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5

第三部分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 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路面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道路路面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10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的,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额外住宿费、交通费用予以赔偿。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第三条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10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修复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3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特种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二)自卸车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三)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2.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含绳索)断裂造成的吊臂(含绳索)自身损失;

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4.在操作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第三条本保险为规范类特约条款,不另行收费。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绝对免赔率从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5%。

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5

第三条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第四部分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非营运企业、机关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折旧率表】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6‰

出租汽车与及大于6吨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注: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2009版)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一)机动车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表和费率系数表两部分。

(二)基准费率表包括:

1.客车、货车基准费率表

2.特种车基准费率表

3.摩托车和拖拉机基准费率表

(三)费率系数表包括: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个人)

2.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企业、机关)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说明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说明

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以上”指包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10吨以上货车”是指包含10吨以上的货车。

(三)费率系数说明

1.承保数量:根据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的情况选择使用,共分为:承保车辆数<5台、5台≤承保车辆数<20台、20台≤承保车辆数<50台、承保车辆数≥50台。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2.指定驾驶人:根据投保车辆是否指定驾驶人,共分为:指定驾驶人、未指定驾驶人。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3.驾驶人年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年龄,共分为:年龄<25岁、25岁≤年龄<30岁、30岁≤年龄<40岁、40岁≤年龄<60岁、年龄≥60岁。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4.驾驶人性别: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性别,共分为:男、女。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5.驾驶人驾龄: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驾龄,共分为:驾龄<1年、1年≤驾龄<3年、驾龄≥3年。

本系数适用非营业个人车辆。

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乘积高者为准。

6.投保年度:根据以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纪录,共分为:首年投保、续保。

7.行驶区域: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活动覆盖区域选择使用,共分为:中国境内、本省内、固定路线、场内。

场内:在工地、机场、厂区、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固定路线不适用于非营业个人车辆;场内不适用于个人车辆。

8.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额: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确定,分为四个档次: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

9.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共分为七个等级:

等级一至等级七分别对应: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赔款记录、连续两年无赔款记录、上年无赔款记录、上年发生二次及以下赔款或首年投保、上年发生三次赔款、上年发生四次赔款、上年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

10.交通违法记录:根据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交通违法记录,共分为: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上一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

11.平均年行驶里程:根据被保险车辆平均年行驶里程数,共分为:里程数<30000公里、3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

12.多险别投保优惠: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全单最高优惠5%。

13.车队管理:根据车队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及风险状况使用,但不能与经验/预期赔付率系数同时使用。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14.经验/预期赔付率:根据投保业务历史经验赔付状况或期望赔付状况使用。该系数适用于承保车辆数在五十台以上的业务,但不能与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系数和车队管理系数同时使用。

本系数适用企业、机关车辆。

(四)保险费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车辆种类和车龄,选择相应的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

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乘以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公式如下:

车辆损失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费是指按照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车辆种类对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时的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全车盗抢险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基准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

全车盗抢险基准保费=固定保费+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全车盗抢险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4)其他险别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其他险别时,应根据所投保的险别,选择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计算各险别的基准保费,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其他险别应支付的签单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险别签单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投保车辆应支付的签单保费为以上各险别签单保费合计值。

各险别使用各费率系数优惠总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时,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但车辆损失险计算优惠幅度时不含绝对免赔额系数。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适用于: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专用保险附加险指为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针对特定的客户类型或业务类型而开发的专用附加险。

单程提车险适用各费率系数,但摩托车、拖拉机不适用各费率系数。

(五)短期费率

1.本费率方案中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均为保险期间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日计收保险费(不足一天按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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