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为企业做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曾有多次碰到企业HR咨询关于晚育妇女享受晚育假的问题,并多次听到依据《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晚育妇女可享受晚育假三十天”的说法。后经本律师了解,此为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极具误导性。为此,本律师特向杭州市市政府法制办求证此事,2013年12月1 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杭政公开办(2013)第261号告知书,明确告知:“经查,杭州市政府未制定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现特此辟谣,以免更多人被误导。
2014年3月6日
附: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杭政公开办(2013)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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