 房东突然要收房

就在杨念吉一门心思经营自己盘来的网吧的时候,2010年10月,房东许先生找到了他,房东说,当初他是将房子租赁给袁自立的,袁将房屋转租给了杨,许作为房东毫不知情,自己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袁自立当初不想继续租赁房屋的话,应该事先通知房东,而不应该私下将房屋转租给了杨念吉。最后,房东要求杨念吉要么增加房屋租金,要么尽快将网吧搬走,自己要收回房屋。几番谈判,杨念吉都没有答应房东的要求。

2010年12月13日,杨念吉收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因不同意原房客袁自立将房屋转租给了杨念吉,房东许先生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袁自立和杨念吉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解除最初房东与被告袁自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2010年12月3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2000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原、被告关于房屋转租的内容无效,解除原告房东许先生与被告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杨念吉将租赁房屋腾交给房东许先生。

杨念吉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一终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杨念吉自2010年6月1日起经营红叶子网吧,至2011年7月31日腾出网吧所在地的房屋,已经经营了一年有余。

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各执一词

在将网吧的设备搬走以后,感觉吃了亏的杨念吉一纸诉状将原来转让给他网吧的袁自立告上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念吉的理由是,他受让的网吧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过户,且不允许转让,经营地点经法院执行已迁出,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系无效合同,且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被告袁自立返还转让费38万元,原告退还被告网吧(设备和证件)。

被告袁自立则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有效,并已经实际交接一年有余,双方在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告需协助办理证照的过户手续,但是未限定办理期限,所以不同意互相返还。

在经过了开庭审理之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并非单独转让有关证照,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念吉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互相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杨念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市北区人民法院否决了国务院关于网吧管理方面的条例,遂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袁自立将网吧整体转让给原告杨念吉,转让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是网吧经营权以及包括60台电脑等等在内的财产权的转让,并非单独转让网吧证照,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违反国务院条例相关规定,原告杨念吉接受网吧实际经营已经一年多,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吧证照尚未过户

法院为何判决原告败诉

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杨念吉主张,原、被告之间网吧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网吧的转让和合同的履行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审案过程中却不能一概而论。

“审理这个案子的要点是:法院在审理合同的纠纷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尽量维护交易安全,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张伟说。

在进一步的解释中,张伟告诉记者,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才能认定合 同无效,如果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不尽然。

张伟告诉记者,结合本案,尽管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不得出租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原被告之间已经完成了网吧的买卖交接,虽然没有完成证照的过户,但是证照的过户并没有阻碍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且原被告之间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当初原被告之间也没有约定具体什么时间内办理完过户手续,所以,法院不能轻易、简单、机械地认定合同无效。

“一二审法院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种类、交易安全以及所规定的对象等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只是经营权和财产权的转让,违反的只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才认定协议有效,既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也维护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张伟告诉记者。

(张伟 余斌 宋祥平 本报记者 石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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