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内线交易法

2005年2月6日
记者: 亚微 | 华盛顿报道从事股票交易的人都知道,他投资的公司任何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动态都是极其宝贵的,因为它或是带来丰厚的利润,或是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股票持有人要随时把握公司的财政动态,及时买入或卖出股票。但是,如果有人利用工作之便,把内线消息用于股票交易,或者有人给他人提供内线消息,使其从中牟利,都会使持有同样股票的其他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为了促进股市的公平和诚信,美国法律规定,凡是掌握内线消息的人员,不能在消息公布之前捷足先登,用它来买卖股票,而应该和其他股票持有人一样,等到消息公布之后再进行股票交易。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股市上常见的内线交易。


*内线人员和内线消息*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国际关系部门的助理主任罗伯特·斯特拉霍塔(R obertStrahota)说:“任何对公司或股票持有人负有信托义务,而且掌握了非公开内线消息的人,都可以被看作是内线人员,这一般包括掌握内线消息的公司主管或大股东。其次,向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会计或投资银行业者,也有可能因为工作关系掌握某一公司不能用于私人目的的非公开消息,而成为临时内线人员。”


另外,还有一类人不是直接从本公司获取内线消息,而是以盗用或偷窃的方式获取了第三方的内线消息,也可以被划为内线人员。那么,您也许会问,哪些消息属于内线消息呢?


罗伯特·斯特拉霍塔说:“它必须是一旦公开将会大幅度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消息,或者是普通投资者认为对于他们做出投资决定非常重要的消息。”


纽约律师萨姆·斯科特·米勒(Sam ScottMiller)进一步解释说:“内线消息是指还没有对外披露的消息,而且通常只限于实质性消息,实质性消息是说那些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会产生影响的消息。比方说,你掌握了尚未公开的关于公司兼并或公司大幅度盈利或亏损的消息,这就是实质性消息。但是,消息一旦公开,就不再是内线消息,每个人都可以用它来从事股票交易。”


*内线交易法及其实施*


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调控证券市场的运作,从事内线交易是不违法的。1929年的股市大崩盘和之后的经济大萧条,给无数投资者和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恢复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美国政府开始参与调控证券市场。


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涉及上市证券的财政和其他重要资讯,禁止在证券交易中的欺诈和虚假陈述行为。193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证券交易法”,授权设立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给予它调控证券业的广泛权力。“证券交易法”首次给内线人员定义为公司的负责人、主管以及拥有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票的人员。


随着时间的推移,内线人员的范围又逐步扩大到公司以外人员以及接受非法消息人员。“证券交易法”的10b-5规则明确规定,任何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人员,使用各种手段、计谋或虚伪行为从事欺诈都是违法的。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禁止掌握非公开内线消息的人员在消息公布之前买卖股票并从中牟利,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律师萨姆·斯科特·米勒律师说:“内线交易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的诚信。你和我,在决定要买卖证券时,我们有权要求对方不通过非法方式处于有利地位。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应该把内线交易看作犯罪行为。他们说,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渠道获得的消息从事股票交易,因为这么做可以使价格更快和更有效地反映获得的消息,从而促进市场的运作。”


在美国,如果触犯了内线交易法,民事诉讼的责任一方不但有可能被罚款,而且还有可能上交三倍于在内线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员除了被罚款以外,还有可能坐牢。但是,涉及内线交易的案子一般很难审理,因为它们通常只有间接证据。所以,要使刑事诉讼成立,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罗伯特·斯特拉霍塔说:“要使刑事诉讼成立,案子的证据要很充足,因为你必须要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犯罪活动是有意的,而要使民事诉讼成立,只要求提供优势证据证明被指控方是明知故犯。”


排除合理的怀疑出现于刑事案件,是最严格的举证标准,优势证据出现于民事案件,它比排除合理的怀疑的举证要求要低。


*恰雷利亚起诉美国案*


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内线交易的法律是如何解释的呢?我们要介绍的第一起案子--恰雷利亚起诉美国案(Chiarellain Chiarella v. US)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诉方恰雷利亚在潘迪克印刷公司工作,这家公司的客户当中有很多人是律师。恰雷利亚看到一位律师准备的一份公司合并计划的文件,虽然文件上没有透露收购和被收购公司的名字,但是,恰雷利亚根据一些蛛丝马迹猜出是哪两家公司。于是,他购买了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当公司合并计划公布后,他马上把股票抛售出去,从中盈利三万多美元。


在下级法院做出对他不利的判决后,恰雷利亚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恰雷利亚的辩护律师斯坦利·阿尔金(Stanley Arkin)谈了他们的法律依据。他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股票购买的一方和出售股票的一方之间有相互披露资讯的义务。我提出的论点是,出售股票的股东是被收购的公司,不是收购公司,而我的当事人不是从被收购公司那里得到内线消息的,因此他们之间没有信托义务,或者说诚信义务。”


纽约律师理查德·索瑟德(RichardSouthard)解释了什么信托义务。他说:“信托义务是说公司主管有义务照顾公司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如果他违背了这个义务,用内线消息进行内线交易,给公司股票价格造成危害,那么他就违背了照顾股票持有人的义务。”


当然,信托义务是互动的,股票持有人也有义务向他投资的公司公布自己的财政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肯定恰雷利亚一方的论点。1980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虽然恰雷利亚掌握了内线消息,但是他和被收购的公司之间没有信托义务,因为他没有从被收购公司那里得到任何保密消息,而且他也不是收购公司的内线人员,他不用向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特雷萨·加巴尔东(ThersaGabaldon)分析说:“在恰雷利亚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所谓内线消息平等权利的理论是不存在的,这个理论说的是,人们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把获得的非公开的实质性内线消息公开,或者放弃利用这一消息从事股票交易。”


*美国起诉奥黑根案*


在恰雷利亚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判决说,只要是以非法方式得到本来应该属于保密的消息,无论消息来源如何,都不能用来从事股票交易。我们下面要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判决的美国起诉奥黑根案(USv. O'Hagan)。


奥黑根是明尼苏达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伦敦一家公司聘请这家律师事务所为它公开收购明尼苏达州皮尔斯伯里公司的普通股提供法律服务。这段期间,奥黑根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内线消息,购买了皮尔斯伯里公司两千多股股票期权和五千多股普通股。当英国公司公布收购股票计划后,皮尔斯伯里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于是,奥黑根将所有的股票期权和普通股全部售出,从中盈利四百三十万美元。


初审法庭判定奥黑根盗用律师事务所和其客户的非公开消息从事非法股票交易。但是,上诉法庭以奥黑根不是皮尔斯伯里公司的内线人员为依据,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法庭提出“盗用理论”,说明奥黑根违反了联邦证券法。


理查德·索瑟德律师解释说:“盗用理论是说,人们窃取了不属于他们的东西,并从中获得益处,它实际上是指内线消息的使用,也就是说,人们盗用了普通人无法得到的消息,并且用它来满足个人的好处。”


罗伯特·斯特拉霍塔分析说:“奥黑根一案确立的原则是,即使某人不是和公司有信托义务的主管人员,而是所谓的局外人,如果他盗用或窃取第三方的内线消息从事股票交易,也构成内线交易。”


理查德·索瑟德律师指出,法庭后来又进一步扩大“盗用理论”的适用范围。他说:“法庭判决说,‘盗用理论’把内线消息的使用方面从个人扩展到自己的小家庭、朋友和亲属使用。比方说,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我把自己得到的内线消息告诉我的母亲、兄弟和朋友。虽然他们可能不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主管,但是,他们都购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并且用我提供的消息去买卖股票,那么他们就构成盗用内线消息从事内线交易。”


*什么样的交易不是内线交易*


您也许会说,我既不是内线人员,也没有窃取别人的内线消息从事股票交易,我只不过偶然听到掌握内线消息的人士的谈话,然后就用有关的内线消息去买卖股票,这算不算违法呢?美国法庭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判决。


斯威策(Barry Switze)是俄克拉荷马州的美式足球教练。他在体育馆观看田径赛时,恰好坐在一家公司总裁的旁边,并且听到总裁对妻子说他打算把自己的一家子公司出售。斯威策听到这段谈话后,打电话通报了自己的股票经济人和朋友。于是,他们都购买了这家子公司的股票并从中盈利。法庭最后做出有利于斯威策的判决。


判决的依据是,斯威策虽然从别人谈话中得到了非公开的消息,但是谈话没有不恰当的目的,而且谈话者也没有违反信托义务。但是,如果这家公司总裁当时是非法向一个朋友提供内部消息,那么斯威策听到后去买卖股票,结果就会大不一样了。


理查德·索瑟德律师说:“如果你只是听朋友一时心血来潮的建议或者根据道听途说的消息进行股票交易,这不算是犯罪。但是,如果你接触到具体的内线消息,而且知道提供消息的人对股票持有人负有信托义务,你从事股票交易就有可能犯罪了。”


如果股票持有人事先签订了合约,即使他用内线消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不算违法。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特雷萨·加巴尔东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了一些规定,比如说,内线人员可以在年初提出一个书面计划,声明自己每三个月会出售一次股票,如果你根据这个事先确立好的计划出售股票,你就不会被看作是在用内线消息从事内线交易,因为你本来就有计划出售自己的股票。但是,如果你超出这个明确定义的范围之外,在掌握了非公开的实质性消息的同时出售股票,那么从事内线交易的风险就非常大。”


法律窗口:内线交易法
美国最近吵得沸沸扬扬的玛莎-斯图亚特(Martha Stewart)案就是一个例子。玛莎-斯图亚特是美国家喻户晓的电视人物,她经营的烹调和园艺节目深受人们的欢迎。她购买了美国Imclone公司的股票,她的股票经济人正好是这家公司总裁山姆·瓦克萨尔的股票经济人。瓦克萨尔得知自己公司新研制的一种抗癌药物有可能得不到美国联邦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批准,从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于是指示自己的股票经济人在消息公布之前把他的股票全部售出。这位经济人又让助手把这一内部消息告诉玛莎-斯图亚特。之后,玛莎-斯图亚特把这家公司的股票脱手。


玛莎-斯图亚特在接受审判时,承认自己的确得到了瓦克萨尔总裁要出售股票的内线消息,但是,她说自己不是根据这个内线消息才出售股票的。她声称自己这么做是因为和股票经济人有约在先,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书面商议好,一旦股票到达一定价格,就把股票售出。所以,玛莎-斯图亚特最后没有受到内线交易的指控,而是因为被指控做伪证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蹲了5个月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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