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认购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鉴于:
1.甲方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乙方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合法企业并具备基金管理的经营范围与资质,双方拟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为准;
2.乙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甲方意向参与乙方的基金认购工作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拟募集资金万元人民币,基金认购最低份额确定为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将对专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获取相关股权投资收益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认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事宜,订立本协议:
1.基金认购
1.1甲方自愿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总额为万元人民币(¥:.00元)的基金份额;
1.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完成各项设立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管理协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购买的全部基金份额进行运作和管理,同意乙方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以下共称“资产”)进行投资交易的具体操作并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甲方承诺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基金的投资交易,不干预乙方的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和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
1.3委托投资期为年(双方签署协议后,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算);
1.4本次基金认购工作时间和步骤安排:基金认购协议应于年月日前签署完毕;甲方最晚须于年月日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并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基金认购款汇入有限合伙企业制定账户;本次基金认购工作除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外,还以资金先到先认为原则。如甲方在签订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各项协议之后,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汇入约定数额资金,则全部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不得提出继续履行的权利主张。本协议的无效不影响第3条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银行账户后,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按上述约定期限向该账户汇入认购款项;
1.6其他本协议未约定的诸如: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事项,待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募集完毕,各方出资人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后,各种事项的约定以有限合伙协议为准;
2.保密条款
2.1签署本协议书的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而获得的与下列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次基金的谈判;(3)各方的商业秘密;但是,按照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书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若有);(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2.3本协议效力解除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3.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3.1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各方均应按约定各行其责。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书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3.2本协议书签署后,如甲方届时不参与正式有限合伙协议书签署或不按有限合伙协议书约定期限将认购金额全额汇入有限合伙企业指定账户,即视为甲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签署的基金认购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3.3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4.其他约定
4.1在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者认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数达到万人民币时,或者最晚于年月日前,投资者将共同签订最终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用于工商设立登记;
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将以本协议书为基础,即本协议书内容为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个别条款不一致时,将以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管理协议等为准。乙方已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与管理协议的版本送达甲方,甲方同意按不低于上述相关协议版本条件,在第1条第4款约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上述相关协议;
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签署后,无论甲方是否参与签署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本协议书均即为无效;
4.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4.3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执一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备案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