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3月初表示,《放贷人条例》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该条例将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有人认为,此举将启动数万亿元的民间资金,改变民间放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使地下钱庄阳光化,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困难。但是,民间放贷合法化真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吗?我们应该看到,民间放贷合法化可能带来很多负面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还可能影响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合法化无力“招安”地下钱庄
有人认为,《放贷人条例》推出后,将使地下钱庄走向阳光操作,进而消灭高利贷。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些人的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民间放贷合法化根本无力“招安”地下钱庄。
《放贷人条例》拟规定,民间放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虽然4倍的利率已经很高了,但还无法与地下钱庄的高利贷相比,地下钱庄的经营者是不会放弃高利润而心甘情愿地合法化的。地下钱庄合法化后,经营放贷业务需要注册,需要办手续,需要交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这样一来,地下钱庄的空润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经营的灵活性也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很多地下钱庄的放贷资金来源都存在问题,很大一部分资金并非合法所得,是不敢拿出来见阳光的,其对法律避之不及,又怎么可能主动出来接受监管。
虽然合法化后地下钱庄将得到法律保护,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可依法解决,但到法院诉讼是个费时费力的途径,判决难,执行更难。地下钱庄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经营者都有一套追债的办法,虽然这些办法往往违法,但是却比较有效,因此,得到法律保护对那些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没有多大吸引力。
《放贷人条例》实施后能否消灭高利贷呢?放贷人是不会轻易将资金贷给陌生人的,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而借款人如果能提供抵押或担保,一般都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本不用找民间放贷人。如果放贷人和借款人是彼此了解的熟人,不需要抵押和担保,那么二者之间的借款利率只要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一样会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放贷人条例》是否存在根本没有意义。
有种说法认为,民间放贷合法化还可以减少私人债权债务纠纷。其实,合法化对减少债权债务纠纷起不到多大效果,因为债务是否会有纠纷关键不在于放贷行为合法与不合法,而主要在于债务人有无能力偿还债务。如果有能力偿还,没有几个人会愿意被骚扰、被起诉。还不起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营状况无法改善、利率太高,等等。如果这些根本原因无法解决,债务纠纷也就不会得到解决。民间放贷合法化后,大量高利率贷款的出现,反而会使债务纠纷更多。
指望通过民间放贷合法化来规范地下钱庄,消灭高利贷,减少债务纠纷,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无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融资合法化后,将鼓励其向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发展。有人认为,《放贷人条例》出台将修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足这一短板。
这一设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而且,指望民间放贷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想法,其实是有关部门在回避问题,推卸责任。
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什么融资难?银行为什么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收益低、规模小、缺少抵押财产和担保等原因。中小企业和“三农”向银行贷款时存在的这些困难是客观事实,其转而向民间放贷机构融资依然会遇到同样问题,只贷不存的民间放贷机构会更加惜贷。民间放贷机构追逐的是高额利润,而不是扶贫。
换个角度来看,即使民间放贷机构肯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中小企业和“三农”也未必愿意通过这一渠道融资,因为民间放贷的利率太高,他们即使能贷到款也很难还得起。
目前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期的贷款利率是5.31%,民间放贷机构将利率提高到4倍就是21.24%。要想还上如此高利率的贷款,借贷人必须有很高的经营利润才行。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利润都很低,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中,不少中小企业都经营困难,要想不亏损都很很难,哪还敢奢望超过21.24%的利润。其实,实现超过21.24%的利润不只是中小企业和“三农”很难做到,全国很多企业,包括那些有实力的大企业都难以做到。
从资金上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是有关部门应该承担起来的责任,将中小企业和“三农”推给民间放贷机构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还得从银行入手,有关部门应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放贷合法可能抑制实体经济发展
将民间放贷合法化的主要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平稳健康快速发展,这一动机是好的,但可能适得其反,民间放贷合法化可能会抑制实体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后患。
民间放贷的利率可高达银行利率的4倍,根据目前的利率水平,六个月至一年(含)期的民间贷款利率将达到21.24%。目前利率还处于降低水平,在利率更高的2007年12月,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47%,4倍就是29.88%。这还是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如果贷款期限更长,利率将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与高利贷已无太大区别。
不管我国法律对高利贷是如何界定的,但对企业来说,超过20%,甚至接近30%的年利润是绝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的。放贷合法化后,企业主在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时,是会继续经营企业,还是会放弃实业、变卖资产去放贷?如果多数人都想通过放贷赚钱,实体经济如何发展?
2008年夏季以来,已经有一些民营企业老板从做实业转而改为借钱给别的企业赚取利息。目前经济正遭遇危机,整体上,放贷的收益远远大于做实业,放贷合法会促使更多企业主放弃实业,这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伤害,虽然可能会有一些经营好的企业因为融到了所需资金而得以做大做强,但毕竟只可能是极少数。企业数量的减少,对就业也会产生更大的压力。
目前,很多地下钱庄都是通过典当行和担保公司来放贷的。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沿海一带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前所未有地火爆”。伴随这些“火爆”的是不少企业破产倒闭,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用于放贷的资金很有可能就是那些关闭企业的人提供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那我们也应该从中看到,民间放贷对企业的支持是很有限的,当危机来临时,企业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支持,而不是高利率贷款。
民间放贷合法化的新问题
民间放贷合法化不仅难以解决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些重大问题,还可能会引发很多新问题。
虽然《放贷人条例》拟规定只贷不存,但在实际操作中,变相吸收存款的问题很难控制。目前在不少城市都存在有公司变相吸收存款用于放贷的情况,放贷公司的操作方式一般是先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然后将抵押财产再抵押给出资人,从出资人处借来资金,再贷给借款人。这样一来,放贷公司就变成了一个“可贷可存”的机构。民间放贷合法化后,这些放贷机构可能会利用法律保护大张旗鼓地变相吸收存款,大搞非法集资。一些放贷机构还可能把抵押财产再抵押给别的放贷机构,经过几次抵押后,就会形成连环抵押和连还债,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上下游都将蒙受巨大损失。如果上述情况在各地大范围出现,将会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放贷机构被允许以银行利率4倍的高利率向外放贷,这样一来,其从银行融资放贷就有了操作空间。放贷机构如果是个有实力的公司,有资产抵押或能寻求到担保,那么就很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这样一来,银行剩余资金有了放贷对象,就会更加收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会更难。银行也可能与民间放贷机构联合谋取更高利润,进而出现腐败问题。
目前,民间放贷合法化的配套制度也还不够完备。对放贷人来说,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这就需要完善财产申报审查制度,不然放贷人就可能会沦为洗钱的帮凶。放贷人如果有直系亲属是达到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或国企高管,也应该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贪污或挪用公款放贷的情况。
对借款人来说,需要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在追债 的同时要保护借款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不然可能引发人道危机,甚至出现还不完的子孙债。
一项制度或法律法规的推出,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不能为解决一时问题而给未来发展留下巨大隐患。而即使是为解一时之困,也需全面考虑,严密论证,不能慌不择路,不然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使危机加剧,并引发新问题,使局面更加难以控制。
民间放贷合法化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对其作用不能夸大。在将民间放贷合法化的过程中,对利率水平、运营方式、监管方式、风险防范等问题都应有一个全面的考虑。在存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不宜轻率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时,不能只把思路局限在增加放贷主体上,而应从多个角度找原因,全方位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作者:王晓)(2009年4月1日发表于《中国新经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