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学习笔记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本文列出影响地基基础设计及构造措施的主要修改内容,以备审核时查阅。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7条,分别为3.0.2、3.0.4、5.1.3、5.3.1、5.3.4、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条。

修订后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版共有强制性条文28条,分别为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即2个旧强条改为非强条,增加3个新强条。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3.0.2条将旧条文中可不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单独列出成为第3.0.3条并由强条改为非强条,取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60≤fak<80KPa一栏。

2、原3.0.4条变为3.0.5条,旧规范中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改为“作用效应”,“荷载”或“荷载效应”改为“作用”;增加了基础抗浮稳定计算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其分项系数取1.0的设计要求;增加了挡土墙截面及承载力计算时,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的设计要求。——需检查基础抗浮稳定计算(安全系数与省地基规范同)、挡土墙承载力计算书中作用组合的选择是否恰当。

3、原5.1.3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5.1.4条。

4、原5.3.1、5.3.4、6.3.1、6.4.1、7.2.8条维持不变。

5、原5.3.10条(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多栋高层和底层建筑,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改为非强条,原用词“应”改为“宜”。

6、原6.1.1条山区地基设计需要分析认定的设计条件增加了:a)有无不稳定边坡;b)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c)有无采空区;d)出现危岩的可能性。——需检查地质勘察报告中有无相关内容。

7、原7.2.7条下半句改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针对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土,需检查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8、原8.2.7条的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分别成为第8.2.8、8.2.11、8.2.14条;强条内容中,扩展基础需要验算抗冲切承载力的条件改为“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椎体落在基础地面以内时”;增加了第2项“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承载力”。——需检查天然地基基础计算书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9、原8.4.5条改为8.4.11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12条。

10、原8.4.7条改为8.4.6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7条。

11、原8.4.9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第8.4.10条。

12、原8.4.13条改为8.4.18条,增加了平板式筏基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要求;增加了9度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影响的要求。——需检查平板式筏基及9度高层建筑的基础计算书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13、原8.5.9条改为8.5.10条,内容不变。

14、原8.5.10条改为8.5.13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8.5.14条。

15、原8.5.18条改为8.5.20条,强条内容不变,非强条内容单独列出成为8.5.21条。

16、原8.5.19条改为8.5.22条,内容不变。

17、原9.1.3条基坑工程设计的内容增加地下水控制设计、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需检查基坑工程计算书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18、原9.1.6条改为9.1.9条,用词略有调整。

19、原9.2.8条改为9.5.1条,由强条改为非强条,增加了“优先采用超静定内支撑结构体系”,取消“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的要求。

20、增加第9.5.3条: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需检查基坑工程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1、原10.1.1条改为10.2.1条,用词略有调整。

22、原10.1.6条改为10.2.13条,原“空洞”改为“土洞、溶洞”。

23、原10.1.8条改为10.2.14条,检验项目增加了桩身完整性检验,还增加了“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的要求。——需检查桩基础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4、原10.2.9条改为10.3.8条,第2项复合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单列为第3项,改为“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当采用处理地基时,需检查有否要求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不分设计等级)。

25、增加10.2.10条(原10.1.3条修改并变为强条):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试验。——当采用复合地基时,需检查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26、增加10.3.2条(原10.2.4条修改并变为强条):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需检查基坑工程施工说明中是否包含新增加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地基基础设计

1、新增加的3.0.7条规定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新增加的5.3.11条规定了回弹再压缩变形量计算方法。

3、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未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应按新增加的6.2.2条进行设计。

4、对于填土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3.2、6.3.3、6.3.4、6.3.5条进行设计。

5、对于岩石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5节进行设计。

6、对于存在岩溶、土洞等现象的地基,应按新增加的第6.6.2、6.6.3、6.6.4、6.6.6、6.6.7、6.6.8条,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7、新增加的7.2.9、7.2.10、7.2.11、7.2.12条规定了复合地基基础底面压力及复合地基最终变形量的计算方法。

8、对于大面积地面堆载,新增加的7.5.3条规定了当堆载量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9、对于扩展基础,第8.2.9条增加了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柱宽加2倍基础有效高度时,柱与基础交接处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第8.2.10条增加了墙下条形基础中柱与基础交接处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第8.2.12条增加了按最小配筋率计算的底板钢筋面积计算方法,阶形基础或锥形基础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有效高度按附录U计算。

10、对于筏形基础,第8.4.3条增加了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倾覆力矩的折减系数取值条件。

11、对于平板式筏形基础,第8.4.7条增加了对基础边柱和角柱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乘以1.1和1.2的增加系数的要求;筏板最小厚度由不应小于400改为不应小于500mm。

12、对于平板式筏形基础,第8.4.17条增加了当筏形基础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计算柱下板带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时,底层框架柱下端内力应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及相应的增大系数的要求。

三、关于天然地基基础的构造要求

1、对于扩展基础,第8.2.1条增加了锥形基础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3、基础受力筋最小配筋率不小于0.15%的要求;受力筋最小直径10mm,最大间距200mm;墙下条形基础纵向分布筋最小直径8mm,最大间距300mm;每延米分布筋面积与受力筋的面积比由10%改为15%,以上用词均由“不宜”改为“不应”。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用词由“不应”改为“不宜”。

2、对于扩展基础,第8.2.2条增加了当基础高度小于柱(墙)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La(LaE)时,除要求总锚固长度不小于La(LaE)外,增加直锚段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的要求。

3、对于扩展基础,第8.2.13条增加了当柱下独立基础长短边之比≥2、≤3时,基础短向钢筋总面积的λ倍(λ=1-A/6B)应集中布置在与柱中心重合的宽度等于基础短边的中间带宽范围内,其余短向钢筋均匀分布在中间带宽两侧的要求。

4、对于筏形基础,第8.4.5条增加了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墙身钢筋不宜采用光面钢筋、水平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竖向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的要求。

5、对于梁板式筏形基础,第8.4.12条增加了底板厚度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1/14,且板厚不应小于400mm的要求。

6、对于筏形基础,第8.4.20、8.4.21、8.4.22、8.4.23、8.4.25、8.4.26条增加了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筏形基础控制变形或差异沉降的构造要求、与主楼连接的外扩地下室角隅处楼板及主裙楼交界处楼板等构造加强要求。

四、关于桩基础设计及构造要求

1、第8.5.3-5条,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50年时,非腐蚀环境中灌注桩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20改为C25;增加了二b类及三~五类微腐蚀环境中不应低于C30、腐蚀环境中灌注桩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的要求。增加了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100年时,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适当提高的要求。还增加了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C40的要求。

2、新增加的8.5.3-6条,要求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量、水胶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3、第8.5.3-7条,增加了预应力桩主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5%的要求;增加了灌注桩桩顶以下3~5倍桩身直径范围内箍筋宜适当加强加密的要求。

4、第8.5.3-8条,对钻孔灌注桩纵向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2/3的规定取消了桩径大于600mm的前提条件(即适用于所有钻孔灌注桩);增加了桩施工在基坑开挖前完成时,其钢筋长度不宜小于1.5倍基坑深度的要求。

5、新增加的8.5.3-9条,要求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非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6、新增加的8.5.3-11条,要求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

7、第8.5.11条,增加了当桩顶以下5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旋式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且钢筋耐久性得到保证的灌注桩,按桩身混凝土强度计算桩的承载力时,可适当计入桩身纵向钢筋的抗压作用的规定。

8、新增加的8.5.12条:非腐蚀环境中的抗拔桩应根据环境类别控制裂缝宽度满足设计要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按桩身裂缝控制等级为二级的要求进行桩身混凝土抗裂验算。腐蚀环境中的抗拔桩和受水平力或弯矩较大的桩应进行桩身混凝土抗裂验算,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二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一级。

——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4.2.4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强腐蚀环境下按裂缝控制等级三级、允许裂缝宽度0.15mm控制,中、弱腐蚀时均为三级、0.20mm;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强、中腐蚀环境下均按一级控制,弱腐蚀时为二级。可见GB50007-2011的要求比GB50046-2008更为严格。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4.4条:裂缝控制等级为二级时,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这意味着桩身普通纵筋在此已无贡献,需大大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加大桩径,或采用预应力纵筋以保证不出现裂缝,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以下为一工程实例:中等腐蚀环境下的钻孔灌注桩d=8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5,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a=1500KN,则ftk=2.20N/mm2,σck=Nk/Ao=1500×103/(3.142×4002)=2.98>2.20N/mm2,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到C70(ftk=2.99N/mm2),或加大桩径到10000mm。另一钻孔灌注桩d=10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5,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a=3200KN,则ftk=2.20N/mm2,σck=Nk/Ao=3200×103/(3. 142×5002)=4.07>2.20N/mm2,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时ftk=2.99N/mm2,仍无法满足要求,需加大桩径到1400mm,或配置预应力纵筋。

Deer认为在根据防腐蚀规范按不同的腐蚀等级对抗拔桩桩身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按GB50046-2008第4.2.4条执行,即采取保护措施后的钢筋混凝土桩桩身裂缝控制等级仍取三级,根据腐蚀等级选择允许裂缝宽度限值;预应力混凝土桩桩身在强、中腐蚀环境下均按一级,弱腐蚀时按二级控制。当限于具体工程条件无法采取(或仅能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时,则应执行GB50007-2011第8.5.12条。

9、第8.5.15条,桩基沉降按实体深基础方法计算时,附录R.0.3中的沉降经验系数改为可以内插;增加了按明德林应力公式方法计算时的沉降经验系数(附录R.0.5)。

10、第8.5.17条,增加了柱下独立桩基承台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的要求。新增加的承台钢筋锚固长度要求与桩基规范同。

五、关于基坑工程

1、第3.0.1条,增加了基坑工程的设计等级划分:开挖深度大于15m以及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为甲级;非软土地区且场地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m的基坑工程为丙级,其余为乙级。

2、第4.2.5-3条,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增加了当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卸荷状况一致的要求。

3、第9.1.4、9.1.5、9.1.6、9.1.7条,增加了基坑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第9.9节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4、第9.2.3、9.2.4、9.2.5、9.2.6条,增加了基坑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的有关要求。

5、新增加的9.3.4条:基坑工程采用止水帷幕并插入坑底下部相对不透水层时,基坑内外的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

6、第9.4.1-1条,增加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规则Sd=1.25Sk的计算规定(Sk为标准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7、第9.4.2、9.4.3、9.4.4、9.4.5、9.4.7条,增加了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有关要求。

8、新增加的9.5.2条,规定了支护结构内支撑的计算分析原则。

9、第9.6.2条,当土层锚杆极限承载力小于400KN时,可采用HRB335级钢筋(旧规范为500KN、II、III级钢筋)。

10、第9.6.3-2~4条,增加了沿锚杆轴线方向宜每隔1~2m设置一个锚杆定位支架;锚杆杆体的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20mm;锚固体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纯水泥浆,浆梯设计强度不宜低于20MPa;锚杆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20mm等要求。

11、新增加的9.6.4条,规定了锚杆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2、新增加的9.6.6条,规定了上层锚杆锚固段长度估算方法。

13、第9.6.7条,锚杆张拉锁定的条件由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15MPa改为设计强度的80%。

14、第9.6.8条,增加了锚杆自由段超过潜在的破裂面不应小于1m的规定;自由段长度由不得小于5m改为不宜。

15、新增加的9.6.9条,规定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附录Y土层锚杆试验确定。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时可按物理参数或经验数据设计,现场试验验证。

16、新增加的9.7.1、9.7.2、9.7.3、9.7.4条,规定了基坑工程逆作法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

17、新增加的9.7.5条,规定了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地下室永久结构使用时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要求。

18、新增加的9.7.6条,规定了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用作支撑时的设计要求。

19、新增加的9.7.7条,规定了竖向支承结构的设计要求。

20、新增加的第9.8节规定了岩体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新增加的第9.9节规定了地下水控制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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