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清律师魏炳海
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
冒名顶替即平常所说的假冒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冒名顶替实际上是一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当然,假冒行为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一)冒名顶替不是无权代理
第一,无权代理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代理权而仍从事代理行为的行为。从最终结果来看,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都要以被代理人为利益的最终归属点,即使是无权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要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和利益。冒名顶替行为人完全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完全不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侵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而非法获取自己的利益。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仍然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而不能自称是本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仍然是区分开的,但在冒名顶替行为中,冒名顶替人其自称本人,因此,冒名顶替人不是代理被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而是自称本人从事交易行为。
第三,无权代理行为一般不属于侵权行为,而冒名行为是侵权行为,冒名顶替行为不但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姓名权,而且损害了其财产权。这显然不符合无权代理的基本特征。
(二)冒名顶替不是表见代理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表见代理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其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方是表见代理人,另一方是交易相对人,第三方是相对人所信赖的被代理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直接与其从事交易的人并不是交易效果的直接归属者,尤其是,代理人在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时,仍然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第三人知道还存在一个被代理人。但在冒名顶替行为中,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讲,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区别,其只是认为与直接交易的相对人从事民事活动。始终只有两方当事人参与交易,一方当事人是无权处分人;另一方当事人是买受人,被冒名之人没有加入到交易过程中,因此,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二,从第三人信赖的内容来看,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信赖的是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权处分人具有代理权。但是,在冒名顶替行为中,第三人并不是信赖冒名顶替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其就认为冒 名顶替行为人就是本人。此种信赖与表见代理制度中的信赖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表见代理制度中的相对人信赖的是:直接交易相对人具有代理权;而冒名行为中相对人信赖的是直接交易相对人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是为其自己从事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