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及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有特定的含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理解家庭暴力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包括在内。所谓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所谓遗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家庭暴力及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均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遗弃家庭成员的,并不免除其相应的法定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实施遗弃行为的人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对此,《婚姻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给予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劝阻;公安机关应该给予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少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关于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者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1实施家庭财产暴力,造成家庭成员人身受到伤害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公安机关不能主动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只有在被虐待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对行为人实施上述处罚。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而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1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例如,以暴力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将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以捆绑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应当注意的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于构成虐待罪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会对此提起公诉,受害人要想使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必须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简言之,虐待罪案件属于典型的自讼案件,而非公诉案件。3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关于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遗弃罪案件,一般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属于公诉案件,但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邮政局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重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新闻。一人结婚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情形,就构成重婚。前一个婚姻叫前婚,后一个婚姻叫后婚。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 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事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又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行为直接违法上述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会产生如下后果:
(1)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该规定可知,重婚的婚姻无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在重婚的情况下,涉及到前婚和后婚两个婚姻。所谓重婚的婚姻无效,指的是后一个违法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合法婚姻是有效的。
(2)重婚是离婚的一个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可知,重婚是离婚的一个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3)又与重婚导致离婚的,重婚者对无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一方重婚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得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重婚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公诉。”因重婚而构成的犯罪是重婚罪,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处罚。”
三、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具体而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所谓婚外异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者。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如果双方只是偶尔、短暂的同居,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就构成了重婚。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居住。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偶发生性的婚外性行为,如”一夜情“、卖淫嫖娼也是有区别的。只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卖淫嫖娼均不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被我国《婚姻法》所明确禁止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下列不利的后果: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一个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对这一请求也会予以支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同意他人同居的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