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下载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
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一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 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 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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