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经典案例汇总篇(2009-2014)|人民司法
文/赫少华·律师|上海
该文收录《人民司法·案例》近三十个经典案例,涵盖债权确认、转让、债权撤销、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申报等。
一、债权人主张股东就怠于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
▍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上海鹤嘉实业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再审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债权人就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侵权责任,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致无法清算之日。
二、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江苏省扬州市九鼎鞋业制造厂与江苏省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裁判要旨:在诉讼中,法院针对被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予以财产保全。第三人如果就保全未及时提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不必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寸直接裁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该第三人如提起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三、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裁判要旨: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四、是否已履行债务的争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常某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执行依据生效后债务是否已经履行的争议,目前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处理。在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除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钱款应被认定为是履行执行依据中的义务。
五、财产刑的退赔和民事债务混同时的处置原则
▍王亚维与吴亚琴借款纠纷执行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犯挪用资金罪时所挪用的资金和向他人的借款混同时,法院在执行中,对侦查机关追回的款项应按比例分配给被害单位和民间借贷的申请人,即按比例平等清偿,不应按照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原则处分混同财产。
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11月6日施行。
六、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保理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8期
裁判要旨: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内保理合同首先应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及效力,银行仅在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保理债权转让登记,不能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附注:保理债权争议,可参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
七、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
▍江苏省常州蓝浩化工有限公司等与许晓磊等债务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对公司如何进行债务加入行为没有规定,债务加入自己作为第三人的公司作出承诺时产生约束力。
八、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叶良就等与广东省东莞忆凯制衣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之客观要件,其判断应从债务人是否无资力以及债务人无资力与其处分行为是否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债权人应当对客观要件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九、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要点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务纠纷执行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其具有以惩戒和遏制为主,兼顾赔偿的性质。对于债务金额的争议并不是被执行人中止履行的法定理由,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无争议部分的债务,其余争议部分再行解决,此期间不停止计息。履行债务并不等同于实现债权,被执行人的存款被划拨或其他财产被处置并用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停止计息。同期贷款利率应理解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时间与贷款期限相对应的同档利率。
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十、法人混同经营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广东省东莞市西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明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人员不披露该信息,仍以该法人名义经营,导致不知情交易相对人利益损失的,应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操纵公司混同经营,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应承担个人责任。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成为股东牟利之工具,由此导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无从体现的,则公司应与操控其之股东视同一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情况下的破产债权确认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2期
裁判要旨: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即使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只要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其财产权益应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十二、仅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并不成立占有改定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与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20期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