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残疾人保障金相关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有哪些?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第一条规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t imes;10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有何规定?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或按月征收,逐步向按月征收方式过渡。
5、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第四条规定,保障金实行按年或按月征收,逐步向按月征收方式过渡。
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15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2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7月10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10日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8月15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规定,《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规定时间内),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残联、地税和财政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处理?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9、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与会计处理如何处理?
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规定: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所以企业交纳的“残保金”财务上应该列入“管理费用”中。
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