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前后 香港公署

“葛柏”案件

  20世纪70年代初,是香港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香港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人们似乎一夜间发现香港变繁华了。

  人们意识到,自己必须跟着富起来,否则,就会被这个社会淘汰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普通大众有一种对金钱的疯狂,诸多敛财方法都是不正当的。

  贪污的公开化并不等于合法化,别说是在香港,就是在世界任何地方,贪污行为都是违法的。香港也有反贪机构,这个机构设在警察署内,这个机构自然也不可能幸免。一个极其典型的案例,便是“葛柏案”。

  葛柏是一名英国人,在香港担任总警司之职。如果和中国内地的警衔制进行对比,香港总警司则相当于内地的一级警监,即相当于公安厅长一级。葛柏参警22年间,立功无数,因为又是英国人,受到过英女皇嘉奖,他的身份地位,也就显得极其特殊。

  葛柏案早在I971年便已经显露出来。当时是因为加拿大有关部门对于一笔存在加拿大某银行的存款产生怀疑,这笔存款为1.2万加元,户名是“卓柏”,户主身份是外交官。加拿大同属于英联邦国家,当他们知道这个“卓柏”实际是香港的一名警察时,对这笔存款的来路产生了怀疑,因而通过英联邦内部途径,将此事通报给香港。警务处长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将案件交给警署下属的反贪污室。

  葛柏在香港的关系盘根错节,所以,警方开始调查时,他立即得到了消息,采取了很多反侦查手段。同时,葛柏想出一个办法:提前退休。警务处意识到,只要他退出警界,专案组的阻力会减小,破案的可能增大,因此批准他于1973年7月退休。

  因为葛柏退休在即,专案组只好请示警务处长,申请葛柏暂时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引用当时的《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申请批准当天,专案组对葛柏的寓所以及汽车进行搜查,结果在其汽车以及寓所内搜出三本账以及一批与财富有关的文件。

  专案组怀疑那三本账便是葛柏“收数”的记录,经过对这三本账进行分析,发现葛柏“收数”的范围遍及香港、九龙、新界各区及离岛,总共有200多页,向他交数的行业包括了字花、外围马、外围狗、歌厅、妓院、牌九、番推、麻将学校、鸦片烟档等各种黄赌毒馆所,收数所得,至少不少于430万港元。

  这个数字令所有的办案人员惊呆了。在上世纪70年代,拥有如此巨额财富者,即使不能算是香港首富,也可位列百富榜之内。专案组经请示后决定,在一星期届满时,要求葛柏对全部财产来源进行解答,如若他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将当场逮捕他。

  葛柏对警方的一套程序十分熟悉,他很清楚,自己如果待在香港,肯定只有束手待擒,惟一的出路只有外逃。目前他还没有正式离职,仍然是总警司,手中握有一张警务人员机场禁止区通行证。很难确定到底是专案组的疏忽还是某些和葛柏有非常关系的人员巧意安排,1973年6月8日,葛柏通过关系买到一张香港前往新加坡的机票,轻易绕过了入境关卡,成功地登上了飞机。踏上英国的土地后,葛柏长出了一口气,认定自己是彻底地安全了。

  廉署组建

  葛柏在最后时刻逃跑的消息,立即被媒体侦知,消息迅速出现在香港的一些大报上。当葛柏利用职务之便收数超过430万元的消息被报界捅出之后,香港市民愤怒了。

  据记者探知的消息称,葛柏在最后时期,“收数”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平均每个月便要收数3万多元,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中心区一套百平米的公寓房,售价只在2万港元左右。这一案件的曝光,在当时的香港社会所引起的震动是可以想像的。

  随后,香港的大学生开始上街游行,他们打出了“反贪污、捉葛柏”的大幅标语。此举又深受市民们欢迎,游行运动迅速由学校走向社会。如此一来,港英政府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尤其是总督麦理浩爵士本人,如果不能迅速平息这场动荡,那么,英国政府将会对他的能力表示怀疑,而对他另行任用。面对巨大压力,麦理浩爵士不得不考虑有所行动。

  于是,麦理浩下达了一道手令,委任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脱的原因以及检讨当时的反贪工作。副按察司的职务则相当于副检察长,百里渠对于警察系统所存在的问题其实是清楚的,对于葛柏案的相关情况也有所了解,他们便提出了一个调查报告,被称为《百里渠报告》。在这份报告书中,百里渠详细分析了反贪部门存在于警察机构内部的利弊,因此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并且实施更为严厉的反贪污法。

  由麦理浩签署,《百里渠报告书》被公开发表了。接下来的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又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将严厉查究贪污者的责任,并且提请立法局同意建立一个专责独立的肃贪机构。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依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告成立,经费由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及布政司(现政务司)审核。廉政专员由总督委派,直属于香港总督,并且对总督负责,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廉政专员的工作。这一点决定了香港廉政公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除了香港总督一人之外,任何人都在其调查的范围,且不会受到干预。廉署根据“调查、预防和教育”三大任务设置部门,分别为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

执行处是廉署中最大的机构,专职负责反贪案件的举报、调查等任务,人员编制共有约900人,执行处的首长由副廉政专员兼任,下设有两个处长,分别掌管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的案件调查,两个部门下面,又各分有两个调查科。另设有一个直属执行处首长的技术支援部,主管负责案件调查的技术性支持。

  防止贪污处主要职责是设计贪污预防方案,及时发现和堵塞贪污漏洞,只有约60人的编制,每个成员在某方面均是专家,对于贪污行为可能出现在某些方面,有着极高的敏感度。

  社区关系处主要职责是进行反贪宣传,下属两个科,一科负责管理及策略组、教育及宣传组和新闻组等;二科则负责内地宣传联络及下辖八个分区办事处的工作,有200多个职位。

  香港又在廉政公署之外,设立了4个监督机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这4个委员会独立于廉署之外,由政府相关人员以及民间人员组成,其中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整个廉署进行监察,另外三个委员会分别对行动处、防止贪污处以及社区关系处进行监察。

  廉署建立之后,经办的第一个案件,便是“葛柏案”。也可以说,正是“葛柏案”催生了香港廉政公署。

  污点证人

  廉署建立后,有关葛柏的档案,迅速从警务处反贪室转至了廉署。

  葛柏已经逃回英国,虽然香港同在英国政府的领导下,可英国并没有“财政状况与官职收入不相符”这样的控罪,因此也就不必就这部分不相符的收入提出答辩,更没有可能因此而判刑。因此,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廉署根本不可能要求英国同意引渡葛柏回香港受审。

  要将葛柏引渡,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找到他在香港犯罪并且能被英国法律认同的犯罪证据。要做到这一点,廉署必须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且一定要找到证据。

  为了找到葛柏犯罪的人证,廉署费尽心机,努力了好几个月。一名服刑犯人韩德通过特殊渠道向廉署表示,他愿意提供葛柏贪污的重要罪证。廉署迅速对此人的情况进行了一番了解,韩德亦是外籍人士,入狱前也是香港皇家警察成员,职衔是警司,比葛柏低两级,入狱原因是因为贪污案。据韩德提供,湾仔警署的一名华籍警司曾经向葛柏提供过2.5万元贿款,当时,他自己便在现场,是这场贿赂交易的目击证人。

  掌握了一些相应的证据之后,廉署拘捕了这名华籍警司郑汉权,将他请进廉署饮咖啡。经过一番激烈较量,郑汉权意识到自己最明智的选择,便是和廉署配合,表示愿意当廉署的污点证人。

  廉署相关人员心里十分清楚,葛柏案涉及金额高达430余万,而这名污点证人,仅能证明葛柏收取了2.5万元的贿赂,两者之间差距甚大。廉署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调查取证,二是以此向英国当局交涉,将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审。

  经过反复权衡,廉署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引渡葛柏,只要能够将他定罪,就是最大胜利。在这种主导思想支配下,香港方面向英国提出引渡葛柏的要求。

  首战告捷

  在引渡聆讯时,葛柏虽然百般抵赖,否认一切控罪,但廉署方面有两名证人以及大量物证,伦敦法庭方面,也认为铁证如山,经过长达8个月的数度聆讯,英国法官最终裁定同意将葛柏押回香港受审。

  这一消息在香港一公布,不仅廉署工作人员,整个香港市民,无不欢欣鼓舞。1975年2月17日,葛柏被押回40天之后,香港维多利亚法院开庭审讯此案。有关这一案件的判案过程,不必再详细介绍,需要提及的是,葛柏涉嫌贪污430余万元一事,在法庭上并未受到指控,控方仅仅提出了两项控罪,一项串谋贿赂罪和一项受贿罪。这两项控罪实际只是同一件事,即是接受了华籍警司郑汉权2.5万元的贿赂。

  为什么430多万不起诉,单单起诉这2.5万元?这里面涉及一个诉讼操作技巧性问题,他们若是将涉及430多万的相关证据以及涉及2.5万元的相关证据一起提出来检控,被告方将会纠缠那430余万的指控,有关那些证据,因为缺乏人证,法庭很难采信,此时,被告若就此提出反控,很可能成功。法庭便只好判处指控无效,从而使得葛柏逃脱法律的制裁。

  相反,仅仅检控这2.5万元,因为人证物证俱在,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指控方至少可以获得两大胜利,一是成功地将葛柏定罪,二是将他送进监狱。最终,法庭认定葛柏被指控罪名成立,以两项控罪的最高量刑为5至7年,又考虑葛柏被拘捕后,在伦敦受审期间在监狱中待了一年多,因而判其入狱4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普通的香港市民显然是不满意的。但是,就法律意义上说,主审法官杨铁梁认为,这已经是香港司法史上一次不小的胜利,因为第一次因为贪污罪将一名高官送进了监狱,在香港反贪史上,开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先例,也为后来廉署卓越而有效的反贪工作,打开了良好的局面。

  摘自《廉政公署全传》 黄晓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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