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系受害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Q省H县X乡Y村xx号,身份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现羁押于H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交通费xx元,以上共计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0日晚1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酒后闯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先后在Q县人民医院和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Q县公安局法医鉴定,Q县公安局X派出所于2011年9月16日发Q公鉴字(2011)00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重伤鉴定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四无故殴打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造成重大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Q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三
2011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