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 东海问题

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

吴章铨

中国东海(East China Sea)[1]是中国在海洋时代的生命线,也是日本遏制中国和企图钳制中国命脉的杀手锏。

二十一世纪才是人类真正的海洋时代来临。由于中国传统是大陆国家,对海洋生疏,国民缺乏对海洋的认识,海域狭小,并面临多种挑战,所以居于非常不利的形势,当前已经形成危机,影响未来几个世纪中国人的生活和安全。

中华民族长远生存面临的约束

人类为了争夺对海洋的控制,自古以来便发生过无数次战争,二十一世纪随着海洋开发时代的来临,各国将会像争夺陆地一样,寸海必争。这是二十世纪以后才开始的新趋势。将来,地理条件有利的海洋国家会占尽地利(应称“海利”),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如内陆国家和半闭海国家,将很难与他们竞争。几百年来的世界史已经说明,大帝国都是在海上称霸,掌握海洋的强权。今后的历史更将朝这个方向继续演进。联合国有鉴于此,经过多年的努力,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希望将来人类共同和平地利用海洋,争夺海洋的战争永远不要发生。《公约》签订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了争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3]

海域资源丰富,可谓无穷无尽。目前,海洋的首要资源是能源。全世界石油储藏量的87%是在海洋中。而日光能、氢能、风能、浪能等另类能源,将来必将大量取自海洋,而且取之无穷,用之无尽。虽然目前的科技还不能大规模生产使用,但是将来依靠海洋取得这些能源,只是时间问题。

另一种人类不能缺少的资源是淡水,这是除了空气之外最重要的生命要素。现在世界上几乎一半人口面临着淡水不足的问题,中国就是最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有人预测二十一世纪将发生许多为争夺水资源的国际战争。海洋拥有地球上97.5%的水。如果海水化淡的技术成熟,能够支持人类对淡水的需求,拥有海洋资源就拥有极大的优势。

至于海洋丰富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将来通过养畜和开发,都将胜过陆地。

由于陆地环境的局促,可以想像将来人类势必设法在海洋上居住。

海洋环境管理是保护陆地环境的关键,这又是沿海国家必须尽力掌握的。
拥有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是未来世界上各民族的生存要件,因此海洋就成为战略要件。

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但是国土面积只占世界土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均土地面积是全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1/3[4]。中国的海域权利,即使完全按照中国有权主张的数字(300万平方公里),也只占世界上各国海域权利的大约2.3%[5]。如果按照下文引用的资料,中国专属经济区只有不到90万平方公里,只占世界蓝色国土的0.6%。因此,占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只能分享接近0.6%的海洋领域,属于惊人的赤贫国。这几个简单的数字决定了中国是个贫穷而发展前景非常空虚的背景。

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中华民族不是一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所以不可能从其他国家的土地上或海域中去争夺生活资源。中国未来的生活资源,是在广大的公海海洋。中国将和平地与世界各国共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海洋法》)所规定的公海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Heritage of Mankind)[6]。东海是和平地进入唯一接近的太平洋的通道,因此是生命线。

中国的出海通道,遇上日本的封锁。日本原来就是海洋性国家,已经摆出来的形势是扩大海域,成为海洋大国,并利用海洋封锁中国[7],进而将与美国抗衡。这是中国以至世界的噩梦。

日本是以三道海洋岛屿链封锁中国:第一链是占领钓鱼台群岛,控制台湾,加上操纵台独,使中国不能(跨)越台湾海峡。同时声称因为钓鱼台在大陆架上,日本海域权利向西扩张20万平方公里;第二链是利用冷战形势而从美取得了琉球群岛行政权,使得势力直伸到台湾东部外海;第三链是利用仍在日本控制下的西太平洋岛屿链,一直伸到北纬21度。日本更违背《海洋法》规定[8],把位于东京以南1730公里、退潮时才露出海面27英寸的礁石名为冲鸟岛,建成人工岛屿,企图纳入为领土,并进一步主张利用该岛拥有12海里领海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9]。这样,日本控制从北到南东西达2000 多海里[10]纵深的海域,经常监视并可以随时阻止中国出向太平洋。

日本力图钳制中国,是它的长远战略。日本近年对中国强硬,是它认为时机成熟有意采取的战略选择和政策选择。[11]

日本控制东海【,】以及西太平洋,不但封锁中国,同时一举控制了美国进入东亚和俄国南下的必经通道,从而左控西太平洋,右控东亚大陆,有了未来称霸的基础。

东海争议

面积75万1千多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东海海域和海域权利,二是钓鱼台群岛的主权。这两个问题都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后,继续采取主动打压中国而制造出来的。

东海划界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专有的大陆架主权权利被日本侵蚀;同时在相向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日本片面做出独断的主张。二是在大陆架主权权利(sovereignrights)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重叠地区的划界问题。

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见第六部分。根据第七十六条第1款,其范围是“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关于拥有大陆架的沿海国的权利,第七十七条第1款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其第4款称:“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关于范围的规定,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第5、6两款,沿海国有权利将大陆架外部界线延伸到350海里[12]。东海的大陆架最大宽度325 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13],所以全部中国东海大陆架是中国专有的主权权利。

日本本土四岛的九洲岛中部,约北纬32.5度以南,向西是水深已在500英尺以上的中琉海槽或琉球海槽,古称黑水沟(英文采用日文称OkinawaTrough)的北端。在该纬度以南,日本本岛不在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在北纬约30度以南,是日本从美国获得行政管理权的琉球群岛,其西方的琉球海槽水深在1000英尺以上,因此琉球完全与中国东海的大陆架无关[14]。琉球群岛并不拥有从中国大陆自然延伸出去的大陆架的任何部分(琉球群岛拥有琉球海槽以东的大陆架)。中国根据《海洋法》,完全拥有以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或350海里线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及其延伸的主权权利。

任何外国在中国东海上的任何勘探或研究,应该向中国申请;获得中国明示的同意,才有权利进行。

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在第五部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见第五十六条第1款(a)项: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专属经济区从海面计算距离,容易算,世界各国拥有大陆架明显优势的不多,而且根据上引条款,专属经济区包括水体兼底土的权利,因此纷纷按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办法主张本国的海域主权权利。按照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SeaAround Us Project 收集的资料[15],选择以下几个国家为例:

国别

专属经济区 +
中国东海问题的危机 东海问题
领海

美国

11,351,000 km²

法国

11,035,000 km²

澳大利亚

8,148, 250 km²

俄国

7,566,673 km²

加拿大

5,599,077 km²

日本

4,479,358 km²

…..

马达加斯加

1,225,259 km²

中国

877,019 km²

日本的数字是按照日本自己的单方面主张,其專 屬經濟區是领土面积的12倍,为世界上第五大專屬經濟區的海洋大国[16]。

但是日本的要求处处不合国际法,且与邻近国家有争议。其中最大的两大片:太平洋岛屿的專屬經濟區(1,162,334 km²)和琉球群岛的專屬經濟區( 1,394,676km²),都是不合法的(两大片共2,686,333平方公里)。旧金山和约根据《开罗宣言》,并经德黑兰、雅尔达、波茨坦各次国际会议所确认,明确规定日本只能保留本土四岛,放弃所有其他占领地。[17]根据《旧金山和约》,琉球群岛和太平洋岛屿都委托美国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托管。但是美国并没有把琉球和太平洋岛屿交到联合国制度下托管,而是单方面一国自己管理,也没有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托管任务,协助琉球群岛和太平洋岛屿人民培养其发展自治的能力,按照人民自由表示的愿望,选择他们自己的自由政治制度,自治或独立[18]。1971年6月,美国径自与日本签订《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没有得到其他盟国和联合国的同意,片面将两大片的岛屿和水域的行政(administration)交给日本。这是不合法的。当时处于冷战时代,美国把日本视为可靠盟友,作为对付苏联阵营的中国的前沿基地。不过美国声明,并没有把不属于美国的两地“主权”送给日本[19]。

日本在太平洋上得寸进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条第8款的规定[20],以及岩石不可以有专属经济区的规定[21],主张上述冲鸟岩石拥有专属经济区达154,452 平方英里[22]。这个面积大过日本现在的陆地领土面积几乎三分之一,构成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海的侵略。根据《海洋法》第八十九条,禁止任何国家把公海攫为己有:“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因此,日本是明显违反全世界殚精竭虑、辛辛苦苦缔结《海洋法公约》,将广大的海洋,保留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共同和平利用的法意。日本的过分主张[23],恐怕美国也不会同意。

中国根据《海洋法》,主张拥有專屬經濟區300万平方公里,但是南海和东海都有大面积海域是在邻国的实际控制下,因此这份数字认为中国的專屬經濟區不到9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陆地领土面积不到1/10。远远落后所有海洋大国和陆地大国之后,次于岛国马达加斯加。

争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琉球群岛西岸可以拥有的专属经济区海域,有一部分是在中国大陆架的上方。精确一点说,在中琉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待定)以东,和中国大陆架350海里线(或在若干部分为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以西,有重叠部分。在这重叠部分,中国根据《海洋法》大陆架的规定对海床和底土有主权权利,琉球根据《海洋法》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对水体兼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因此产生主权权利的冲突,发生东海争议。

当沿海国在大陆架上勘探和开发的时候,势必需要通过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因此根据法意,拥有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国家,必然拥有使用该上覆海洋水体的一定权利。因此,在这重叠水域,双方都拥有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如果两个国家拥有的主权权利重叠的时候,根据什么什么原则处理?《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关于划界的规定,只称“应该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equitablesolution”)。”如果无法以协议划定,便“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而第十五部分规定的程序,基本上是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八○条)

根据《海洋法》,关于大陆架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熟为优先,有明文的规定。

第一,《公约》特别强调,沿海国对大陆架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第七十七条第2款),而且不论沿海国是否利用,其他国家如果不得到沿海国明示的同意,都不能染指(第七十七条第2款)。而且,沿海国的这种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第七十七条第2款第3款)。《公约》对大陆架权利的强调,超越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强调。而且区别很明显:关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不需要明文公告;关于专属经济区,则需要主动提出主张、要求。因此,各国抢着提出对最大范围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标志着这是人为的权利。从这一点可以了解,虽有某一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申明,不影响其邻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法意十分明显,即:大陆架主权权利是更基本的,重于专属经济区权利。

第二,大陆架的权利是自然的,天然的,基本的,传统的;而专属经济区是根据大陆架权利的意思衍生出来的,从领土权利延伸到领海权利,从领海权利延伸到近海权利。从土地权利延伸到水域权利[24]。基本的权利是更重要的。好像人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大陆架的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可以经谈判而伸缩。

第三,更明确的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第3款明文规定: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The rights set out in thisarticle with respect to the sea-bed and subsoil shall be exercisedin accordance with Part VI.)

这里的意思很明确: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当按照大陆架条款的规定行使,而不是按照专属经济区条款的规定行使,即:前者的规定优先于后者的规定。所以,在中日主张重叠的区域,中国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优先于琉球群岛的权利。换句话说,以中国的主张为准。在重叠区,中国拥有底土权利,琉球拥有水域权利。

东海大陆架上的资源,在大约北纬32.5度(琉球海槽500英尺等深线的北端)以南,属于中国;日本根本没有权利。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七十六条第1款)而不是琉球群岛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日本要在大陆架上勘探调查,必须首先与中国协商。未经中国同意,不可以勘探。

如果日本在重叠地区勘探,中国也应当在重叠地区勘探。不宜让日本暗度陈仓,造成仅有日本一国勘探的事实而引伸证明仅有日本拥有主权权利。

日本得到中国同意后在该地所进行的一切调查勘探资料,应当送交中国,否则中国应当严厉抗议,并向联合国海底管理局提出申诉。而中国如果有调查或勘探资料,却没有义务分送给日本。

日本政府主张,不视琉球海槽为东海大陆架的界限,日本可以跳越海槽自视为位于东海大陆架上[25]。这是不理会《海洋法》的霸道说法,是日本无视国际法的一贯作风。

划界的五种可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当两国对海上划界有争议的时候,应当以谈判解决争端。第五十九条关于“解决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也规定,第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onthe basis ofequity),第二要“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去解决争端。

中国和管辖着琉球的日本之间,显然共有五个可能的划界方案:

1.在(a)两国根据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待定,其以西属中国,以东属琉球)和(b)根据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或中国大陆架350海里两个标准勘定的界线(待定,其以西是中国大陆架,以东属琉球大陆架)之间,底土和水体两国主权权利重叠的地区,合作开发水域和底土资源,共同使用,不再划界;

2.在该重叠区按照衡平原则(principle of equity)划界;[26]

3.在该重叠区按照中间线原则划界;

4.纯粹按照专属经济区原则划界(衡平原则或中间线原则),排斥大陆架原则,(即:重叠地区全部归日本琉球);

5.纯粹按照大陆架原则划界,以大陆架的最大距离(或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为界,排斥专属经济区原则,(即:重叠地区全部归中国)。

第一个方案符合中日两国将来可能发展长期友好合作的远景。韩国和日本曾经在1974年谈判,在韩国主张的大陆架线和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之间,建立共同开发区[27]。中国没有参加。该线忽略中国的利益,因此中国提出抗议。

次页的示意图[28]为各国200海里线和中国东海大陆架350海里线的示意图。约北纬32.5度以北有中日韩、中日、中韩、日韩的共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重叠部分,可以建立两国/三国的共同开发区。约北纬32.5度以南基本上有中国大陆架和日本所管理琉球群岛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部分(也有韩国主张的一部分),两国共同开发区大致为斜线部分。中国以专属的对底土资源的主权权利与日本琉球的水体权利交换共享。中国在原则上采取这个主张。

海洋边界200海里线和中国东海大陆架350海里示意图:

第二个方案,按照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东海地理地形地貌、中国东海大陆架属于中国大陆而不属于琉球群岛、中国大陆对琉球群岛的地理和人文比例、中国一面临海而琉球群岛两面临海【,】等理由,都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合理地划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称“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即衡平原则(英文本为“in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ity”[29]。衡平原则是国际上经常考虑的原则。[30]

前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应该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英文用词是“equitable solution”,即衡平原则 principle ofequity,法意明显是采取衡平原则,而非中间线(median line)原则。[31]

中国拥有大陆架是天然的,不含扩张意图。日本要抢占大陆架则含有扩张海域的意图。日本的野心不仅表现在东海,也表现在西太平洋上,昭然若揭。这种野心对中国和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历史的殷鉴不远。《海洋法》在关于考虑划界因素的时候,特别提醒这一点。第五十九条关于“解决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条款明文规定:应“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日本是对侵略罪、暴行罪采取不承认、不悔改、不赔偿态度的国家,这个因素具有“[对]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应当列入考虑。

第三个方案的中间线办法,并没有《海洋法》的根据。《海洋法》特地不采纳1958年《联合国大陆架公约》的中间线说法,而且日本没有签署那个公约。[32]

第四个方案即第一个方案中的(a)线,对日本绝对有利,对中国绝对不利,正是日本的主张。具体地说,是日本明显地、故意地要抢占中国东海的大陆架。其中,中间线办法也是没有《海洋法》的根据,应当根据衡平原则。

第五个方案即第一个方案中的(b)线,对中国绝对有利,对日本绝对不利,虽然合乎《海洋法》第六部分和第五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中国没有提这样的主张[33]。

看来,中日需要进行两阶段谈判。第一阶段首先确定重叠区的范围,谈判是划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和大陆架分界线(若干处是琉球海槽最深处中线)两道线。从示意图看,这个划界只在中琉之间有需要,因为在大约北纬32.5度琉球海槽北端以北的东海很宽,大于400海里,中琉专属经济区的200海里线不相碰。第二阶段谈判是在这两线之间的重叠区划线。如果采用第一、第四或第五个方案,第二阶段便即省略。

目前情况是,日本拥有强势的国力,军备,科技优势,经济实力,美国后台,积极主动的扩张精神,单方面主张中间线并以武力支持它的主张,中国居于不利形势。不过这并不表示问题就可以这样解决,只是日本凭借优势,制造一个又一个攻势,使危机升高,企图借此扩大或巩固其主张。

所有方案都需要经过更多的调查和谈判解决,经年累月,其间必然会产生很多摩擦,不利于可能在两国之间发展长期的友好关系。关键是日本的立场,日本不采取强硬的攻击态势,就比较容易解决。

在海域划界问题上,从已有的国际判例看,没有绝对的标准,没有普遍采用的原则。各方论据不仅涉及大陆架规则、专属经济区规则、衡平原则、地理地质地形地貌原则、陆地与海岸比例原则、并涉及一般国际法、历史原则、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经济环境生态生物因素、矿物资源因素、科技海洋调查资料与数据、国际解决争端案例、法学理论,等等[34]。每一个案都有其特殊情况。同样的客观条件不一定获得同样的结果。谈判或第三方裁判的损益,势必视双方外交、法律、科技方面人才的优势而有巨大差距。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延伸200海里外大陆架界线的申请资料。这个期限已经延长到2009年5月21日。申请的时候需要提出关于大陆架的科学数据。日本由于掌握海洋科技力量,并且富有海洋精神,迅速采取了行动,进行了大量调查。从1983年就开始在全国掀起调查海洋,推动扩张海洋领土的热潮。1996年订立了八套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并把《领海及毗连区法》及其《执行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提交联合国保存,以申明日本的海域。其野心是要扩张海权,成为海洋大国[35]。2002年建立了有关省厅组成的大陆架调查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开始进行全国上下公私并举的海洋调查运动[36]。建造海洋测量船,调查测量几十万公里的海洋。日本将根据它的调查,提出專屬經濟區447万平方公里的主张。

2004年度以后,每年调查预算要求额为100亿日元左右[37]。2006年3月24日,日本政府确认2006年度预算案将继续拨出118亿日元落实对大陆架进行调查,主要目的是为向联合国主张有关大陆架海底资源开发的范围收集数据资料。[38]日本并要借这次调查,参与制订一套符合太平洋海底地形的大陆架科技指标。日本参与制订制度规章,必然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它心目中要抑制的国家。

中国由于海洋教育落后,一般国民不重视海洋,对这个重要的《海洋法》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没有显示出有任何兴趣。所以中国关于保护大陆架和專屬經濟區主权权利的现状不明。

钓鱼台领土

日本要上东海大陆架,必须占领钓鱼台群岛,吞并为领土,再声称钓鱼台群岛拥有12海里领海,20海里毗连区,进而声称从钓鱼台算起,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平分大陆架。虽然这样的主张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规定。

钓鱼台自古是中国领土,不因日本的十九世纪一度胜利以及冷战的占领而有所改变。钓鱼台即使不在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也是中国的领土。它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更是中国的领土。钓鱼台在战后由于特别的冷战因素而没有按照国际公认的宣言和条约归还中国。是冷战的非常状态,不具有国际法上正常实际占领的意义。

日本占领钓鱼台,第一个是战略意义,即彻底封锁中国;第二是扩张领土,占领大陆架,获取大陆架上的资源。两者都具有侵略意义。

钓鱼台的第一个战略意义是威胁台湾,控制台湾,使得台湾在日本的海军控制下,阻断中国接近台湾,如果中国有意对台湾有所动作,日本以威胁日本利益为借口(日本的传统作法),引用美日同盟和军事合作的条款,要求美国协助保卫日本的安全,则中国就居于劣势。日本成功地与美国达成同盟,把台湾列入日本安全圈之内,是日本外交的巨大胜利,使得它对中国的交涉处于绝对优势。

钓鱼台的第二个战略意义是,控制了钓鱼台便全部封锁了中国出太平洋的通路。中国一举一动都在日本的监视之下,随时可以制造借口甚至事件,迫使中国面对一轮又一轮的艰苦外交战,出海困难。

在经济意义上,由于中国领土不足以养活人口,必须依靠和平利用太平洋的资源,而通道在日本的控制下,随时会受到日本的钳制。日本利用这张王牌,能够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中国坚持钓鱼台群岛的主权,日本在大陆架的争议中就没有伸足的余地。中国对于日本在钓鱼台群岛的任何动作,包括武力侵入钓鱼台领海和领土、日本人进入钓鱼台海域和上岛、日本政府把钓鱼台的任何土地和海域权利给于日本国民、阻止中国渔民和保钓人士去钓鱼台及在周边捕鱼等等,理应提出正式的严正抗议。日本企图以多次实际执行非法驱逐而获得两种主权权利。中国的正式抗议,将来在国际法裁判中是必要的证据。中国不抗议,日本便获得实际控制且无人抗议的理由。

钓鱼台群岛不能收回,十九世纪的不平等条约时代还没有完全结束。

中国也应当抗议日本在钓鱼台群岛海域进行大陆架海底调查,这种调查是为日本主张大陆架领土而收集资料。应当不断地向世界揭露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的习性。

主权(sovereignty)是一切主权权利的基础。有了主权才能够衍生主权权利。即使钓鱼台群岛是不能独立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根据《海洋法》不能据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有国际上的判例,但是一切法律争执可以因为主权谁属而引起。特别是被一个素不尊重国际法、具有扩张野心、而又具有外交、海军、科技、国际法人才等等优势的日本所夺取时,丧失钓鱼台主权将引起无穷祸害。

对于琉球群岛,钓鱼台是不能居住的荒岛,只是日本战略上、经济上侵入中国的前哨。日本如果没有钳制中国的意图,钓鱼台并非战略要地。对于台湾,钓鱼台却是渔民作业经常需要有人上下的岛,是历史、国防和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整个中国,钓鱼台是东海生命线上的咽喉。

根据中国行政区划,钓鱼台群岛属于台湾省宜兰县管辖。中国大陆理应明确申明,中国支持台湾收回钓鱼台群岛,将来钓鱼台群岛的行政和经济权益都属于台湾。大陆和台湾公布的领海基线图,关于钓鱼台群岛部分,分别采取“一省略,一包含”态度,显示大陆已经确认这个办法[39]。但是需要有明确的申明。没有这样的申明,在现阶段客观的两岸情势下,台湾势必宁可让日本占领钓鱼台,而不愿大陆的力量伸到钓鱼台,密切接近台湾陆地的北端,包围台湾的北部全部海域。台湾甚至默认了日本把台湾纳入日本安全的保护圈。日本背后又有美日军事同盟的支持,中国如有任何动作,正好给日本机会解释为对日本和台湾乃至美国的共同威胁,既迫使台湾倾向于屈从日本的压力,又迫使美国站出来为日本撑腰。日本使用重兵驱逐保钓人士,促使台湾当局屡次做台独动作,使危机状态反复发生,正是为了反复巩固上述关系。两岸内斗,强邻得利,使日本控制了台湾的北部海域。

中国在外交上和法律上多做长远深入的准备,不断抗议,同时由民间团体唤起国民保钓意识,两岸三地民众共同采取民间行动,保持抵抗日本侵略的民气,将来循外交和法律途径解决。

钓鱼台问题、台湾问题、东海问题三者是密切联系着的,在战略上属于同一套问题。钓鱼台问题不解决,日本就能够从内外两面双重阻挡两岸问题的解决,东海问题也不能解决。

中国消解东海危机的根本办法

武力不是解决的办法,武力会引起复杂的国际问题,直接中了日本的圈套,引动美国站在日本的一方,使得日本立于不败的地位。中国自卫武力的目的是使日本不敢动用它惯用的武力,得寸进尺。中国的方略应当是不战而屈人之兵。

中国只能依靠知识和法律去获得未来的生存资料,以及外部适当的环境保护其权利。

中国文化不具侵略性,没有对外扩张的精神,缺乏海洋精神。一百五十年来不断受到外力侵略,国民厌恶侵略和战争。同时人多地少,资源不足,只能以和平、合法的方式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获得生存和生活资料。因此,中国需要积极从事的,是两方面的努力。

首先,最、最重要的工作,是全力以优质的教育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中国的资源贫乏,只有靠国民的教育水平和全民的知识与科技能力去利用并创造资源,特别是海洋资源。在教育中特别需要提高国民的海洋知识,發展海洋科技,以期全民认识海洋,重视海洋,培养海洋精神,对海洋进行调研与开发,發展海洋产业,尝试海上生活。中国宜以十倍百倍于奥运的精神和投入,包括派遣学生出国培训,多设海洋学院,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和人才、购买和租用设备船舶、委托外国公司代为调查等等方式,对远近海洋和海底进行必要的测绘勘测。

中国拥有胜过日本的大量优秀的国际法专家,日本就不得不服输。中国的民意对保卫钓鱼台有决心,日本就不能随便动武。二次大战的时候,日本本来有信心三月亡华,虽然五个月便攻占了中国首都南京,但是在中国全民全面抗战的不屈精神下,日本终于不能使中国屈服。同样地,中国全民决心保护钓鱼台,日本便不敢用武力夺取。

即使美国这样根底深厚的海洋国家,它的《21世纪海洋蓝图》中有专门一部分是要致力促进国民的海洋终身教育,强调国民海洋认识的重要性。[40]

日本不久前提出毫无国际法原则的“吸管效应”,就是玩弄国际法,侵犯中国大陆架主权权利。有必要以国际法为基础驳斥,严正抗议日本侵犯中国大陆架主权权利。

正如在国内的法庭上,没有良好律师团队的当事方是不能得到胜诉的。在国际的法庭上缺乏优秀法学家的一方,以及在外交舞台上缺乏强援的一方,也难得到胜诉。国际谈判中,人才优势的一方才有胜算。

前面说过,日本早已经掀起全国的海洋热,大举调查海洋、海底和大陆架情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第9款,“沿海国应将永久表明其大陆架外部界线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第七十五条第2款称,“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每一个国家为保护海洋国土和海洋主权权利,必须完成这些调查。

中国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台湾于1998年1月21日公布《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但是都没有能力进行海域、海底调查研究。在海洋科技力量无法提出详细海洋调查资料以支持本国的主张之前,至少先在法律上和外交上以具体理由抗议日本的主张,不予承认,使联合国不能做出决定。

世界各大国都有全盘的海洋政策,有全国性的协调机构,全力走向海洋世纪。[41]

日本在全国发动国民积极支持日本的海上扩展,特别是石原慎太郎那样的右派,鼓动日本人在东海、钓鱼台、西太平洋进行扩展,走海洋大国的道路。酷似战前的扩张精神。中国国民如果没有全民保卫海疆的坚定意志,将来必然蒙受重大损失。如果美国最后不是像二次大战时那样帮助中国,而是帮助日本,则最后的结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第二,中国必须建立与美国长期真实的友好关系,使得日本的阴谋不能得逞。美国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对外扩张,就有意将太平洋拥有为内海,因此野心家对台湾的战略地位早有兴趣。早期没有预料到中日后来的发展是那样不平衡,一直支持比较小的日本占领台湾,以便对付比较大的中国[42]。后来日本野心毕露,要独霸东亚,进而与美国争夺太平洋霸权,美国乃转而支持中国抗战。战后,美国由于冷战考虑,日本又一味对美国采取低姿势的顺从态度,美国把日本视为是在东亚的可靠助手,对付当时属于苏联阵营的中国。冷战过后,美国是世界唯一超强,美国的国际关系策略有所改变。美国的首要利益是维持世界现状,不希望有任何大动乱。其次是防止新兴力量挑战。

中国必须设法纠正美国人的一个基本错误,即中国是美国远期的竞争者,而日本是长期可靠的盟友。首先,中国文化是不具侵略性的,中国与美国没有历史的仇恨。只有在中国属于苏联阵营的那一段时间,随着苏联的反美而反美,这段时间已经过去。中国人对美国的长期友谊明显存在,没有受到那一段时期的影响。其次,中国近代没有与美国冲突的记录,中国没有海洋争霸的野心,与美国不会发生基本冲突。中国的经济与美国的经济是互补而不是竞争。

日本是一贯具有侵略性的国家,近代更从欧美学会侵略扩张的精神,具有以武力从事侵略的思想,曾经大规模侵略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攻击太平洋上的大多数岛屿,包括夏威夷,被美国反攻而亡国。日本政治社会的主流在战后没有被整肃解散,仍旧是继承着帝国扩张时期的世界观,对于在二战中的侵略和暴行不但至今拒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并且修改教科书,美化侵略,美化战争英雄。政治和社会主流人物与战前战中的人物是一脉相承,始终把侵略战期间死亡的官僚、军人、士兵认为是民族英雄。日本政治领导人物辩称,他们去靖国神社只是个人行为,不代表政府,正暴露了他们每个人深藏的侵略心态和扩张精神。

中国不会挑动任何国际纠纷,与美国要求维持现状的心态相同。日本的利益则是打破现状,阻断中国的建设,日本也不满意美国独霸的局面,企图分润,这两方面都和战前的想法一样。一旦东亚有事,日本拥有先进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加上美国的支持,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美国不可能长期占领东亚,日本势必成为美国在东方和西太平洋的代理人,完成当年未完成的帝国梦。所以日本不希望平静,不希望维持和平现状。在未来的若干年,日本一定会处处挑起事端,直接间接向中国挑衅(钓鱼台、民进党中的野心家、东海能源,都是日本运用的棋子),以便有机会扩大事端,打破平静,利用中美纠纷而从中取利,进而有能力与美国抗衡。日本的修宪、扩军、入常,其目标不仅是中国,更是美国。

从美国利益的角度看,美日军事联盟,近期是鼓励日本去冒险和扩张[43]长期是养虎为患。维持国际和平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各国彼此自我抑制,不随便挑起事端。日本的利益则是打破现状,挑起事端,这是危险的信号。

美国与中国建立长远的友好关系,不但可能,并且应该。短期目的是防止日本故意在中国东海挑战,掀起事端;长期目的是阻止日本的野心膨胀,保障西太平洋的永久安定、和平、繁荣。中美有识之士,应当在这方面加紧努力。在中美友好的形势下,日本便没有生事的机会。

结论

海洋时代是对中华民族生存与和平发展的重大挑战。东海是中国人的生命线,没有退让的余地。日本是不是有长期友好和平的意愿,东海问题是一块试金石。但主要是中国人自己能不能具有远见,并且认识到危机,培养能力,依法保护东海领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东海问题是一个警钟,但只是一个开始,如果不急起直追,其他的各种重大危机将一个一个接踵而来。

保护东海海洋权益,关系着子孙数十代的生存、和平与繁荣。



[1] 为行文简便,在文内有时简称东海。另一东海EastSea指朝鲜半岛和日本之间的海,日本人称日本海。

[2] 1882年签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 Jonathan I.Charney,“Introduction”in Jonathan I. Charney and Lewis M.Alexander, International MaritimeBoundaries, (1993-1998, Boston: Martinus Nifhoff), Vol.1-3,列出并分析1940年至出版期间所有的海域划界案。

[4]中国人均陆地面积是0.78公顷,为世界人均的1/3。见《一九九九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5]各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蓝色国土”共1.09亿平方公里。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7] 例如见James C. Hsiung “SeaPower, Law of the Sea, and China-Japan East China Sea "ResourceWar", http://www.nyu.edu/gsas/dept/politics/faculty/hsiung/sea_power.pdf。宏祥案:此一注解有3个引号?

[8] 第六十条第8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

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二五九条:“法律地位”:“本节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不具有岛屿的地位。这些设施或装备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的划定。”

[9]吴章铨,“海洋时代的挑战”,:<http://mail.google.com/mail/?&ik=23b29405f9&view=cv&resarcg=ubbi

x&tg=10>.。

[10] 1 海里 = 1.15英里 =1.852公里。

[11]朱锋,“日本为什么对中国这么强硬?”《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4期,pp.35-36。

[12] 第七十六条第5款:“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第6款,“。。。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

[13]朱凤岚:“解读日本大陆架延伸战略”,《世界知识》,2005年8月。东海面积和大陆架面积各方说法不一。按照前注JamesHsiung 文,东海面积少算的只有30万平方公里。

[14]一般定义,大陆架逐渐下斜的坡度加大,渐成陡坡,水深430英尺以下称大陆坡。见Muncel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以及网上Weikipedia “Ocean Regions:Ocean Floor”定义

[15] 见网上资料, “Around UsProject:Countries’ EXCLUSIVE ECONOMIC ZONE”内各国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同时见Wikipedia引用。

[16] 。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的胃口更大,他说:“日本提出的大陆架主张如果被联合国承认,就等于增加了17倍的领土,就能够成为资源大国。”,见“日本打响东海大陆架争夺战”,2004年4月, 据《国防知识报》引。网上信息

[17]《开罗宣言》:“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太平洋夺得和占领的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等群岛,归还中国。”参考《旧金山和约》第2条第4款,第3条。参考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修订本)(2004年,台湾商务印书馆),pp.17-39。

[18]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款。

[19]傅昆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见傅昆成,水秉和编,《中国与南中国海问题》(2007,问津堂书局),p. 375, 注13 引丘宏达著,《现代国际法》(1944, 三民书局),pp. 527, 541-543 。

[20] 见前注8。

[21] 第六十条第8款、第八十条、第一二一条第3款。

[22] 数字见 Muncel Chang,“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引“Longly Rocks Important to Japan”,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 November1988日本占有冲鸟岛的意图,从东京都市长石原慎太郎的话看出来,暗含着是阻挡中国。见James Hsiung前引文。 以一点为中心、12海里为半径的园面积约442平方公里为领海。以每平方海里=3.43平方公里换算,约1550平方公里。200海里半径的专属经济区约125, 600平方海里,约430,800平方公里。

[23]日本是明知故犯。1978年日本外相在议会已说,1958《大陆架法》不允许把人工岛屿拥有领海。见前引BarbaraKsiatkowska 书, p. 107。

[24] Barbara Kwiatkowska,The 200 Mil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n the New Law of theSea (Boston, Mari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pp.69。

[25] ZhuFenglan(朱凤兰),“The Deliminationof East Chi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Sino-Japanese Disputes from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International Studies, Fall 2006;朱凤兰文引日本平松茂雄“紧迫的东海冲绳海槽调查”。

[26]衡平原则或衡平考量是国际上常用的考虑因素,见傅昆成,“国际海洋划界案件中的衡平考量”,《海洋法专题研究》(2004年,厦门大学出版社),pp.160-180; 前引 Jonathan Charney 书。

[27] 见Kim, Sun Pyo, Maritime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Boston, M. Nijhoff,2004), pp.282-284。

[28] 取材自Shannon Boyd BaileyMcCuneIslands of Conflict in East Asian Countries,(1984, Hong Kong, Asian Research Service), p. 45。图示的东海宽度属示意性。

[29]韩国也赞成衡平原则,因为韩国赞成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琉球海槽为划界界线, 见Kim, SunPyo, 上引书, P.211, 218。参考朱凤兰关于中国政府的立场, ZhuFenglan,“The Delimination of East Chian SeaContinental Shelf: Sino-Japanese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International Law”, China InternationalStudies, Fall 2006。

[30] 前注朱凤兰文;傅昆成,前引文;傅昆成,“Equitable Consideration in Maritime Boundary Agreetment –An Analysis”, 同上书,pp.181-221。

[31] 前引 Jonathan I. Charney,“Introduction”, p. xxviii。

[32] 见Kim, Sun Pyo, 前引书, p.183。

[33]海外华人学者严家琪持这个主张,见严家琪,“中日东海分界在冲绳海槽中线”,《世界日报》,2005年8月9日。

[34] 前引Jonathan I.Charney,Vol.1, pp. xxvii-xxviii。

[35]见朱凤兰“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引用日方文章。

[36]朱凤岚:“解读日本大陆架延伸战略”,《世界知识》,2005年8月。

[37]“日本将进行大陆架调查欲圆资源大国梦”《全球科技经济了望》 2003年第12期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网上信息。

[38] 当日网上新闻报导。

[39]见傅昆成,“中国人民海洋权利之主张”,《海洋法专题研究》p.333。

[40] 《2005年中国海洋年鉴》(海洋出版社)p.550,介绍“美国新海洋政策”(A Ocean Blueprint for the 21st Century)。杨金森,前文, p。 216。)。

[41]杨金森,“大国海洋政策及其可借鉴的经验”,《中国海洋战略研究文集》,pp.192-248。

[42]和当时英国的看法一样。见尹章义:“美国的扩张主义与台湾的命运:160年来美台关系的回顾”,《历史》月刊,第219期。

[43]近年日本的海上扩张精神逐渐强硬,不仅是对中国。见Gregory Clark,“Japan’sHard Line: Never give an Inch to China”Japan Times,May 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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