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费也大有可为?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系列 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董事会费也大有可为?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系列 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首先要理解“董事费”和“董事会费”的区别
在会计和税法上均提到“董事费”和“董事会费”,很多会计对这二个概念不是很清楚,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二者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以及在财税工作处理中要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

一、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

(一)董事会费的开支范围:
1. 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

2.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另外,财政部规定:“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董事会费的开支标准:

1. 董事会费应按实列支,企业不得预提董事会费。

2. 企业董事会应指定董事会费管理办法,并报送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

3. 董事会费不得支付到个人,必须由董事会领支。

二、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

(一)董事领取董事费的条件

1.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的。

(二)董事费列支的规定

1.董事费应据实列支,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就不得作为董事费支出。

2.企业支付的董事费,要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8月3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又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不再分类计税,而是采取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一般高于20%)的情况下,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也就是国税发[2009]121号发布后,董事费按身份性质确定项目缴纳个税。

2. 董事领 取董事费必须由董事会决议认可。

3. 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董事会成员,已按企业的高级人员待遇领取工资,不应再领取董事费。

4. 在多个关联企业中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董事费,应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关联企业,不应只在个别企业中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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