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因病死亡后给监狱带来的困惑
默认分类 2010-10-1514:39:33 阅读19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罪犯是给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人。对罪犯的惩罚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治国之策。国家要通过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这是促进社会正义、和法制的需要。监狱对罪犯的管理要依法进行,特别要注重的是对罪犯的改造,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宗旨,这是社会主义监狱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地方。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监狱管理人员监管罪犯有了法律依据,目前,监狱管理部门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和制度,监狱执法工作可以说有法可依,但在罪犯因病死亡处理的问题上遭遇困惑,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罪犯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除监狱管理人员在管理上有过错外,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首先,监狱的医疗条件不可能保证所有服刑的罪犯患病经过治疗得到痊愈。其次,对患重病的罪犯就监狱现有的医疗条件医治不了,通知家属保外就医,由于罪犯和家属感情不好或家庭生活条件差不愿接收罪犯回家就医,不具保,第三,罪犯患心、脑血管疾病突发,监狱的医疗机构无法有效抢救,保证不发生罪犯死亡。基于以上原因,罪犯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不可避免。然而,有的罪犯因病死亡后,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宜时,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很多的精力,很大的损失,才能最后解决。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因病死亡,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死亡处理规定》(黑狱发[2005]7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尸体家属签字后到殡仪馆火化”。罪犯家属在处理罪犯死亡事宜时,不配合监狱,提出种种理由刁难监狱,有疑义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不在尸体火化协议书上签字,致使死亡罪犯尸体不能火化,长期存放,罪犯死亡事宜得不到终结。监狱谈处理罪犯尸体问题,家属就是一个要求——给钱。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一、社会对监狱工作不完全了解,误认为罪犯在监狱里死亡,是殴打、虐待、有病不医导致死亡。二、家属对罪犯突发疾病监狱无法抢救不可能保证罪犯不死亡不理解,即使社会上的公民患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也不可能保证其不死亡。三、罪犯家属不在自身对罪犯关心和负责上找原因,平时不到监狱探监,有的通知也不来,罪犯一死亲属都出来了,满腹经纶,强词夺理,目的就是弄点儿钱,利益熏心。四、有赢无亏的侥幸心理驱使罪犯家属利用罪犯死亡的处为难监狱,获得钱财。五、罪犯家属仇视司法机关,尤其是对判决不服的案件,利用罪犯死亡处理大作文章,以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六、在处理罪犯正常死亡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处于空白。如何解脱服刑罪犯因病死亡后给监狱带来的困惑?一是监狱要加强狱务公开工作,提高监狱工作的透明度,使监狱执法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阳光工程,让全社会了解监狱。二是要加强狱政管理工作,使罪犯从投入监狱起就建立起与家属联合帮教的信息,对罪犯服刑期间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罪犯家属,注意积累文字,声像资料,以真实有据的事实向罪犯家属说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全部情况。三是出台罪犯正常死亡强制性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监狱机关的权威,使利用罪犯死亡发泄对司法机关不满和抱有侥幸心理利用罪犯死亡索取钱财的罪犯家属放弃不正当[]的想法。四是加强监狱建设和发展,加速改善监狱现有的医疗机构现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提高服刑人员的生活水准,降低服刑人员因病死亡的指数。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和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和幸福。党和政府要重视监狱工作,作为公民也应当了解支持监狱工作,这是兴邦强国,百姓安居乐业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