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寻针 《中国古代刑罚的“连坐制”》 史海一粟

【史海寻针】《中国古代刑罚的“连坐制”》 史海一粟

【原创】

中国古代刑罚的“连坐制”

邹延欣 编撰

本博主在上一篇日志《中国人的“六亲”与“家族”》中,顺便提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死刑重罚制度-----“灭九族”,其中列举了史上最残忍的“永乐大帝”明成祖朱棣对明代第一大儒方孝儒实施“一诛十族”共杀害873人的绝后空前惊天大案。

如上所述的“一人犯罪,九族株连”,在中国封建社会又称为“连坐制”,是一种刑罚制度。各朝各代时有发生因受株连而无辜被杀的刑罚惨案。

何谓“连坐”?连坐,是一项刑罚制度。指的是本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其关系与犯罪行为本身无关)而受牵连一起入罪。“灭九族”就是最大的入罪株连,也是古代最残酷的刑罚。

“连坐法”是封建帝王管束臣民的御用王法,也是帝王的“家法”。如果按照现代的说法,连坐制本是一项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也是一项犯罪举报制度。据史料记载,中国的连坐制,由古代法家首创发明,萌芽于战国。其時就有“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此段话的意思就是:丞相收受贿赂,其助手、副职要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一律处以死刑;收受贿赂金额不足24两黄铜的,可免于科刑。以上称作禁受贿。及至秦国商鞅变法,连坐制正式定为“连坐法”。连坐刑罚分为:行伍连坐、亲属连坐、军伍连坐、官吏连坐。商鞅把“连坐”法律的适用范围,从各级官员扩大到平民百姓。明令规定那怕最亲密的夫妻、朋友之间,都不能互相包庇和隐匿“恶”与“非”,必须向政府互相保证,互相监督,互相揭发。其時军队与地方编制,多以五人为一伍,一人犯罪(逃亡),其余四人就要被处罚。由此可见,本来意义上的这种连坐制,无疑对封建社会官场衙门反腐倡廉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监督约束和制衡作用。但后世对连坐制多有误解,常被别有用心的人肆意歪曲,甚至被昏君奸臣为我所用,大肆排斥异己,打击报复。中国封建朝代不乏骇人听闻的“连坐”惨案。

中国古代对死刑(包括“连坐”刑罚)的行刑方式五花八门,手段残忍,极度酷烈。计有:

斩首-----用刀砍头,身首分离;

腰斩-----用斧和铡刀斩断其腰,首足异处;

碎尸-----杀死后肢解分尸;

凌迟-----零刀碎割,割肉剥皮骨,慢慢致死。这是古代最残忍的死刑方式;

醢刑-----把人剁成肉浆;

脯刑-----把尸体煮熟晒干;

焚刑-----用火烧死;

车裂(轘刑)-----用车碾碎尸体(注:商鞅将此法入律,谁料自食其果,自身被执行此刑);

绞刑(磐刑)-----用绳缢死、悬空吊死;

悬首(枭首)-----斩首后悬头于城门上示众;

戳尸(剉尸)-----从坟中挖出尸体,先割头,后陈尸示众;

辟棺鞭尸-----劈开棺材,刨出尸体,用鞭抽打。此为诛九族之刑;

赐死-----皇帝亲自下令犯罪的朝廷大臣自杀,并赐予索带(自勒)、毒酒(自饮)、匕首(自刺)。

此外,还有穿刺、剖心、剥皮、扑杀、扼杀、射杀、投崖、沉河、喂兽等行刑方式。

中国封建社会的“连坐法”,从萌芽到正式立法及至完善,時逾几千年,代代沿袭,生命力强,“经久不衰”。那怕到了现代,中国变相的“连坐法”也还大有市场。例如,在民国时期蒋介石1927年4月12日于上海制造的“4.12”反革命政变和汪精卫云于同年7月15日在武汉发起动的“7.15”反革命政变中,大批共产党人惨遭屠杀,两次政变还殃及千万家属民众。那時有个说法:‘宁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全国解放后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连坐”株连受到无辜惩罚的不计其数。那时“唯成分论”大行其道,大凡家庭出身“地富反坏右”的学生,成绩再好也休想上大学,那怕参加了高考也等于白考。更有甚者,“文革”时期由“唯成分论”又衍生出了“红五类”、“黑七类”,在原有“黑五类”(地富反坏右)专政对象上,又新增了“叛徒”、“特务”、“走资派”,而“臭知识分子”位居老九,故名“臭老九”。那時“连坐式”的极左口号喊得整天价响,说什么“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狗崽子”、“兔崽子”。城市里有大批所谓家庭出身不好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父母子女,以“战备疏散”为名,被迫举家离城回乡或搬迁到山区农村“安家乐户”,接受贫下中农监督。大批知识分子和专家、教授,则被视为“臭老九”、“反动学术权威”,被下放到农场或“五.七干校”劳动改造。“文革”浩劫十年,以“莫须有”罪名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殃及无辜。因受“政治问题”被迫害致死和受株连处分的,从高官到庶民,不计其数,后患无穷。

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现实生活中变相“连坐制”的提法和做法,仍然俯首可视,随处可拾。首先是人们还是习惯于传统的“连坐”逻辑思维,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本来风马牛不相及的人和事硬是牵连起来,把好事坏事拉扯在一起,凭主观臆想,想当然办事,武断下结论。国人的“连坐”思维,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成语中就有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说到“近朱者”就觉得他“赤”,相反“近墨者”就“黑”;还有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其父,必有其子”;“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都是“连坐”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判断的结果。

可以说,中国的“国格”是由中国人的“性格”组成的。国人性格本身就常常带有“连坐”的传统和习俗。人们总是“好事愿沾光,坏事怕牵连”。例如,古代只要那人高中状元,便“大魁天下”;要是本姓同宗家族中有人当了大官,地位显赫,就歌颂他“耀祖光宗”,“裕后光前”。又如,如果那场戏剧中出现与己同姓的奸臣(如秦侩)或大坏人之类的角色,那么同姓族群谁都不会厚着脸皮去看那场演出,因为怕本姓受剧中坏人坏事牵连而脸上无光。

在现代中国社会生活中,“连坐”逻辑思维方式和变相“连坐”行为,不乏其人其事。本博主稍加联想,起码有以下几个典型事例:

-----本来“一人参军”,享受“光荣”荣誉的就只是本人,但结果却成了“全家光荣”、“全村光荣”。又如,一个运动员获得了奥运金牌,于是新闻媒体就称赞他(她)“为国增光”,国人为之感到“自豪”。这类称誉当然是好的、正面的,富有积极意义的大喜事,皆大欢喜,但仔细琢磨,你的荣誉怎么我也有份?怎么就给我的脸上“增光” 了呢?

-----本来“代表”就只是其本身,其实就是他一个人(或某一个体)。你就是你,我就是我,他就是他,彼此之间谁也代表不了谁。但是每当政党和群团社团换届之际,总是先要自下而上组织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团代表”、“妇女代表”……这样的“代表制”,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沿用了“连坐制”的逻辑思维,因为一个代表可以牵连到广大选民;

-----本来一个人能否入党入团、上学参军,任职上岗、提拔重用,是要看他本人现实表现如何,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但实际上并不完全这样做,往往还要经过“政审”,由上级组织审查其父母和妻子的出身经历及表现,个人档案调查表上还要填写“家庭出身”。在极左年代,“政审”几乎要审查祖宗十八代,看看是否五代穷困三代贫农。可见此举与“连坐法”几乎同出一辙,因为除了审查自身,还要牵连到“六亲九族”;

-----本来警察上门要抓捕的涉嫌犯跑掉了,却不问情由硬把其妻儿或父母带走,名曰“协查”。其实因为他们是涉嫌犯的直系亲属,怀疑他们“知情不报”,“包庇犯罪”。同样,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把贪官腐败干部的配偶视为不可信任的、负有“连带责任”的对象而一并内查外调,深找细挖。更有甚者,就连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出国留学深造,其父母也得上报组织“备案”。如此看来,要是以后父母出事,子女必然遭殃。

-----本来计划生育一人超生,却弄得全家遭殃,甚至“倾家荡产”。有的农村出现“一人超生,全家堕胎”、“一人超生,全村结扎”的标语。本博主老家曾一度发生过多宗超生“抄家”的连坐现象,对找不到超生当事人的,罚不到超生款的,便组织人马上门,寻家属出气,找财物算账。搬床运柜,洗劫一空,封门闭户。本博主曾在广州国有企业任职多年,深知城里也盛行计生“连坐法”(“挂钩法”)。要是厂里有个职工超生,那么全厂就不能评为先进,评上了的也要取消称号,而且从上到下几千人的奖金也得泡汤。本博主认为,最惨的计生“连坐法”,就是无辜殃及到超生儿女本人,不给上户口,以致从呱呱坠地之日起直至长大成人都是“黑人黑户”,在城里上学、就医、打工,一直受到户籍歧视。其实,超生归超生,孩子当何罪?

-----本来“一人做事一人当”,理应就人说人,就事论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却搞出了一个“一票否决”的株连制,因一人犯规做错事,导致取消整个单位、地区的评先创优和奖励资格。还美其名曰“挂钩”。我想,这样做的缘由,或许因为“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汤”,所以“一根竹竿要打翻一船人”。

至于日常生活中和社会治安方面发生的围攻、斗殴、寻衅闹事、袭击、绑架、谋杀等刑事犯罪活动,可归于“连坐法”的案例更是累见不鲜。本来不是当事人,却无辜受牵连被打击报复甚至惨遭杀害。实则是古代“连坐制”的复活和翻版。

本博主认为,我们必须彻底否定和批判封建社会“诛九族”的“连坐制”。“连坐法”不可能带来清正廉明,国泰民安,只能带来恐惧恐怖和人祸灾难。由于“连坐”刑罚往往随心所欲,随心所遇,漠视生命,践踏人权,殃及无辜,历来深为广大民众反对和抵制。历史经验证明,封建统治者企图通过推行“连坐法”诛三代、灭九族,斩草除根,灭绝后患,那是永远办不到的,因为物极必反,“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又生”。

“温故而知新”,“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当今中国,犹须以古为鉴,引以为戒,深入反思。国人要联系现实,破除“连坐”逻辑思维,不要一事当前,不问情由,时时牵连,处处挂钩,无限上纲,拼命上线;不要简单地滥用“先进”、“代表”、“表率”、“标兵”、“榜样”等所谓“典型引路”,因突出个人而顾此失彼;不要把好事绝对化,坏事极端化;不要人为地模糊个人、家庭、国家、社会的概念,把偶然当必然,个别当普遍,一人当一群,一时当一世。如果把一人当一家,一家当一姓,一姓作一族,一族当一县,一县当一省,一省当一国,那么,一代伟人的去世,是否就等于一个政党的湮灭和国家的消亡?

紫烟楼楼主:邹延欣 撰写


腰斩


斩首(砍头)





腰斩刑具




清代行刑


清代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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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侵华大屠杀

日军侵华大屠杀

日军侵华大屠杀

日军侵华大屠杀



行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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