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性质及特点
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孙树坤律师
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者安置房交付之前这一特定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具有临时性、政策性强的特点。
第一、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性质上不是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而是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需要搬迁安置所受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属于政策性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充分考虑到安置对象的特殊性和社会公平。《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八)其他补助:1.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详见附表八)。(十一)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第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安置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不限于房屋所有权人,而是因房屋被拆迁--后居住在该房屋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尤其是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住宅每户每次300至600元、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300元的搬迁补助费”。第十六条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面积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3元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3个月计算”。《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六条(三)规定“对‘一户农户’的认定原则: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通告》发布之前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并不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的,面积仅仅只是为便于计算补偿费用而采用的标准之一。《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民住宅,根据《通告》的规定,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的,按55㎡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综上,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并不是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而是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者安置房交付之前这一特定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其享有主体为被拆迁房屋拆迁之内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的全体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