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着这辆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凌晨6时,当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中学生王方圆、张赛,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将骑自行车上学的张田挂倒,从其腿上轧过,并将贾晓梅、贾航利二人以及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
法院一审查明,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两位司机发现后,先后驾车超越肇事车辆,示意并试图逼迫停车,同车的王哲见状也提醒其父,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170余米后,贾航利、贾晓梅被甩至路边。除张田重伤外,其他4名学生均不幸死亡。
到达千王水泥厂后,王双娃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卸下水泥熟料和车牌,与王哲开车回到泾阳。在一石料场,王双娃父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身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王哲随即取出卫生纸递给其父擦拭痕迹,后王哲离开石料场。王给妻子王小娟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开车撞人一事,王小娟赶到石料场并得知丈夫执意出逃,将随身1000元交给丈夫。王双娃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丢弃后搭车逃往乌鲁木齐。肇事5天后,王双娃到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案件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
王双娃驾车肇事,致四死一伤。
2009年2月15日
王双娃向警方投案。
2010年11月17日
西安市中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双娃决定执行死刑。王双娃上诉。
2011年7月13日
省高院二审开庭。
2011年8月12日
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斗门重大车祸惨剧发生两年多以后,王双娃案12日有了最终的结局: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双娃上诉,对其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
以上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前日微博上看到有一位匿名朋友@在西安说这是中国司法的再一次腐败,普通司机撞人就是故意杀人而奔驰撞人就是交通肇事,同时呼唤司法清洁的明天。
这里简单的从法律角度简单分析一下案件,希望一些对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抱有很大疑惑的朋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这样一份判决,首先疲劳驾驶是一种危险的驾驶状态,疲劳驾车会导致对周围事物判断能力下降,遇到紧急情况的反应能力下降的严重的危险状态,这里提醒各位朋友切勿疲劳、酒后驾车。
下面我们开始分析一下,王双娃明知自己是疲劳状态仍然执意驾车这说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是有可预见性的(预见性是指可能预测到会有危险)同时对这种危险结果是持有放任的态度(放任指明知可能有而为之)这是一种过失心态也就是为何认定交通肇事的原因(所有交通肇事罪都是过失罪名),从案件中王双娃第一次碰撞中学生时,交通肇事已经成立了,根据案情我们知道王双娃并未停车而是从张、王两位学生身上压过,至此时此刻,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明知车碰撞到人,伤者在车下躺着,不听着而是开车压过,这样一种行为可以理性的推断出是故意而为之,也就是积极追求法律上的危险结果,故意杀人罪的界定要件是:1、有故意心态,积极追求危险结果;2、有实行行为,即法律上所禁止的加害行为;3、出现了危险结果,即有人(社会)的法益遭到侵害。我们可以逐一理性的分析一下:1、王双娃明知车撞到了人,伤者躺在车下不停车而是加速碾压过,是否可以认为是主观上明知碾压过去会造成伤者更严重的后果,发动汽车碾压过伤者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对这样危险结果的积极追求;2、开车碾压过伤者的身体毫无疑问是一种加害行为,不多阐释;3、危险结果的出现就是直接导致王、张二位同学身亡。这是案件的第一部分。因此我认为定故意杀人罪确实无可厚非。
接下来说案件的第二部分,王双娃从张、王二位同学身上碾压过后又挂到了另外的三名上学的同学,并且一直拖挂行驶长达170米甩至路边至两位同学身亡。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一部分的案情,首先王双娃刮倒了这三名同学他是否知情,从案件中我们看到,其子王哲提醒其父车后刮倒人了,但是王双娃置之不理,那么就是说王双娃对车后刮倒了人是知情的,那么同样根据故意杀人罪来分析一下:1、王双娃明知车后刮有人仍然拖行170米,从正常理性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对危险结果的追求(危险结果可能是致人死亡也可能是至人重伤);2、车后刮有人仍然开车继续行驶也毫无疑问的是一种加害行为;3、出现了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危险结果。根据法定符合说:有目的,有行为,有结果。成立本罪。
至此我认为,王双娃的行为属于多行为(碰撞,拖行)侵犯多个法益(王、张、贾、贾的生命权,张田的身体健康权,交通道路的秩序等)根据数罪形态和原则,当数罪并罚因此判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我并无意见。
分析完后来说说我对微博上一些言论的看法,微博是一个自由言论的平台,但是你会发现只要是批判政府与党或者司法的一定会被快速转发并且传播开来,同时请博友注意措辞,我承认现阶段我国司法存在多多问题,但是请不要随便就说司法腐败。可能只是因为你无法从学理角度去理性的分析一份判决,当然你呼唤司法清洁的明天我很赞同,当前司法的 现状是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和压力,确实有些尴尬。
而且请不要把仇富的不良心态强加于司法,浙江案件一辆宝马车酒后驾驶至多人死亡,最后判下的结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非常重的罪(请参考刑法你会发现,放火,爆炸等都是在此类罪名下)。案件怎们判法院自会给出解释,请不要自己误解了判决,然后大肆侮辱她,你既然呼唤司法清明,为何连理性分析和尊重判决都做不到呢?
2012年2月25日 午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