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三定”方案 十三五贵州省知识产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和整合的职责。

  1、取消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2、取消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进行审批。

  3、将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交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4、划入原省知识产权局保留的职责。

贵州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三定”方案 十三五贵州省知识产权

  5、取消、下放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宏观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及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开展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与评估。

  3、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与 金融结合。

  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5、推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6、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科技、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的实施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牵头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

  (六)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工作。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负责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与服务工作。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民生为重点的科技惠民工作,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提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九)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十)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和知识产权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及相关工作。

  (十二)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培训规划,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对外科技(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的科技(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负责省内及省际间的科技(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组织开展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指导市(州)、省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及督办、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综合治理、会务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工作;组织相关重大工作的调研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科技(知识产权)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政策理论研究、法制建设工作;牵头起草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文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厅(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干部培训。

  (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处。

  负责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战略研究,组织拟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指导开展科技进步监测和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拟订省级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导基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发展计划处。

  负责组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提出科技计划经费宏观配置意见,协调有关规划和各类计划的实施;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统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科学技术基金的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五)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负责科研条件保障规划编制,提出科技、知识产权投入政策建议;组织科研条件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实验动物和科技出版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科技、知识产权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科技、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和科技金融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的各类科技计划,推动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负责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建设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工程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负责制造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推荐和管理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国家科技计划。

  (七)农村科技处。

  负责拟订农业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各类农业科技计划,推动农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培育和建设工作;负责市县科技进步、科技扶贫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作;负责推荐和管理农业领域国家科技计划。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中药现代化产业办公室)。

  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各类科技计划,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示范;研究拟订促进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中药现代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培育和建设工作,指导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工作;负责推荐和管理社会发展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

  (九)知识产权战略处。

  负责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推进计划;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考核和评估工作,指导基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和培训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知识产权保护处(专利执法总队)。

  负责拟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建设和相关工作;负责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处理专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指导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涉外专利纠纷应对工作;指导市县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相关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处。

  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和流转,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信息传播和利用。

  (十二)对外合作处。

  负责拟订科技(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规划和政策;承担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省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负责统筹省际间、省内区域间、行业(领域)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科技合作计划,推荐和管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科技成果管理与技术市场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负责拟订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设奖;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技术市场发展,开展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承办省人民政府相关科技成果展示的有关会议;负责科技成果保密工作,审查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

  (十四)人事处(科技人才处、院士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技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科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全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推荐和管理国家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人才相关计划;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及相关工作;承担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厅长(局长)1名、副厅长(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关于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科学院(省应用技术研究院)、省农业科学院、贵州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会商和相关沟通机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摘自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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