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物权诉讼时效问题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杨仕通 律师13978749474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生效,但房屋已经变更登记,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显然受让方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并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状。但如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此时该如何处理呢?还能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吗?
有个案例是这样的:甲乙系夫妻关系,甲有一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乙未经甲同意,偷偷以自己的名义与甲签订了一份无偿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到乙名下。两年后,乙欲用该房屋办理贷款手续,甲签字同意以该房屋进行贷款。后再过两年,乙起诉甲离婚,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甲则另行起诉乙,认为该房屋系甲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伪造房屋买卖契约的行为无效,要求撤销登记,将该房屋返还甲。
此案经广西某市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该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认为甲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算,即从乙用该房屋向银行按揭贷款时起算两年,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
那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呢?确实值得商榷。在本案中,乙伪造甲签名,伪造虚假房屋转让契约取得甲的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法院的判决,对于乙的伪造行为,法律不但未给予任何否定性评价,反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鼓励,使其、确认其取得该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财产,并给予保护;相反,作为合法财产所有权人的甲,他的权利反而不能得到保护,这是何故呢?到底有没有道理?
就本案来说,我认为,乙欲取得甲的财产,必须有合法依据。该合法依据可以是甲的赠与、买卖、互易等等行为,若未经甲的同意,无合法依据,自然任何人都是无法取得他人财产的。那么在本案中,乙取得甲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呢?是房屋转让契约,显然,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契约,乙取得甲的房产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是,在本案中,这是一份伪造的房屋转让契约,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自然乙就不能取得该房屋,而应将该房屋返还与乙。
但是,我们看到,在法院的判决中,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为乙取得甲房屋的依据,而将该房屋判决给乙,这合法吗?显然在物权法中,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是取得财产的依据,虽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有合法占有期限取得房产的说法,但该合法占有的期限往往是十五到二十年,就算在我国适用该原则,亦未曾达到十五到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我认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那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呢?
就本案来说,我认为,首先,乙伪造甲的签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图取得甲的房屋,属于一种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不能令合同产生有效的效力,故乙不能取得甲的房屋,该房屋虽已过户,但仍得撤销返还甲。
其次,甲可主张乙伪造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确定无效,自始无效,不管经过多少年,一份无效的合同都不会变成有效的合同。因合同自始无效,故主张该合同无效的时间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得确认该合同无效,乙取得该房屋无合法根据,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认定乙不能据此取得甲的房产。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乙得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即返还所有权人甲,撤销登记。
至于甲起诉乙是否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我认为,该两年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对物权未必适用。对此甲可行驶物权请求权,要求乙将该房屋物权返还甲,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而不属于债权。通过行驶该物权请求权,甲可因此而取回该房产。
另外,甲是否可通过请求法院确权,即确认该物权属于甲所有的形式来主张权益,我认为,这应该也是可以的。物权确权的时效也应当是最长时效二十年,而不是两年。
故我认为,从本案来说,法院不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乙未经合法途径不能取得甲的合法财产,该房产应还与甲。
20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