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讨论的终结版 假冒伪劣商品罪

“假冒伪劣”的身份界定是个无须争论的话题

——“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讨论的终结版

孙恒振

由“毒品是不是商品”引发的“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在群里争论了很久了,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也不值得大家耗费精力了,谨以此文作为该问题的终结。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笔者发布《难道整个学术界都错了吗?》一文时,就已经清楚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再讨论了,因为除了我们高中政治教师,外界几乎没有人会认为“假冒伪劣不是商品”,之所以到今天笔者才提出终结这个讨论,当时曾设想进一步了解这种观点的影响究竟有多广(后来发现这个问题竟然比“毒品”问题误导的人更多),主要还是因为最近手头工作较多,没有腾出时间吧。

讨论前提:本文所说的“假冒伪劣”指的是没有退出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包括已经被查封、收缴、销毁的,也不包括已经被消费者买走的。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

搜狗百科的释义:假冒伪劣商品(Fakeandshoddygoods)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常见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讨论的终结版 假冒伪劣商品罪

二.官方如何界定“假冒伪劣”

我国有一个官方机构叫做“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它有一个官方网站(http://djqqjmb.mofcom.gov.cn/)。该机构的下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导,我部制定了《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3日

可见,不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官方机构的名称中“假冒伪劣”是商品,文件中也称之为“假冒伪劣商品”。

2014年6月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全文较长,下面是其前言部分文字: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制定本意见。

由上面的内容可知,不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可、国务院也认可“假冒伪劣商品”的称谓,即都承认“假冒伪劣是商品”。

三.对反对者的观点的反驳

经过多次在群中讨论,笔者发现持反对观点的老师主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假冒伪劣“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所以不是商品”。

持这个理由的老师所说的应该是假冒伪劣不具备所假冒的的那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价值不如被假冒的商品的价值大,但这并不能否认假冒伪劣本身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假冒伪劣“不是假冒的那种商品”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就如同张三去冒充国家领导人,张三装的再像,他还是张三(这个人),而不可能是他所冒充的那个国家领导人。但是张三冒充前与冒充后张三都是“人”。

用普通大米冒充优质大米,是用一种商品(普通大米)去冒充另一种商品(优质大米),但是普通大米依然是普通大米,而不可能成为优质大米,冒充前后的普通大米都是“普通大米”(这种商品)。

笔者在网上进行了多次搜索,除了在“百度提问”“搜狗问答”等类似的内容中看到一些人为“假冒伪劣不是商品”的说法(回答者大多数是高中政治教师),至今未在其他行业和其他领域中搜索到不认可“假冒伪劣是商品”的观点。

四.最后的建议

如果反对者不认为自己的逻辑除了偏差,敬请反对者去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系列国家机构正名,去提议修改“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如果能写成学术论文那必将是对中国经济学界、经济学教学界一大贡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不再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期待反对者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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