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应当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应当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一、调查职权与措施

(一) 调查措施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5)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 调查遇阻处理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下达《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员接受调查,提供资料;

(2)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3)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提请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

(5)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二、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一)调查前期准备

(1)拟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2)收集内业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矿业权登记等资料;

(3)准备装备、设备,包括勘测、摄影摄像器材、卫星定位设备等。

(二)证据收集

1 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询问笔录;

(7)现场核查记录

(8)现场勘测笔录;

(9)认定结论、鉴定结论;

(10)其他。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证据范围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相关费用单据、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资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相关资料;

(4)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品位、价格、破坏价值等的资料;

(5)违法所得证据,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违法勘查、开采的证明材料,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违法所得的认定材料;

(9)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3 证据要求

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原件原物的,应当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书证物证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摁手印、盖公章)和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3)有证人签名、手印或者盖章;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询问笔录

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询问记录及信息核对等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

(1)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权属、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

(3)询问结束后,应当询问被询问人是否对案件事实有补充说明,并做好记录。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摁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摁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记录和我说的一样”,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摁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征得被询问人同意后录音、录像。

现场核查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查看违法现场,了解占地、施工建设、勘查、采矿等情况,制作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并附相应文字说明。现场照片应当采取远景和近景结合的方式,远景照片应当包括整个违法现场的概貌,近景照片应当记录现场核查的细节。视听资料应当尽量保证音质、画面清晰,客观反映违法现场实际情况。

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一般由办案人员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应当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

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违法勘查或者开采的范围等)。勘测笔录应当另附勘测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已经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地理信息系统,并配备相应地理信息采集设备的,可以在现场核查时采集违法现场的界址坐标、地类、权属、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等属性信息,并保存至采集设备或者上传至服务器。

鉴定报告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由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程序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同时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当场逐一清理登记, 制作《证据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经当事人或者现场物证使用人核对无异议后,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现场物证使用人在保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现场物证使用人一份;当事人或者现场物证使用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在清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和理由。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自当事人签收《违法案件证据保存清单》或者拒绝签字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三、 调查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件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调查。

(1)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调查的;

(2)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有冲突或者需要有权机关解释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的;

(4)无法找到当事人,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

四、 调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件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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