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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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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http://www.ldj.hd.gov.cn/fg.asp?year=2000&fgkid=6113

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人事(劳动)局保险科、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和培训干部时使用。

  附:《关于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1、关于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1)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的连续工龄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解放前在官僚资本企业做工,解放后该企业被接管为国营企业后仍为该企业的职工,后又经组织调动到别的企业工作,其原在该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而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的连续工龄,则只能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4)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的流动不属于组织调动,职工建国前后经历了几个私营企业工作,尔后直接转入或选拨进公私合营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算起。

  (5)建国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占指标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占招工指标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与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发工资之日算起。

  (6)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占全民单位增人指标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临时工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和省历来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临时工应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即指占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人员;二是必须是在招收、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最后一次”是指曾多次在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次中断当临时工,其在被选招单位即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将在一独立核算单位已经间断的或在几个独立核算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都接上;三是临时工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问题,凡经历了几个单位当“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在最后一个单位转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算起。

  3、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的,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曾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以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403号文第六条曾规定“四清运动期间被借用参加四清工作的社员,可以按临时工对待,在四清工作结束时,由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在四清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找到工作的;二是“直接安排”的,而不是回家后又安排的;三是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而不是先安排临时工、合同工,以后又转正的。四是其他工作抽调的临时工作人员,不能仿照“四清”工作队员的规定办理。

 5、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教委(86)教计字179号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又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均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在处理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何谓“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厅掌握的意见可按下述原则处理:招收、录用、毕业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含企业办的中、小学)、各级教委工作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后转正定级并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计算了以前的工龄,以后由于工作需要又调出教育部门的,原已计算的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招收、录用、毕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尔后又归队任教的,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原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电大、宣教、职业教育、培训等科处室工作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二,如何理解“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问题,我们意见,民办教师因结婚、随爱人调动、户迁移等原因,经乡政府或县教育局批准并经两个学校同意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变动工作,而在两个以上单位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现已调入企业的卫生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从一九五八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一九五八年。按规定计算工龄的乡村医生,应是参加联合诊所、乡村卫生院(所、室)工作的,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的。二是关于“正当手续调动”的问题,系指经县卫生部门或乡(公社)批准,在乡、村之间正当调剂并继续担任乡村医生的,可以看作是工作未间断,应当计算连续工龄。未经组织批准,没有正当组织手续而迁移的,即便仍从事卫生工作,也应视为工作间断,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7、关于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并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由农村到城镇上中学期间将户口迁到城镇,毕业后户口又迁回农村的,属回乡知识青年,按国家规定其回乡后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3)凡响应党的号召,从城镇上山下乡的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中学毕业生、下乡时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和过去已动员下乡的社会青年,有动员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或补办了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的,在下乡期间工龄的计算上可按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4)“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市被遣送回农村的,或随父母成户回乡以及战备疏散的中学毕业生或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有原迁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后,按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与上述情况相同,但下乡时不满十六周岁,在其农村自然成长满十六岁后,参加农业劳动,后经落实政策返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满十六周岁后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算起,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劳动期间,上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军的,或选调工作后又离职、退职的,被判刑、劳教的,我们的工龄计算可参照在职职工有关现行规定处理。

  (6)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起止时间,可按户口迁出、迁入掌握。对虽迁出户口,但是其不始终没有下乡参加劳动的,不计算工龄。

  (7)下乡知青在农村参加劳动期间,经大队派出或批准外出当临时工的,可与在村参加劳动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8)城市知青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生活服务网点生产(工作)的时间,计算工龄,在他们经组织批准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和县、市、辖区以上集体单位工作后,可把这一段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6)井下工人去大、中专院校学习,其上学期间不能视为从事井下工作时间增折工龄,应以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时间进行折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去上大、中专院校的,也按此原则办理。

  (7)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不能折算工龄。

  12、关于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专业人员出国后又回归祖国的,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

  (3)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因建设的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5)归国华侨职工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6)凡在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干部主办的侨团、侨校、侨报以及其他等地方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凡在中央侨委派出干部撤出并转移交给所在国领导后再进入上述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7)凡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我驻外使领馆决定派到某一侨团、侨校及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要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凡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领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爱国侨务工作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领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凡曾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归侨职工,如果经过两党协议将其移交给我方领导,则他们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华侨和归侨的直系亲属,也照此办理。

  13、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确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平反改正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出队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起义、投城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

  (3)原为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在其起义之后,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的,他们原在伪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和起义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起义之日算起。

  (4)在“文革”中,军队通过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他们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可算军龄。

  (5)在落实政策中对因冤假错案被错处理而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计算连续工龄。

  (6)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在重新安置工作后,共错被处分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7)职工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叛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8)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如其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的“待业人员”专指归侨)。

  (9)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叛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队)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有的冤狱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其冤狱时间可与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改叛刑期的留场(厂)就业人员,从改叛刑期满之日起计算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用户名: 密码: 作者文章内容 fwg54 普通用户 注册时间: 2005年1月19日 发帖数目: 84 篇 ... (3)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学的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知识青年,其上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要区别对待,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因入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上学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218.94.76.160/bbs/show.asp?forumid=10&topic=20050621193457- 30k - 2005年7月19日 - 网页快照

[ 在218.94.76.160 站内更多内容 ]在“文革”中,军队通过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他们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可算军龄。

  实政策中对因冤假错案被错处理而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计算连续工龄。

  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在重新安置工作后,共错被处分期间,应计算为连续报纸 楼上的回答太详细了,就不需要我说了,看一下吧。 楼上的回答太详细了,就不需要我说了,看一下吧。楼上的回答太详细了,就不需要我说了,看一下吧。

其实我也需要。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入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

优秀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离职人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

的,在学习期间,其原有的军龄、工龄应连续计算。

职工离职在工农速成中学的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

1950年12月14日……………………(见选编563页)

2、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但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所在部门工作需要,保送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进人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57)国人事字第906号1957年6月12日……………(见选编563页)

3、入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各种训练班和大中专学 校学习

职工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如果是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只享受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学习前后的本企业(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经劳动部门介绍或调配到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或复员军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期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58)保险字第342号1958年5月30日……………………(见选编564页)

4、本人申请考人高、中专学习

对职工本人申请,组织同意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习期间不应

计算工龄;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1)中劳薪字第78号1961年8月14日…………………(见过编565页)

5、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考人各类学校学习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

龄,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62)中劳薪字第292号1962年10月13日…………(见选编566页)

6、毕业调干生自找工作

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因病退学自行就业的;其入学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凋于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的工龄计算问题

(62)中劳薪字第286号节1962年10月15日……………(见选编567页)

7、参加新生公学学习

解放初期在新生公学学习;学习后由组织分配了工作的,他们在新生公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学习后被清洗或判处徒刑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内务部关于新上公学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65) 内人工字第66号1965年4月21日……………(见选编570页)

8、1966年、1967年、1968年大专毕业生

1966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67年9月1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68年7月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1968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68年12月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摘自中发(67)290号通知、中发(68)92号通知、中发158号通知……………………( 见选编 571页)

9、半工半读学校学员

半工半读学校的学员,半工半读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但如以作工为主,可按工作日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67)中劳薪字第94号1967年8月12日………………(见选编572页)

10、上海船舶学校学生

国防部第七研究院上海船舶设计学校学生,无军籍以及不是属于在职职工带原薪上学学习的,不应计算为军龄、工龄,应从分配报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上海船舶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复函

(77)劳薪字168号1977年11月18日………………(见选编576页)

11、滑翔学校学员

滑翔学校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 间,不应计算为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滑翔学校学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8)劳薪字96号1978年12月16日…………………(见选编576页)

12、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

在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的,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其中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不能折算。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一)、(二)条

(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1979年12月1日…………………(见选编578页)

13、大专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的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

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80)民人字第171号1980年2月8日…………………(见选编579页)

14、精简复学学生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把学生精简下放,事后又收回复学,造成延长学习年限,推延分配。这些学生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8年2月发工资时起计算。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62年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毕业分配问题

(80)教计字120号1980年3月28日………………(见选编580页)

15、文化大革命期间复学学员

文化大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

教育部关于提前抽调的高等学校学生复学后毕业时间计算问题

(80)教计字 144号1980年 4月 18日……………………(见选编 582页)

16、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专学习的国家职工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离职考人各类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宇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77)劳新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0)教计字279号1980年7月19日…………………(见选编582页)

17、自费留学

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2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上述办法办理。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发(1984) 185号1984年12月26日………………(见选编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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