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流程图
说 明
1、该流程图所述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罪行以一次计算
3、检察院、法院改变管辖的次数以一次计算
4、除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及死刑复核的期限外,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194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图表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 | 刑诉 | 公安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 | |||||
检察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则 | |||
重大复杂 | 20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 | 检规则105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刑诉12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 |
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刑诉200 条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 | 刑诉211条 | 最高 | ||
人民 | 审判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一览表(时限规定以日计算)
执 行 机 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规定 | 法律 条文 | 批 准 机 关 | 羁押 现状 | |
公安机关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7 | 69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 |
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延长 | 23 | ||||||
检察机关 | 逮捕 |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机关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立即 | 70 | 释放 | |||
复核 | 公安机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 立即 | 上检察院 | ||||
公安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60 | 124 | 公安机关 | 看守所 | |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30 | 上检察院 | |||||
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60 | 12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延长60 | 127 | |||||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128 | 公安机关 | ||||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30 | 138 | 检察机关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15 |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30 | 140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
延长期限 | 15 | ||||||
公安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30 | |||
延长期限 | 15 | ||||||
法 院 | 一审 | 审理公诉案件 | 45 | 168 | 人民法院 | ||
交通不便的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3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看守所 | ||||
改变管辖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人民法院 | |||||
检察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的案件 | 30 | 166 | |||
法 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侦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68 | |||
检察院、当事人 | 抗诉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10 | 183 | 当事人 检察院 | ||
人民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45 | 195 | 人民法院 | ||
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3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194 | 二审法院 | ||||
死刑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200 | 最高法院 | |||
死刑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 | 211 |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数(第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日以30计算
公安刑事告知程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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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表
阶段 | 关押 | 期限 | 办案机关 | 律师工作 | 法律依据 | |
侦查 | 拘留 | 1、一般情况:14天;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7天 | 普通案件: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案件:安全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检察机关 | 1、会见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取保候审 |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律师工作:96条 逮捕: 124-127条; | |
逮 捕 | 1、普通案件:不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 |||||
审查起诉 | 1、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交次不超过一个月。 | 检察机关 | 1、会见嫌疑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查阅案件文书 5、着手辩护的前期准备工作 | 律师工作:36条 审查起诉期限:138、140条 | ||
一审 |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 3、补充侦查:一个月 4、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 一审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1、会见被告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 4、全面审阅案卷 5、确定辩护思路,准备辩护材料 6、出庭辩护,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 | 律师工作:36条 一审期限: 166、168、178条 级别管辖:19-22条 | ||
二审 | 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机关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 | 二审法院 | 同上 | 二审期限:196条 | ||
死刑复核 | 死缓: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 | 199-201条 | |||
执行 | 服刑 | 监狱 | 1、会见犯人 2、法律咨询 3、申请保外就医、减刑、假释 | |||
再审 | 3-6个月 | 原终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 | 同一二审 |
关于强制措施:拘传、拘留是临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长时措施。各措施之间可根据办案需要和法定使用条件转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