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士学位
百科名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目录
历史沿革
1. 教育职能
2. 培养目标
高等教育分类
普通高等教育
1. 概述
2. 基本分类
第二学士学位
1. 实 施 办 法
2. 教 育 性 质
相关政策
1. 学制与待遇
2. 档案管理
3. 第二学位地位
附录
政策解读
报考条件
报考与录取
学位授予
毕业与分配
相关法规
招生对象
录取原则
学制与待遇
社会反映
展开
历史沿革
1. 教育职能
2. 培养目标
高等教育分类
普通高等教育
1. 概述
2. 基本分类
第二学士学位
1. 实 施 办 法
2. 教 育 性 质
相关政策
1. 学制与待遇
2. 档案管理
3. 第二学位地位
附录
政策解读
报考条件
报考与录取
学位授予
毕业与分配
相关法规
招生对象
录取原则
学制与待遇
社会反映
展开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
教育职能
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大学,后来历经发展,主要是英国、德国、美国的大学的不断转型,形成了高等教育的三项职能即: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形成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培养目标
高等教育是在完[1]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注:以上为中国的高等教育的定义)199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为1022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为108.36万人和340.87万人;全国招收研究生7.25万人,其中博士学位招生1.50万人、硕士学位招生5.73万人、研究生班研究生200余人,在学研究生达到19.89万人;全国成人高等学校962所,招生100.14万人,毕业82.57万人,在校学生282.22万人。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包括成人高等学校)为623.10万人。
编辑本段高等教育分类
普通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
高教自学考试
电大开放教育
远程网络教育
高等教育分类 | |
序号 | 分类 |
1 | 普通高等教育 |
2 | 成人高等教育 |
3 | 高教自学考试 |
4 | 电大开放教育 |
5 | 远程网络教育 |
普通高等教育
概述
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统招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分类
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包括:
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
全日制普通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
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
全日制普通本科
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
普通高等教育分类 | |
序号 | 分类 |
1 | 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 |
2 | 全日制普通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 |
3 | 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 |
4 | 全日制普通本科 |
5 | 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 |
这五大类学历教育是国家教育部最为正规且用人单位最为认可的学历教育,学历代码也是按照上述学历层次所编。
第二学士学位
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教 育 性 质
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类别
相关政策
学制与待遇
第二学士学位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按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届大学毕业生,发给生活补助标准费和另加当地副食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九十,另加本人工龄津贴计算,由原单位负担。
档案管理
应届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参加双向选择和学校就业派遣;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修业期满无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参加高校的双向选择和就业派遣。只要是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而没有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第二学位地位
读第二学士学位不亚于考研,待遇等同于研究生;第二学士人才就业面宽,前景看好;因为社会对复合型、跨学科高级人才的需要不断增加,也使二学士逐渐走俏人才市场;企业对全面人才的需求远大于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因此选修二学位、拥有更宽的知识和技能,可以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加上“双保险”;第二学士学位的人才就业比较容易,这并不意味着的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可以随兴所选。如果选择不当,非但无法为就业增加“砝码”,还会削弱第一专业在就业时的优势。比如第一本科专业为数学的,如果第二本科专业是中文,日后就业的时候就体现不出多大的优势,1+1仍然等于1;而第一本科专业是法律,第二本科专业选择经济学,日后就业时会成为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全才,可以得到1+1>2的效果。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学历证书代码(04)待遇优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代码(05),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认可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待遇远远高于本科生。
附录
学位编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士学位编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士学位编号规定(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第一类编号: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
(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例1:1-0-4-8-6-3-2-0-0-6-0-0-0-0-0-1
1048642006000001----(这是国家统招大学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国家教育部已经备案,在其网站上可以查到)
◆第二类编号:普通学士学位
“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例2:1048642006S00001----(这是双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属各高校自编的,在国家教育部没有备案,查不到,并且没有单独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与之对应)
1048642006E00001----(这是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国家教育部有其备案,并且发放有单独的第二学位的毕业证与之对应,在事业单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三类编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例3:C1048642006000001。
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
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4:C1048642006Z00001
◆第四类编号
专业学位证书编号
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
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例5:Z-1-0-4-8-6-3-2-0-0-6-F-0-0-0-0-1
◆第五类编号: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
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例6:Q1-0-4-8-6-3-2-0-0-6-0-0-0-0-0-1
◆第六类编号: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
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T”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7:T1-0-4-8-6-3-2-0-0-6000001
◆第七类编号:来华留学人员所获学位
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L”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8:L1-0-4-8-6-3-2-0-0-6-0-0-0-0-0-1
以上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办其它关于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自行废止。因学位证书编号变更所引起的有关学位证书登记上网数据库信息的变化,详见关于学位上网工作的文件。
政策解读
普通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类别
报考条件
1、在校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在籍学生。2、经过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入学。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本科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与录取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告,要经本单位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每年的报名时间约在11月前后,考试时间约为1月~4月,由各学校自行灵活安排,与研究生的报考基本一致。考试的内容除了必要的数学、政治外,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录取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及其它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授予
第二学士学位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根据我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拿到学士学位证书,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要求,成绩合格者,也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高教改革中,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在学习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毕业与分配
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须在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获得第二学位者,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工作起点工资与研究生毕业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若在校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属在校的,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属在职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相关法规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学士学位与所说的双学士/双学位(参见"双学士/双学位"词条)不是一个概念:
双学士/双学位:
a.表示你可以在四年本科学习中同时读两个(甚至一起读3、4、5个)学士学位,如果学生吃得消,就可以在第四年本科毕业时拿到2、3、4、5个学士学位(如果各学位都掌握很好,成绩斐然,则含金量较高);
b. 考试较宽松(很多高校甚至收费后就入班发证,但部分高校质量较好);
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
a. 必须先获得其他不同类别的学士学位资格,然后才只可专攻第二个学位;
b.考试较严(名校名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含金量可能会比一般高校一般专业研究生还大;但部分院校可能考试、教学较松散,甚至每月只是在职上课一两天而两年内拿证,类似于目前很多的非正规/在职研究生教育);
c.为保证质量,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不可以同时读几个学位。通常所谓与研究生学历相当的,指的是第二学士学位。
招生对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也可以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人,不能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如果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由国家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报名参加第二学士学位考试。
此外,一方面由于各校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专业和招生数量会由教育部严格限制,另一方面由于现在绝大多数的报考生源来自于即将毕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而已经不是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从而使得第二学士学位的考录竞争也日趋激烈,一线城市的名校(如北/清、人大/外经贸等)的情况尤其如此。
第二学士学位考录步骤一般如下:报名、初审、考试、复审、录取等。
录取原则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过本单位的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考核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目前可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规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有的专业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有的也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门或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学制与待遇
第二学士学位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按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届大学毕业生,发给生活补助标准费和另加当地副食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九十,另加本人工龄津贴计算,由原单位负担。
应届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参加双向选择和学校就业派遣;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修业期满无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参加高校的双向选择和就业派遣。只要是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而没有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社会反映
读第二学士学位不亚于考研,待遇等同于研究生;
第二学士人才就业面宽,前景看好;
因为社会对复合型、跨学科高级人才的需要不断增加,也使二学士逐渐走俏人才市场;
企业对全面人才的需求远大于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因此选修二学位、拥有更宽的知识和技能,可以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加上“双保险”;
第二学士学位的人才就业比较容易,但是这并不意味专业可随兴所选。如选择不当,不仅无法为就业增加“砝码”,还会削弱第一专业的优势。比如第一本科专业为数学,第二本科专业是中文,日后择业就体现不出多大优势,1+1仍等于1;而第一本科专业是法律,第二本科专业选择经济学,日后就业时会成为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全才,可得到1+1>2的效果。再如,第一本科专业为英 语(注意不只是英语"语言"),第二本科专业为国际贸易(经济学学士),也就形成所谓的应用型“外语+外贸”复合背景,即1(科班英语)+1(科班国贸)>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