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某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原告的陈述,其与被告的婚姻的确带给她莫大的痛苦,在原告眼里,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了存在下去的基础;甚至,在她的心里,对被告存在着害怕、厌恶和无法原谅的诸多情绪。这些只有原告内心能真正体会的情绪和她要结束这段婚姻的坚决之心,是作为代理人的我们很难用理性的劝导能说服的。
庭审过程中,被告的确声泪俱下得哭诉了其对妻子的“深厚”感情,被告多次强调了由于原告妹妹等家人的介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紧张;而在原告看来,其家人根本不是影响双方感情的原因,她多次向法庭陈述,她本人从来不愿意把自己和被告的婚姻实情告诉自己的家人,所以其家人在与他们居住以前一直以为她是很幸福的。
虽然庭审结束时,法官当庭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然而在原告的心里她的确不是如此想的;事实上,在庭审结束的当天晚上,即2009年9月1日的八时许,被告就来到原告居住的地方踢门,致使门锁又被踢坏,被告当即扔了一百块钱在地上,呵斥了一声“你们修锁去啊!”,转身下楼。作为律师,我们也亲自打了电话给被告,告诉他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妥的。
然而,原告却对被告的这些行为是习以为常的;她说私底下被告与法庭上的他绝对是判若两人。作为局外人的我们,是很难去真的体会到原告的心境的;一个妻子,其丈夫可以随意摔门而走,夜不归宿,关机让人无从找,在原告提交给法庭的陈述书里明确记录了她的心声“从担心到伤心再到绝望”;一个妻子,不知道丈夫的收入是多少,也花不到丈夫的一分钱,这点作为律师的我们也是有亲眼经历的,在之前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和解过程中,被告为了取得原告的原谅,说:“好吧,以后我负担孩子的吃的费用,你的生活你自理”,原告立刻反击:“我的生活我自理,我从来都是自己承担我的生活,你算老公吗?”从这些细节可以知道,被告是非常在乎钱的一个人,他根本没有意识到原告是他的妻子,原告也是在他长期的粗暴、忽视下逐渐丧失了对被告的感情,已经到了不可能再修复的可能。
庭审中,还有一个细节是我注意到的,被告在法官的要求下提出和解的方案,方案之一就是让他的爸爸来和原告一起居住,但同时原告的家人要搬出去,这就是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为什么允许自己的爸爸来居住, 却反对原告的家人居住呢?是不是在被告心里,只有自己的爸爸才是亲人,原告的妈妈或者妹妹就不是亲人?
这些细节其实展示了原被告双方分歧的真正所在:夫妻之间因为小事而闹得不可开交只是隔阂的表象,暗藏在这之下的是夫妻之间基本的家庭观、人生观的不同,而这些人最基本观念的不同是不可能通过生活去磨合的。当庭审结束后,原告哭着说她这十二年不幸福的时候,我想这是她心的发泄。我们都承认,十二年的感情的确来之不易,应当珍惜;但是当有了十二年的时间来发现这是一个错误的时候,结束它还不算太晚,用十二年时间来认识错误、结束错误远比珍惜来得重要。
我们仅仅是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是无力的,因为只有当事人之间才能知道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但是,我们同时是旁观者,也是原告的朋友,当看到她在一个不幸的婚姻里苦苦挣扎,只想寻求新的人生路程时,我们认为她是勇敢的。在多次的接触中,原告告诉我们是被告要求她到法院起诉的,被告只愿意分给原告4万块钱;所以双方无法对财产予以分割才起诉到法院。作为律师,我们知道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时,想一下子结束婚姻是很难的,但是原告的一句话令我们印象深刻,她说:“离婚和孩子随我生活这点是不能让步的,财产我都不在乎!”当一个女人,她可以放弃所有,只愿意带走孩子离开这段婚姻时,我认为她已经是到了忍耐的极限。事实上,在原告看来,她非常了解被告的为人,因为起诉状里原告要分割的钱太多,被告才后悔不愿意离婚。
作为律师,我们当然不能妄自揣度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心思,但是尊敬的法官,虽然您已经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也很理解您的苦心是希望给一个破碎的家庭最后一个复合的机会;但是,我们还是要代替原告向您诉说她内心对婚姻的不可挽留和无所希望。
二、女儿跟随原告生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对于孩子也是最为有利的。
被告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可以离家出走半年之久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对于一个无法约束自己行为和脾气的人来说,很难相信其可以给孩子正确的、积极的教育和引导。我们认为,被告可以随意遗弃妻子、孩子不管,单是这一点,已经足以证明其已经失去了抚养小孩子的资格。
其次,原告是有收入的,虽然收入比被告低,但是最重要的是原告可以无保留得给予女儿完整的母爱;一个孩子的成长最为重要的是责任心、是爱的付出、是安全感、是脾气稳定的家长,而绝对不会是一个随意出走、恣意隐瞒收入、随意乱砸东西、任意以家人出气、性格上有所缺陷的家长。
再次,原告的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是随着原告及原告的妈妈生活,感情非常深厚,已经是流利的四川话;反而对其爸爸的家乡话,闽南话半句不通,为什么?因为她的爸爸从来没有和她主动交流。小孩虽然小,但是如果看过小孩望着她爸爸那双胆怯眼神的人,都知道这个孩子只可能跟着妈妈生活才是健康、幸福的。
末次,被告根本不用为了孩子的生活担心。因为事实上,原告已经独自抚养孩子数年,被告并没有尽过自己的责任;法庭上,被告的哭诉的确感人,但是一个人的行为才是判断其品德的关键所在。况且,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是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可能存在生活上的苦难。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判决孩子跟随谁长大的重要前提就是“按照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处理原则;另根据该意见的第七条、第十二条,可以知道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和抚养费计算的时间合法、合情、合理。
三、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依法分割
在原、被告尚未起诉时,被告多次提起愿意给原告4万块钱,原告认为分配不均所以提起诉讼。被告当庭反悔离婚,据原告分析,也是出于对财产的顾虑。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均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应当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的考虑并采纳。
谢谢!
一般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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