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06-20 11:07
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1)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前,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等文件规定,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3项,即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 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2)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下发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即发给1万元奖金;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