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香港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成员由香港公民抽签产生。律师、法官、医生、政府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全日制大学生有豁免权,不参加抽签。陪审团不属于法院,更不属于政府,而属于民间组织。重大刑事案件,陪审团出庭参加。陪审团在法庭上没有发言权,也不得发问。陪审团成员事先不了解案情,在开庭前也不得过问案情。审判期间不得自由上街,不许看报纸,不许看电视,不许听广播,更不许接受任何人的指示。陪审团成员只能根据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自主做出判断,投票表决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陪审团做出结论不需要任何理由。法官只能按照陪审团的决议做出判决。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对陪审团成员有否决权,律师和公诉人否决的人必须退出陪审团,由候补陪审团成员替补。律师否决陪审团成员不需要任何理由。
陪审员是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组成部分。我国大陆实行的是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不是一个独立组织,而是附属于法院的,法院组成合议庭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加陪审员组成,是否邀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由法院决定。不一定每个案子法院都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员由各群众组织推荐也可以由公民自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出庭履行职务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合议庭中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同与法官。陪审员发表意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有权要求陪审员回避,但必须有法定理由,是否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