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成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华民国和苏联的理事国地位后来分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取代。
联合国宪章中没有否决权的说法,但是在安理会一章之第27条中规定: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也就是说,对于程序性事项,只需要9个理事国同意即可通过;其他事项(实质事项或者有异议事项)需要9个理事国同意,且5个常任理事国必须投赞成票才可通过,这也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或“一票否决原则”。按说中国在安理会实质性事项表决时投下弃权票,应当视为否决的意思。但是,根据西方的法律文化:弃权等于不表态,而不表态等于不反对(默示赞成)。如1950年盟军出兵朝鲜半岛时,苏联代表因为不满表决事项,愤怒离场,走时忘记投下否决票,被视为弃权,从而让美国出兵得逞。在南非侵占纳米比亚事件上,国际法庭1971年的裁决事实上也认同了这种弃权不会影响最终决议的做法。2011年中国在利比亚问题上也投了弃权票。
而中国选择弃权完全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中国的发展太依赖国外,赞成或者否决都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受制于人。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往往充当两面派,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联合国总是喜欢投弃权票的原因。但是长期以来,安理会的表决一直被认为是价值观的选择,表决不但是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在宣扬传播自己国家的价值观。经常投弃权票,也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仅仅停留在人民币的友好上,而谈不上任何价值观的认同和输出。
国家与国家的盟友关系,就像人与人的关系一样,往往是价值观趋同的选择。这些年以来,中国不断在地区问题的解决上投出弃权票,比如在涉及阿拉伯局势、科索沃局势、伊拉克局势、利比亚局势、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等等,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弃权最多,达100次之多,甚至被人戏称为“安理会常任弃权国”。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不是“常任否决权国”。
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起,第一个投出否决票的是苏联。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迄今为止,5个常任理事国共投下280余次否决票,其中最多的是俄罗斯130次(其中包括部分非程序性事项表决,前苏联行使121次),美国83次。而中国仅有10次,分别是:
1955年12月13日,中华民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1972年8月23日,中国就接纳新会员国(孟加拉国)决议投反对票;1972年9月10日,中国和前苏联就中东局势(巴勒斯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1997年1月9日,中国就中美洲:迈向和平的努力决议投反对票;1999年1月25日,中国就马其顿共和国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2007年1月12日,中俄就缅甸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2008年7月11日,中俄就非洲和平与安全(津巴布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2011年10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20 12年2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2012年7月19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