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种类和立案追诉标准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实行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只有经过许可或批准,获取特定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否则,即是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对犯罪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食盐。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
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3、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
(2)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3)非法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4)非法发行、销售彩票
(5)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