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立案标准: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立案标准: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立案标准: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立案标准: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
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立案标准: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立案标准: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立案标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
立案标准: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方案标准: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程序
(一)集资诈骗
1、书面报案材料(内容应包括):
(1)发案时间(集资起止时间);
(2)发案地点(集资地、经营地);
(3)涉案人员(集资人、被集资人、中间介绍人);
(4)案发经过;
(5)损失情况(损失本金或利息情况);
(6)报案人情况及联络方式。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
(3)犯罪嫌疑人的现况。
3、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资料(内容包括):
(1)集资方集资时出具的有关凭证、收据;
(2)集资方集资时承诺的回报率、还款付息方式及集资用途等证明材料;
(3)有无政府相关方面的批准文件;
(4)集资方携集资款潜逃、将集资款用于挥霍或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动等欺诈行为的证明材料。
(5)集资方有无返还利息及本金的证明材料。
(二)贷款诈骗:
1、书面报案材料(内容应包括):
(1)发案时间(贷款时间、应还贷时间);
(2)发案地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地、签订贷款协议所在地等);
(3)涉案人员(贷款人、扣保人等)
(4)案发经过;
(5)损失情况(本金或利息损失情况);
(6)报案人情况及联络方式
2、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内容可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犯罪嫌疑人的现况
3、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内容可包括):
(1)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单位行为的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文件(包括:贷款申请;贷款理由;有关合同、协议;提保函;抵押证明等);
(4)贷款资金的用途、流向的有关材料;
(5)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催还贷款的有关材料。
(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书面报案材料(内容应包括):
(1)发案时间(案发时间,生产、销售时间);
(2)发案地点(生产、销售、贮藏地点);
(3)涉案人员;
(4)案发经过;
(5)涉案价值;
(6)报案人情况及联络方式。
2、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内容可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被假冒的商品的名称、品种等相关材料;
(3)假冒的商品样品或商标标识;
(4)被假卓越的商标的注册证明及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5)被侵权人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鉴定材料;
(6)犯罪嫌疑人的经营、销售数额的证明材料。
1、准确界定首先要把握受理案件的环节,认真研究有关材料,视情节作必要的案前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弄清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已经立案的要依法采取侦察措施,迅速开展工作。
2、及时控制各级经侦部门在立案或接手案件后,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措施打果断;避免贻误战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注重证据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和诉讼意识,在侦办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
4、要人赃并重打击经济犯罪必须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5、讲究策略要用足、用活法律赋予我们的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做到反应机敏,因情施策,计究方法,注重实施。
(一)办案协作的内容
1、异地查询犯罪信息、资料;
2、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3、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4、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查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
5、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财物、文件;
6、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查其他有关涉案人、涉案单位等情况。
(二)办案协作的总体要求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2、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3、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4、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传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5、对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的各项请求,均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6、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时,协查地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营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查明,并在7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应当在15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四)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
1、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
2、在紧急情况下,可将办案协作函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请协作地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五)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地法律责任的承担、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办案协作职责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但是,如果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履行办案协作职责中,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因采取违法手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承担。
(六)在办案协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办案协作中,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国办案一盘棋的思想,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发挥办案协作的效果和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应严格履行办案协作的有关程序,法律手续要完备。
2、协作地应当严格审查请求协作的有关手续、法律文书,切忽因两地公安机关协作关系好,双方人员熟悉了解等,凭空请求执行协作。
3、协作地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履行协作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协作任务。
· 发布时间:2007-7-319:45:08
· 稿件来源:西湖经侦西湖经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