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交所: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且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公告。
上交所:不包含证券事务代表。
2、董秘的职责:
上交所:董秘知悉公司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报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董秘在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或者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或者档案移交等手续前,应承担董秘的责任。
3、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 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变薄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4、深交所:上市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在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且参照9.7条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但是上交所无此规定。
5、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价持续异常,可以向本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主动与投资者或者媒体进行沟通,并在下一交易日公布沟通情况。
6、上交所: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经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回购行为,注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结果公告。
7、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停牌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停牌的事项和原因,并提交是否需要向本所申请停牌的书面说明。
召开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上交所要求股东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交所申请锁定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而深交所要求锁定全部股份。
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沪市要求的评估报告是自评估基准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过一年;深市包括创业板要求的是自评估基准日至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