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0年9月5日9时许,郑州某运输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停靠,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警在对该车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的货物“丙烯酸”属危险化学品,没有超载,但交警在检查驾驶员王某和押运员赵某的资格证件时,发现赵某的押运证已经过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17日),赵某没有办理换证,仍在使用失效的押运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二、意见分歧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赵某的押运证失效,表明赵某已不具备押运资格。属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该运输公司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押运证过期与没有未配备押运员是两个概念,不能认为该运输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赵某未及时换证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移送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交通部2006年颁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赵某案发时虽然押运证过期,但不能否认赵仍具备一定的危险品押运知识,与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危害性有很大差异。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本案中,赵某押运证虽已过有效期,但未超过180日,其资格证件不属应予注销的范畴,因此可视为赵某仍然具备押运资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从本条的立法本意上看,赵某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 与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是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