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关于张科科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遭受当庭非法抓走的控告书 张科科



钟锦化按:这是继中国385名执业律师及法律人对张科科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被当庭非法抓走事件发表严正声明后再次提出的正式控告书,附有张科科律师事件经过自述以及385名律师联署的严正声明,敬请关注!!!

【编者按】感谢党中央依法治国了,以下是一起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事件,现征集律师签名,让我们一起来见证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


中国律师控告书
(2014第1号,总第1号)


请求和控告事项:
1、强烈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人身安全和依法辩护权。
2、追究辽源市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徐霖、白皓、苏春山、张云开,检察员李娜、路冰辉等人对张科科律师实施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行为,依法撤职和开除。
3、辞退辱骂律师的陪审员陈立名(音)。
4、追究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等人的玩忽职守责任。
5、责令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西安区和泰安区检察院、市政法委、司法局加强整顿;整顿不力的,追究院长李才、分局长、检察长、局长和书记玩忽职守责任。
6、责令西安区法院、公安泰安分局向被害人张科科律师国家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1日上午,湖北省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出庭为被告人张xx被控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庭前审判长周凤武要求张科科和石永胜律师不得做无罪辩护,庭审中不理睬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解除工字形手铐和脚镣的要求,屡次打断律师的正常发言,不允许张科科陈述依据宪法和法律做出被告人信仰自由的辩护意见,陪审员陈立名(音)辱骂张科科是骗子律师。更为恶劣的是,周凤武还下令休庭把张科科带出法庭,由公安泰安分局五六个警察强行押至该局并搜身。该局副局长、国保大队长金振宇给出的传唤理由是,本案是邪教,你竟然做无罪辩护。自称公安南康分局的警察徐霖、白皓,警察苏春山、张云开等人强制性给张科科做笔录。期间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均到场劝说张科科配合做笔录,未监督、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从11时许到17时许,张科科律师被剥夺辩护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小时。以上事实,来源于张科科陈述、石永胜律师和旁听人的证词。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投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法官法、警察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都规定,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监督机关,有义务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的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法律均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中共党章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下是两罪适用本案的的具体立案标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该立案标准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
1、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法官周凤武、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金振宇、徐霖、白皓、苏春山、张云开等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张科科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2、法官周凤武等人明知张科科律师的庭审发言属于履行律师职务,是依法豁免的言论,仍然禁止他辩护发言下令带出法庭、剥夺他的辩护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3、西安区检察院检察员李娜、路冰辉作为本案公诉人,面对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等人当庭剥夺张科科辩护权、被非法抓走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弃国家监督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4、西安区法院院长李才对其管理的法官周凤武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知情,涉嫌共同犯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公安泰安分局局长和南康分局局长对下属金振宇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知情,涉嫌共同非法拘禁罪;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如对检察员李娜、路冰辉违法犯罪知情,涉嫌共同玩忽职守罪;如果不知情,对下属的违反犯罪行为负有管理失职责任,事后不(协助)追究下属违法犯罪责任的,至少应承担玩忽职守的行政管理责任。
5、辽源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路景、辽源市政法委皮主任等人负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保障党员公务员模范遵守法律的责任,却拒绝履行职责,帮助违法者,负有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6、在此次律师执业权被严重侵害事件涉及到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西安区和泰安区检察院、公安泰安分局和南康分局,市司法局和政法委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说明这些单位的管理极其混乱。为保证法律在辽源市的正确实施,应当对这些机关依法加强整改。
7、法官周凤武、警察金振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被害人张科科等人构成侵权,西安区法院和公安泰安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对张科科予以赔偿。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是推动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有律师介入才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正是由于没有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都不允许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人身安全。
上述对律师非法拘禁、剥夺辩护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辽源市多个司法机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是在12月4日国家首个宪法日刚过去7天、在最高检察院布置对保障律师执业权进行专项调查后不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大规模破坏法律在辽源市正确实施,公然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和依法治国要求直接对抗,如任其发展,法律将被其破坏殆尽,国家法治将永远无法建设。请求有权机关履行职责,追究上述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和人身安全。
此致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及主要负责人;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高级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及主要负责人
辽源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公安局,及主要负责人
抄报:
中共中央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
吉林省和辽源市党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
2014年12月15日
联署签名:
程 海 北京法律人 张科科 湖北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王海军 湖南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钟锦化 上[]海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李红秀 北京律师
吕芳芝 湖南律师 唐吉田 北京法律人
刘金滨 山东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张新年 北京法律人
王沿利 山东律师 荆高传 山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 李长青 北京律师
龙中阳 湖南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张俊杰 山东律师 岳金福 山东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陈永福 北京律师
黎雄兵 湖北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杨 璇 湖南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范国刚 江苏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陈 健 贵州律师 陈延超 贵州律师
蒲小平 贵州律师 彭华锋 贵州律师
邱 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王海军 湖南律师 陈泰和 广西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吴明智 广西律师 蔡 瑛 湖南律师
杨名跨 云南律师 屈 华 上海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许思龙 云南律师
梁大海 深圳律师 郭雄伟 湖南律师
邓林华 湖南律师 刘灏兵 湖南律师
远利杰 河南律师 李静林 北京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 程为善 江苏律师
郭 进 山东籍法律人 蔺其磊 北京律师
张赞宁 江西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文铁军 湖南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龙元富 广东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梁澜馨河北律师
杨 威 四川律师 路云龙山东律师

法庭之上履职律师被当庭带走
--吉林辽源警方非法拘押律师
张科科
2014年12月11日周四上午9点,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桂霞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为其出庭辩护。本案有六个被告,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石永胜律师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张科科律师分别担任第二、第三被告辩护人。其他被告由法院指定了当地的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与阅卷受阻,多方控告、投诉、交涉才得以解决。
今日庭前,审判长周凤武法官再嘱我和石永胜律师辩论阶段简短发言、不要做无罪辩护、庭审有录音录像注意言辞等等。
即将开庭,有警察带一纸条进入法庭给审判长周凤武,并传阅给陪审员陈立名(音)。
庭上,我要求法庭依法为我的当事人解除戒具工字形手铐和脚镣、对合议庭成员一审判员与两陪审员的组成方式质疑、对起诉书只有一位检察员但出庭公诉为两人质疑。审判长周凤武并未理会我的要求和质疑,反而一副嫌我事多的表情。其他四个指定女律师有的窃笑。我并未坚持。
公诉人念起诉书前表示除了对本案检控,还要对庭审进行法律监督。
发问阶段和质证阶段石永胜律师和我的发言频受审判长打断。
在提交新证据阶段四指定律师的当事人均有新证据提交--悔过书,四个认罪。四指定律师乐于代劳为四个上年纪的当事人朗诵悔过书。法庭沉浸在一片类文革批斗会的氛围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以前上当受骗现在要彻底决裂,云云。
辩论阶段,公诉人控诉意见认为六被告“未树立正确价值观,在另一个虚拟世界无法自拔”,受到蒙骗,需要对社会有清醒正确认识。等等。
辩护人反驳辩论中,在我前面发言的石永胜律师坚持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明确规定是邪教的无罪辩护。
上午大约将近11点,轮到我辩护,我的发言中首先对控诉意见回应,认为思想不能构罪,惩罚的当是行为。在犯罪构成的论述中我说到一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审判长大为震怒,对我质问你是说他们(六被告)的行为属信仰自由。我说这不是我的原话,审判长说你就是这么说的。我说你们不是有录音录像可以拿出来,律师庭上发言有言论豁免权我没有任何不当言论。一旁六十多岁的陪审员陈立名(音)眼珠都要瞪出来,质问我你哪个大学的,你是不是考上的(司法资格),你是骗子律师吧。
审判长周凤武冲出法庭,丢下一句“休庭”,随后进来。我继续发言,还没说三句话。周凤武已是突然发作,“不要说了”,手一挥,“带走”。我望向法庭门口,已挤满五、六个警察,有两人应声过来反扣我的左膀,将我架走。当时全场愕然。事后听说各当事人和辩护人几乎不再言语,二十分钟左右庭审草草收场。后据旁听人员讲,周凤武冲出法庭前有一旁听警察在门口朝他招手。
以上根据记忆整理,差异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出西安区法院大门,冰雪覆地,四警察乘一警车带我到10分钟车程远的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正是侦办辩护人所代理这个刑案的单位。我被带到检查室,搜身。该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副局长)金振宇要对我传唤,他也是侦办该刑案的负责人。我要求金振宇及泰安分局回避。金振宇说是属地管辖,拒绝回避。
一年轻警察要搜查我随身公文包,我要求搜查证,该警察不敢动。但我被迫自行取出公文包内物品放入他们提供的牛皮纸保管袋,我贴好双面胶封口交给他们。后来他们带来了我的案卷放在一起。
我被带到隔壁房间,墙上显示时间中午11点半。我质问金振宇为何传唤我。金振宇说是应审判长的要求抓我,说我在法庭上宣扬邪教,居然称被告的行为不是邪教是信仰,竟然做无罪辩护。说要对我治安处罚,但是不能说明是依据哪一条。还说我在法庭上要求解除戒具、质疑合议庭和公诉人,“净整那些没用的”。我说一切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我不会配合你们做笔录。出去以后必定就此复议、诉讼。
金振宇主动说过可以提供喝水吃饭。但当我以无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笔录,便此后再无得到饮食。
我一直在椅子上瞌睡,轮番有两警察陪同。室内无暖气,叫我别睡,免得感冒。其中一五十岁左右的警察数落我不该无罪辩护,说律师就该作有罪的罪轻辩护让当事人早日出狱。讥笑我不懂法。不去理会。
将近下午4点,金振宇再度要求对我做笔录,并将我带至第三个房间,有台可正常使用的电脑。我要求泰安分局及金振宇回避,并要求见律师。金振宇离开。
约二十分钟,辽源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科的路景科长来了。了解我庭审情况,既表同情安慰,也劝导我配合做笔录,表明笔录完即可离开。
约十分钟,来了两个自称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的警察,叫徐霖和白皓,虽着警服,但不能提供警察证,只出示一张纸写着这两警察证件在办理中。我拒绝笔录。
换了另外两个警察,苏春山和张云开,依然不提供警察证。我做了笔录,问我有无宗教信仰,如何取得本案代理,庭上言论,如何看待代理的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等等。除个人信息外,几乎全部回答不知道。半小时内做完笔录。
金振宇过来看笔录,说不知道就不知道吧。其他警察笑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警察看了笔录说猛。
金振宇带我上泰安分局二楼,说领导找我谈话。是辽源政法委皮主任和方才见过的司法局路科长。他们嘱我以后办案庭审慎言等等。金振宇在一旁一直翻手机,说谁谁给他电话短信。看他气得跳脚又无处发泄的样子,心里直觉得好笑。终于知道外面的支持多么给力!能够尽早出来,全赖于此。
回到一楼大厅,见到一直等候我的当事人家属。时已天黑5点左右,被非法扣押近6小时。离开泰安分局。
此番遭遇,深感今日审判人员的荒唐、警察的无知。
律师在法庭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辩护,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法庭言论予以豁免,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所建立的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世界通行的文明底线。
2014年12月14日

关于吉林辽源警方当庭非法拘押辩护律师的严正声明

2014年12月11日上午,湖北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出庭为一名刑事被告人辩护时,因在法庭辩论时说了一句“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该案审判长周凤武此前曾多次要求辩护人不得从法律方面进行辩护),即被在法庭上旁听审理的案件侦查部门辽源市泰安区公安局警察金振宇等人从法庭辩护席上非法抓走,进而被非法拘禁六个小时。
对此,我们极度震惊和愤怒,我们对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的滥权枉法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严正声明如下:
一、律师在法庭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辩护,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法庭言论予以豁免,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所建立的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律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是世界通行的文明底线(《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二、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将正在正常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从法庭辩护席上直接非法传唤拘押,其行为藐视法庭,践踏律师权利,是非常严重的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部门此举开了极其恶劣和危险的先例,是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巨大破坏,做出此决定的人、执行抓捕的警察金振宇等、对非法抓捕行为进行配合的西安区法院负责人及案件审判长周凤武,都应当受到滥用职权或非法拘禁犯罪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四、鉴于近期全国多地非法阻挠律师会见、非法拘押、殴打律师等损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秉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法律监督。
五、每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只有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保障被法律追诉的人的诉讼权利,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才能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权。


声明人:张 磊 北京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陈建刚 北京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李威达 河北律师 于 全四川律师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贵州律师肖芳华 广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张 国 湖南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魏友援 江西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刘四新 北京法博 童朝平 北京律师王 成 浙江律师后 江天勇 北京律师唐吉田 北京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滕 彪 北京学者 庞 琨 广东律师谢 阳 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付永刚 山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陈武权 广东律师 王全璋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刘 巍 北京律师 郑恩宠上海律师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罗 茜 湖南法律人 蒋永继 甘肃律师肖国珍 北京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0050梁澜馨 河北律师 刘连贺 天津律师邓树林 四川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闻 宇 广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王学明 山东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刘书庆 山东律师 徐 涛湖北律师
彭 剑 北京律师 候领献黑龙江律师徐向辉 广东律师 秦 雷上海律师王 军 北京律师 李大伟甘肃律师李长青 北京律师 李启珍 上海律师王 宇 北京律师 马晓临山东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王 兴北京律师王海军 湖南律师 陈金石 湖南律师邹丽惠 福建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舒向新 山东律师 黄 建四川律师马连顺 河南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律人
吴明智 广西律师 任全牛 河南律师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龙元富广东律师陈 嫔 湖南律师 汪 廖浙江律师邓林华 湖南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岳金福 山东律师 张玉娟 湖南律师
王卫华 上海律师 胡广华 江苏律师常玮平陕西律师 赵 庆 北京律师李昱函 北京律师 卢京美 湖南律师王朝峄 贵州律师 刘晓原 北京律师瞿 坚 上海律师 李天天上海律师0100蔡 瑛 湖南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 李志勇广东律师林 波 四川律师 游飞翥重庆律师杨 威 四川律师 刘志强陕西律师张 海 山东律师 王 冰山东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吕方芝 湖南律师夏 钧 广东律师 杨金柱湖南律师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郭 进 美国律师刘 溪 湖南律师 王必君广东律师袭祥栋 山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黎文志 湖北律师 蔺其磊北京律师于 全 四川律师 李春富北京律师沈建魁 广东律师 钟锦化 上海律师葛汝堂 贵州律师 陈 健贵州律师
刘 明 湖南律师 王 飞北京律师张俊杰 河南律师 王 勇辽宁律师罗立志 湖南律师 许思龙 云南律师程 海 北京律师 李贵生贵州律师杨 阳 湖南律师 郭雄伟湖南律师
张群林 湖南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林 俐 湖南律师 张丕穆湖南律师田 园 湖南律师 杨 璇湖南律师李仲伟 山东律师 李金星 山东律师强 力 四川律师 朱 智云南律师0150江秀平 江苏律师 郭姝婧 北京律师薛荣民 上海律师 林志刚 上海律师付剑波 重庆律师 司徒一平 山东律师张 凯 山东律师 许桂娟山东律师张潇丹 湖北律师 石伏龙 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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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征集签名,向以上名单中的任何一人表示联署即可加入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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