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中的几个工程变更问题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事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工程承包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的经营承包权,往往要降低报价以战胜竞争对手。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不善于经营管理,并通过有效的索赔,以减少或避免自己的损失,企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证明,施工索赔是决定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笔者在施工索赔的诸多内容中,选择我们在国际承包施工中遇到最多、影响最大的工程变更索赔,通过对其客观存在性、合同法理性的分析,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实践,以及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的经验。论述工程变更索赔在国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工程变更索赔中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变更在工程项目中客观存在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经验证明,每项工程的建设成本从开工之日起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着工程量及工期的变化,工程成本大多数都在不断增加,直到建成之日,才能形成定值。有一定规模的土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其最终工程成本几乎都不是它们中标合同额中的工程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最终合同金额增加,只有极个别的项目结算成本小于其中标合同价。这是因为,在所有的土建工程施工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新增(减)工程,以及地基变化等问题,因此导致工程成本相应地发生变化。
二、变更索赔的合同依据及计价方法
在国际工程的承包施工中,许多国家都参照国际上常用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件,作为编制每个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指南。《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经过四十多年的修改再版,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公认,在国际土木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中通用。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其“摘要”列出了关于承包商可以引用的24条有关索赔的条件,明确地指出了工程变更索赔可以适用的6个条款。 国际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既包括了合同范围以内的“附加工程”,又包括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但对于“附加工程”,由于其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并不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额外工程”即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就不能套用原投标文件的施工单价,而要重新议定单价,并按此单价支付额外工程的工程款,这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
对于“额外工程”的工程变更,按照FIDIC合同条件,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办法,从原则上讲,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但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授权咨询工程师“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抄送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以下四种定价的方式:
1 按原报价书中的单价计算工程款。 如果工程师认为投标单价适用于此项变更工程,其便可决定按投标价计算。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变更的工程性质及数量;变更工程对施工管理费的影响程度;发布变更的时间;变更工程的施工方法以及变更工程的位置及与原工程的差异程度等。 2 参考投标单价确定新单价。 如果原单价与变更工程的性质、数量、地点、施工方法等差异甚大,而且不适用原单价时,则参考原单价数额确定一个合理的新单价。这时往往用数量插入法或按比例分配法确定新单价。 3 重新确定新单价。 当投标单价不能参照采用,即变更工程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性质迥然不同时,则由工程师邀请业主及承包商进行酝酿,共同确定一个新单价。 4 变更费用超过15%时进行合同价调整。 FIDIC合同条件第52.3分条款规定,如果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全部变更工程的费用以及实测工程量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备用金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第70条的调整数)的总和超过:“三、工程变更索赔在国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承包企业不可能以高额的利润率通过竞标的方式中标。相反,往往是通过微利甚至以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来取得项目的经营承包权。在此前提下,承包企业只有通过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通过做好项目的索赔管理,才能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目的。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施工实践中,通过各种施工索赔来改变项目的经营条件以至达到最终赢利的成功实例不少。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索赔是承包商诸多索赔种类中机会最多、内容最广和影响承包商经济利益最大的施工索赔之一。由于工程变更的产生,要么是业主为了完善工程,要么是遇上了不可预见的因素,其性质都属于后合同行为。其价格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确定,都要采取业主和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其价格的确定上承包商有一定发言权和操作的空间。往往承包商通过与业主和工程师协商可以得到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新单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一个项目的工程变更越多,其改善项目的经营条件和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的机会就越大。下表为某公司在南亚某国进行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该项目的部分工作项变更前后的价格对比情况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项目承包商仅从上述的5项变更中,其在原有单价的基础上就多增收了一百多万美元,其多增加的收益额是该项目原合同总额的45%。自然地,此部分的收益成为了该项目最终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工程变更索赔是施工索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能否改善经营条件和实现最终赢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中,施工索赔管理可能是最难的一项工作。施工索赔是一项融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和管理策略于一体的工作,它需要承包商具备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笔者的实践体会,并参照国际施工索赔的经验,做好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牢固树立索赔意识 树立索 赔意识,首先要正确地认识索赔。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索赔要求,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作为承包商,施工索赔是其减少承包风险、防止经济亏损的基本手段。应该索赔而放弃索赔机会,不仅丧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被对方视为无知,亦说明其施工管理水平太低。在当前经营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很难逃脱亏损甚至破产的命运。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该把提高索赔意识作为自己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把施工索赔工作视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尤其是索赔管理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工程的合同文件,不丢失每一个重要的索赔机会,并做好大量细致的索赔工作,争取索赔的成功。
(二)深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索赔权 要进行施工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索赔权是索赔要求能否成立的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因此,索赔人员应通晓合同文件,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作范围、合同函件等合同文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一)网络分析方法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1.分析过程。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11-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11-3(b)。(a)原工期计划网络图(b)原工期时标网络图11-3某工程原工期计划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活动 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增加活动 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11—4)。图11-4干扰后的工期计划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商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2.网络分析中两个重要问题(1)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 L46活动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L46应在7周至15周内进行) ,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11-5)。图11—5时差先被占用状况的影响分析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①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②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使实际分析很为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商如何使用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商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商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2)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例如: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11-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二)比例分析法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三)其它方法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一)分析的依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合同签定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的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承包商在每个月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二)分析的基本思路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对比得到,而分析的重点是两种状态的关键线路。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影响代入原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健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这种考虑干扰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干扰事件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而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三)分析的步骤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1.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产生变化。2.由于工程活动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合同工期确定后,不管有没有作过工期和成本的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当干扰事件影响了工程的关键线路活动,或造成整个工程的停工、拖延,则必然引起总工期的拖延。而这种工期拖延都会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能否获得业主相应的补偿,由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承包合同(例如FIDIC和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原因、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之间存在如下关系:1.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这类干扰事件是由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例如按照FIDIC合同,包括:(1)业主(工程师)不能及时地发布图纸和指令。(2)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3)施工现场发掘出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等,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保护性的开挖。(4)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未规定的检查,而检查结果证明承包商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符合合同规定。(5)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6)业主没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采取放慢施工速度的措施等。2.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典型的是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我国,由于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拖延,也属于这类情况。3. 由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也不能要求费用索赔。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在国际上,人们有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准则,它可由下图11-1表示(见参考文献11):工期索赔的目的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误期违约金。 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l)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