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保护标的之一;而从权利保护范围看,个人信息除了包含不能或者不适于公开的私密信息以外,还包含大量的可公开信息。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交集。其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网上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隐私公开,在网上加以密码限制的信息,则是有限公开或禁止公开,例如某些“个人日志(空间)”。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因为互联网是传播平台,凡是上网的信息,其性质均可视为已经公开。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非常复杂。根据用户对互联网的使用情况,其范围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的数据资料
个人数据(personaldata)是指涉及个人的己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如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和病史、籍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身高、遗传基因、体重、种族等;社会与政治背景:教育程度、政治主张和党派倾向、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工作经历、身份证号码、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消费习惯等;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习惯、婚姻恋爱史、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当人为了更多、更方便的使用网络资源和各种网络服务,经常需要填写各种表格以申请各种会员资格、通行证、账户、电子邮箱等等,尤其是在网上求职、交友或求医时更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数据;还有的需要输入各类卡号、密码等等。
(2)个人的网络通信内容
从使用电子邮件互发信件到使用各种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如QQ、MSN、网易泡泡、yaho通等);从网上留言到网络短信等等。这些通信内容只要本人没有公开,都应视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3)个人的网络生活行为
公民个人的网络活动也应属于个人私事,如上网浏览活动的踪迹,访问的网站网页,联络的对象等。只要本人不愿为他人所知,且与公共利益无关,即为当事人之网络隐私,他人不得非法监视、干扰、妨碍、刺探或搜集等。
(4)个人网络空间
网民自己的网络空间,如电子邮箱,聊天账户,个人主页等。网民的计算机硬盘在联网的状态下,也属于网络隐私空间的范畴,通过网络对他人计算机硬盘的入侵同样是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