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做来料加工,出口以后是不是只确认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用在退税系统中申报,只有在手册在海关结案后到国税局全部一起申报;手册海关结案后企业到国税局申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生产企业做来料加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来料加工;一种是委托来料加工。一是生产企业自行来料加工出口以后,只是确认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明细数据,不用将《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口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海关结案通知书等免税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存档。只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即可。
二是生产企业委托来料 加工出口,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录入,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录入。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4号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核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